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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罪及其刑法保护综述
个人信息罪及其刑法保护综述 论文关键词: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犯罪 论文内容摘要:本文从学理解释的角度,对个人信息犯罪构成的有关刑法规定 进行了解释,以有利于司法实践对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目前,在我 国,非法使用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以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营利 的行为十分猖獗,加强包括刑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包括是非常 必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七)》,其中第七条规定重新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内容,是我 国加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体现。因此,研讨理论上如何解释刑法修正案(七) 第七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www.GwyOO.com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 刑法法益就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反过来 说明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就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权利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某种事物之所以值得刑事法律加以保护必然是 其承载了重要的利益。个人信息值得法律加以保护的原因是其承载了重要的人格 利益。人的利益或人权是现代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客体,而人格权又是人权的最为 基本的组成部分。就个人信息与人格权相联系的角度而言,个人信息是人格的外 在表现形式,对人格权的侵害往往是通过对个人信息的侵害加以实现的。人格权 的内容包括:其一,人格独立;
其二,人格自由;
其三,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不 受他人非法干涉、支配和控制是人格独立的必然要求。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干 涉、支配和控制为人格自由及其自由发展提供了空间,如果个人信息被随意侵害, 人格的自由便无立锥之地。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应是出售、非法 提供以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信息控制人只要实施了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就构成 犯罪,这里法律的规定非常明确,无需进行解释。但什么是非法提供及非法获取 个人信息?这里需要通过论理解释进一步明确。非法提供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中 的“非法”应当是违反现有法律的规定。虽然我国没有个人信息方面的基本立法,但是判断“非法”的法律根据还是存在的。尽管这些法律数量有限,现阶段在没有 其他立法的情况下,只能依据这些法律。我国有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分为三款,第一款列明了本罪的主体为国家 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款并未对犯罪 主体作特别规定,而第三款则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分析上述刑法修正案(七) 的规定,可以认为,本罪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而第二款规定的犯 罪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在此,需要讨论的是,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该看到,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较其他社会人员 能更方便、更容易得到公民个人信息,因而他们实施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可能性 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