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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哲学论文 > 科技哲学论文 > [媒体宣传报道地方立法分析论... 正文 2019-11-15 07:43:09

    [媒体宣传报道地方立法分析论文] 全媒体宣传报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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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宣传报道地方立法分析论文

    媒体宣传报道地方立法分析论文 一、新闻媒体应着力关注哪些种类的地方立法活动? 地方人大的立法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从现实实践来看,地方人大制订的 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三类,这些,应纳入新闻媒体关注的视野。

    一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可以制订实施细则和办法。国家在制订 有关法律时,一般都要明确授权地方立法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 实施细则和办法,使国家颁布的法律更加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地解决特殊情况。

    二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订地方性法规。此类授权立法的 内容,一般属于中央立法的事项,但由于受调整的社会关系只涉及全国部分地区 的特殊情况,国家故将这部分立法权授予了地方来行使。1984年7月,六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 充规定》第二款规定:“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三是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原则、精神,结合本行政区域和实 际需要而进行地方立法。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地方立法先行一步。

    以上三种国家宪法法律明确的授权,使得地方人大的这三类立法活动,作 为一种新闻素材,在当地乃至全国媒体眼中更具接近性。人们记忆犹新,十几年 前北京市人大在全国率先立法,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成为当年春节前牵动亿 万受众眼球的热点新闻。作为《物权法》颁布后的首个城市物业管理办法,从2007 年下半年起,成都市酝酿出台小区物业管理的办法,因其涉及到小区住户、楼盘 开发商、小区管理者等方面的利益,自然是极好的新闻题材,各媒体尤其是《华 西都市报》《天府早报》等都市类报纸不吝版面,进行大量的新闻策划和互动性 报道,最后,2008年1月,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中设 立完善新建住宅交付制度、屋顶绿地归属、限禁住房改商业用途、停车位的管理 等,都是民生立法的极好体现,也是民生新闻关注的新热点。

    二、地方立法中的地方特色应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重点 新闻的生命在于新,在于独家性。由于国家法度的统一和立法活动的规范 严谨,使得跑人大新闻的记者,常因感到无新闻的鲜活性和独特性而苦恼。实际上,地方立法中的地方特色往往是一座富矿,其中蕴含着许多独家新闻。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65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地方性事务作出规定,这 类立法可以成为自主性立法;
    除国家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 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这类立法可成为先行性立法。

    在这两类立法领域,由于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性法规,地方立法的必要性 就更加突出,与实施性立法相比,立法的空间就更加大一些,特色性就更加多一 些。正由于它的地方特色更多,作为新闻素材,就有可能具备独家性,因为自主 性立法、先行性立法的针对性更强,更能切合地方实际,地方特色更强。

    比如,近年来江苏省人大先后制订的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在苏锡常 (苏州无锡常州)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都在后来太湖水域爆发蓝藻事件 时,显示了立法的前瞻性,关于这些立法及其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新闻,因此就更 具独家性。与此类似的,还有云南省和昆明市人大对保护滇池生态平衡的立法活 动,其新闻报道价值也是独家的。为配合昆明世博会的举办,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制订的《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被国外多家媒体报道,影响很大,保 障了7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参展与植物新品种的引进和交流,保证了世博 会的顺利举办。在四川,对阆中古城整体保护、对大熊猫独特物种及其生态环境 保护的立法,也是深具四川特色,对其立法活动以及法规条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 如果进行独特的新闻策划并进行新闻报道方式的创新,那么,新闻的独家价值不 言而喻。就文学作品而言,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
    就新闻作品而言,越是具 有地方特色的、独家的,则更具有广泛性的意义,更具生命力。

    三、新闻从业人员应深入理解地方立法的宗旨和意图 我国已经颁布《立法法》,地方立法活动必须遵守立法权限规定,与上位 法保持一致,与相关的同位法相衔接。地方立法的一个原则是法制统一原则,地 方性的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相抵触,省会市和较大市制订的地 方性法规不得与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并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后方能生效。这些基本的原则,作为跑地方人大新闻的记者应该有所了解,特别 是在开展一些互动式新闻报道时,应予以充分注意,注意导向的正确。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有的报刊台的记者,在这方面的意识不强。为 了使在地方立法中的一些分歧意见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交流和辩论,让常委会成 员了解各方面声音,目前,报刊、广播、互联网和电视等创新报道方式,往往对 某项法规草案进行广泛的报道和宣传,公民可以发表各种声音,这样做,把公民的讨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讨论结合起来,新闻媒体的社会功效和记者的贡献, 功不可没。但是,个别媒体有时把握不准,把该法规草案的具体条文与其上位法 的条文对立起来,不自觉地形成“地方人大审议地方法规草案,却审议国家法律 条文”的误区,本为宣传法治,却在不熟悉地方立法的宗旨和意图时,无意中客 观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比如,我国《献血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 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而某地在制订 实施细则的时候,为了“避免血荒”,有关条文中出现了“义务献血”的提法。“自 愿”与“义务”在法律术语中有很大的,甚至是根本的区别,当地的一些媒体在报 道这个实施细则草案时,不明究里,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地加以宣传,造成了 一定的被动。因为这个提法突破了法律的规定,与国家法律确立的无偿献血的规 定相抵触了。如果沿着这样的导向,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就会受到损害。

    当前,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在强调民主立法的原则,对人 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都十分重视,建立起听证、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旁听等 制度;
    同时,人民群众的立法参与意识开始增强,参与水平逐步提高,特别是对 那些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活动更加关心。要加强公民与立法机构的沟 通,创造更加方便的方式,使得公民和社会各界表达自己对立法的意愿和要求, 那么,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和网络技术的作用,就是一个重要的渠道。而媒体要拥 有更多的收视率和阅读量,对那些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立法活动,尤其是发生在受 众身边的地方立法活动,就应该给以更多的关注,倾注更多的热情。

    对地方立法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只要从观念到特定术语都做到心中有数, 就能全面、生动地报道地方人大立法审议过程,组织受众对立法中的热点、焦点 问题进行讨论、辩论,进一步激发公民对立法的关注和热情,满足他们真正参与 到立法之中来的愿望。有了人民群众广泛积极的参与,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民主方 能形成。这既是大众传媒对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应尽的义务和应做的贡献,也是大 众传媒在关注民生中进一步吸引受众、做足主流新闻的实现途径。

    摘要本文就媒体报道地方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媒体宣传报道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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