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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和建议
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和建议 一、对高收入者收入监管不严格 调节收入分配是个人所得税两大功能之一,而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的税收征管则是发挥这一功能的重要一环。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对高收入群体 的征管存在诸多漏洞和问题,导致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弱化。客观上,由 于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多元化、申报地点不确定,主管税务机关不明确等问题,税 务机关违背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对高收入者尤其是针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群 体的纳税监管责任淡化。主观上,高收入群体普遍存在纳税意识不强、偷税漏税 等侥幸心理,在申报所得税时仅申报明显的收入,如工资薪金所得、红利所得,而对 于财产转让所得、股息所得、兼职所得等收入申报较少,造成税款流失,贫富差距 持续拉大。二、分类课征模式不利于征管 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选择受制于征管机制与征管水平;征管工作的顺利 进行也有赖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与课征模式的选择。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 实行的是分类课征模式,将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按照性质不同分为11个税目,分类课 征,不进行加总计算。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时,分类课征模式和我国的经济水平与 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相互适应,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减少税收成本。但是,税制改革 已经过去20年,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分类征收模式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过程 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再延续之前的课征模式,不仅不利于税务机关征管工 作的展开,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尤其是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当 前,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改革个税源泉扣缴奖励方式。当前,由于我国扣缴义务人自觉履行扣缴 义务意识比较淡薄,所以通过给予扣缴义务人一定的手续费等措施促使其加强代 扣代缴。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支付手续费的激励方式仅起到了有限作用,想要扣缴 义务人更好地落实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笔者认为还可实行扣缴义务人信用评级制 度,根据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制定信用评估等级,给予不同等级的扣缴 义务人以不同的稽查和征管策略。一方面,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义务时,定会考虑到 信用损失给本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即单位可能成为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对象,进 而规范扣缴行为。另一方面,对长期处于信用较低等级的单位给予一定的惩罚,加 大其违法成本。给予评级较高的单位一定的奖励,激励其更好地履行扣缴义务。
总的来说,源泉扣缴的激励机制是一项长期机制,税务机关应定期根据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率、申报准确率以及配合税务检查的情况等评估其扣缴义务履行情况 并及时对外公布,以此促进源泉扣缴税收征管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税收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对高收入者纳税监管不到位,很大一部分 原因是我国税收信息管理体系不完善造成的。所以,我国现阶段应该加强税收信 息管理体系建设。一方面,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尽早实现税务机关的全国联网, 将纳税人收入监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后稽查等环节全部实现信息化处理。
并对高收入群体实行重点监控、普遍抽查。这样堵塞偷税漏洞的同时,也提高了 征管效率。另一方面,我国可以效法瑞典或者美国,实行税务代码制度,为每一个纳 税人建立一个类似身份证号的税务号码。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码,进行银行开户、 纳税申报和五险一金缴纳等活动的办理。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代码,也可以随时查 阅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并掌控纳税人一切收入来源、经济活动和财产状况。我国 可以用身份证号码来代替税务代码,一方面利用了身份证号的唯一性和终身制,另 一方面也节约了税务代码制度的建设成本。
(三)结合国情建立混合征管模式。不可否认的是,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相 较于分类课征模式更加公平。但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税收征管水平,综 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课征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首先,将偶然性收入综合起来 纳税,因为偶然性收入具有不稳定性,且收入项目多为一次性临时的,按年征收可 体现税制调节的灵活性。其次,将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