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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解教育法律渊源以及效力
妙解教育法律渊源以及效力 近年来,教师招聘考试的内容范围逐渐增加,尤其是在教师招聘的统考区, 教育法律知识都是必考考点。对于广大考生来讲,教育法律术语专业性强,容易混 淆,且难以理解。在这里,中公资深讲师孙丽俊特挑选常考的法律知识点,教育法律 渊源及效力这一部分内容,为大家做些解析。首先,要知道,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广义的立法主体概念,所以,不同国家机关 的立法名称及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依次分析下,不同国家机关的立法 名称及法律效力。
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有法律的母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制定的。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期间经过几次修订,现行宪法是1982 年宪法。
其次是法律。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教育 领域的母法是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教育领 域的基本法。除此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领域的法律还有六部,最早 的教育法律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 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有一些教育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它们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第三是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 的立法名称包括条例、细则和规定。比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就是国务院制定的。
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第四是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这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制定的,具体说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本本行 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法律效力低于前三者。
第五层次是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这里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中 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 定的规章,比如教育部、环保部制定的规章。而地方规章是指有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就是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性行政规章。在这 里,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由于都属于行政部门,所以,当二者不一致时,提交国务院 裁决。所以,在遇到题目,问及以下法律属于哪个部门制定或者哪个法律效力更大 时,要注意两点,第一,中央机关还是地方机关,还是立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中央机 关制定的效力高于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高于行政机关。[page] 如:以下法律法规中,最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 )。
A.地方教育法规 B.地方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行政规章 D.教育法律 按照我们的规律,中央高于地方,排除CD,接下来立法机关高于行政机关,所 以选第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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