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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哲学论文 > 思想哲学论文 > 产品质量责任_产品质量责任研... 正文 2019-09-25 07:32:38

    产品质量责任_产品质量责任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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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责任研究论文

    产品质量责任研究论文 【内容提要】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极其重要意义。本文就确定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作粗浅的探 析. 【关键词】: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一)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 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二)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产品缺陷. (1)默示担保条件 默示担保条件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要求;
    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等,就 是法律对产品质量规定的默示担保条件,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我 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 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 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但是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明示担保条件 明示担保条件即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 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 可以用产品说明、产品标识、广告、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 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责任,且并不以是否 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

    (3)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或提供过程中的原因而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 别的产品中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现象。缺陷的核心 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有时是潜在的。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质量缺陷、指示缺陷。设计缺陷,是产品设计本 身存在的缺陷质量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过程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指示缺陷,是 指生产商或销售商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不 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军工产品、土木与建筑物、过境产品、转运产品或专供出 口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 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这一规定上看,产品有缺陷一般 是指产品有“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在产品责任中,产品 的质量以适于安全使用为标准,不适于安全使用的产品就是有缺陷的、质量不合 格产品。因此,只要在产品使用中因产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就应认定为该 产品质量不合格。我国对产品缺陷的判定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即消费者只要证 明具有强制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就可主张产品具有缺陷。其实, 在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范围以外,产品仍有可能具有不合理危险。这样就会导致有 些因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而受害的消费者难以获得赔偿,这显然不利于保 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应当对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同时适用“不合理的危险” 标准,即认定产品缺陷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而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性标准, 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缺陷产品。

    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但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 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还须具备以下两个方面: (a)损害存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 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 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 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 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从该条规定 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关于人身 损害赔偿的范围与一般赔偿范围相同。而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则是比较宽泛 的。首先,《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以外受损害财产的性质未加以限定;
    其次, 对受害人因产品缺陷导致财产损失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亦应赔偿。这实 际上是对间接损失准予赔偿。但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要求赔偿,都必须 以损害事实存在为前提。

    (b)产品质量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既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是法律上的因果关 系。在产品质量责任中,正确认定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

    因果关系是产品质量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产品质量责任产 生损害原因是产品的缺陷,但产品缺陷的存在并非必然导致损害事实,它往往借 助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发生,因行为具有不特定性,可能导致的后果也是不 确定的。受害人可以通过证明缺陷是损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责任人承担产 品质量责任,在证明时,可以采用必要条件规则。但由于使用的产品设计、制造 过程十分复杂,产品受害人很难证明受到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相互关系,故 在确定产品质量责任因果关系上往往得使用“因果关系推定论”才能实现。故为保 护产品受害人权益,只要产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 结果,或者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在事实上发生了该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均可适 用因果关系推定,均可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的必然联系.在因果关系推定中, 还必须辅之以“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转移”方法,即“举证责任倒置法”,被告具有知 识上和技术上的优势,产品受害人只要能合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即不再承担其 他举证责任,而由生产者、销售者就证明自己无过错免于承担责任进行举证。其 他原因,如使用者行为、第三人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由原告证明。证明时可采 用法律上因果关系证明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依据该学说,如果某项事实在通常情 况,依社会一般见解,也认为有发生该损害的可能性,即认为具有因果关系。在 原告有过错存在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责任理论原告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及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违反默示 担保条件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责任,且并不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

    对于产品缺陷而言,则只有造损害后果,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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