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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哲学论文 > 思想哲学论文 > 一对白人夫妇生下一对双胞胎... 正文 2019-11-27 07:34:50

    一对白人夫妇生下一对双胞胎 夫妇因生双胞胎起诉医院赔偿的超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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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妇因生双胞胎起诉医院赔偿的超生费

    夫妇因生双胞胎起诉医院赔偿的超生费 广东省乐昌市一对夫妇计划超生一个孩子,后因乐昌市某医院未检测出原 告陆某孕育的是双胞胎,导致其多支付了一个孩的社会抚养费,遂将该医院诉至法 庭,要求该医院支付其被计生部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日前,乐昌市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了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据乐昌市法院介绍,原告陆某夫妇计划超生一个孩子,陆某怀孕后定期到被 告乐昌市某医院孕检。2014年3月,陆某例行到被告处孕检,超声提示为“宫内活胎, 单胎臀;胎盘成熟度0度;羊水值正常。”结果显示陆某孕育的是单胎。2014年6月5 日,陆某再次在被告处进行超声检查,超声提示为“宫内双活胎,双头位;胎盘成熟度 I+度;羊水值尚可;一胎儿颈部声像未排脐带绕颈”。同日,陆某在被告处先后生育 一男孩和一女孩。

    2014年7月,广东省乐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书,决定对陆某征收超生二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陆某被征收二个超生孩子的社 会抚养费后,认为被告如果能早一点检查出其孕育的是双胎,其就会中止妊娠。由 于被告的误诊,致使其多超生了一个小孩,也就被计生部门多征收了一个小孩的社 会抚养费。因此,被告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是陆某于日前一 纸诉状将乐昌市某医院诉至乐昌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医院支付其被计生部门多征 收的一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

    乐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 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本案中,原告陆某在被告处进行超声检查及分娩,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 同关系,虽然被告于2014年3月在对原告进行超声检查时,存在未能准确检测出原 告宫内为双活胎的过错行为,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的该行为对其 人身造成了损害。

    相反,原告陆某明知其继续生育的行为属超生违法,仍罔顾计划生育这一基 本国策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不提前采取终止妊娠的措施,坚 持违法生育,最终导致卫计局依法对原告陆某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显然, 该决定的产生是原告自身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与被告乐昌市某医院的医疗服务行 为无因果关系,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社会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据此,乐昌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知识】 一、医疗损害纠纷中医院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依据上述规定,医务人员需承担责任的医疗事故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行为人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事故由诊疗护理工作引起,与医疗行为有关。患者在医院内因走路不慎 摔倒;或因家长看管不周,小孩走失等均不属医疗事故;
    nbs 4、造成不良后果,条例中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5、不良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医疗工作中医院可以免责的情形 所谓免责事由,即可用来说明行为人没有过错的事由。《侵权责任法》第 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 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 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 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务授权行为。指某些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法律允许其在工作时给别人 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对这种损害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医师就是具有特殊职责的人 员。医师可在为骨肉瘤患者治疗时,截去患肢。截肢可造成患者残疾,但医师并不 为此负法律责任 2、急避险行为。指当社会公众利益、生命面临危险的时候,法律规定,此时 可损害其他人的某些合法权益,来保护其生命。如在公共场合,有人突发心肌梗死,心脏停搏,医师为其行紧急胸外挤压起搏术,虽然挽救了患者生命,但却造成肋骨 骨折。在这种情况下因医师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故肋骨骨折不属医疗事故,不承 担法律责任。se}t, 百拇医药 3、能预见的原因。即这一事件的发生是始料未及的。如一42岁男性,因大 叶性肺炎到某医院输液治疗。患者为了能尽快回家休息,请求护士调快输液速度。

    护士看了病历记录,未发现有禁忌证,于是调快输液速度。不一会,患者即感胸闷, 气短。医护人员实施紧急抢救,但未能挽救患者生命。事后家属起诉医院治疗失 误。医院提出尸体解剖,证实患者有左室大面积梗死,冠状动脉严重阻塞。致死原 因是急性心肌梗死。加快输液速度可能是诱发心梗的原因。但诱发心梗的前提是 患者有冠心病史。而此患者事前是否患有心脏病,病历中无记录,医师说曾问患者 是否有心脏病史,病人否认。在询问患者家属时,其家属也否认患者有心脏病史。

    在医方和患方都不知道患者有冠心病的情况下,发生此事件,属不能预见事件。医 护人员实施的治疗方案符合治疗规范,此不良后果不属医疗事故。

    4、可抗力。即不可抗拒的力量。有时来自自然界,如地震、洪水等;有时来 自医学科学水平发展的限制,如医疗意外、麻醉意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病情 的自然转归。由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的不良后果,也不属医疗事故。

    5、害人承诺的行为。指受害人允许他人给自己造成某种损害。如自愿献 血、捐献器官。医疗过程中的签字制度,就是要“受害人”同意,如手术同意签字,麻 醉同意签字,一些特殊检查也需要患者或其家人签字,有的医院拔牙麻醉也要签字。

    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不需签字。医护人员应树立证据意识,在医疗常规中,要求患 者签字的,一定要履行。即使常规中没有要求的,在患方提出违反常规的要求时, 也要让患者或其家属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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