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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细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师细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从2004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开始实行。据有关人士介绍,该法的实行会对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产生相当大 的影响。从一位从事法律事务多年的律师给我们写来的信件中可以看出,即将实 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与现行的《保险法》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理赔体制等有关规定之间有一定的矛盾存在,依然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各方出 现纠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 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 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 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 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 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 担责任”。
应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存在着不太衔接的地方,与现行 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理赔体制等更有很多的矛盾和冲突。
一、抢救费用的矛盾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看,在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时,根本 不需要也不可能首先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更不可能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应赔偿的保险金数额等。而无论如何,保险公司都要按照第三 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首先把钱拿出来,用于抢救人命。这体现出国家保障人权、 维护人民人身安全的立法本意,但是与现行《保险法》恰恰相反。
《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 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践运作来看,都要首先确定 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才能计算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保 险金数额,然后保险公司再拿出钱来赔偿受害人。
如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么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立刻拿出 钱来救命,但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恐怕都没有这样操作过,其内部审核、批准手续 不可能那么迅捷。一边是刻不容缓,一边是毫无准备,可想而知纠纷必会集中爆发。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金额不一致的矛盾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使用了“责任限额”这个词,这个词并不是《保险法》 中的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责任限额”就是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可是这 就会产生冲突:即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金额往往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额存在差 距,谁又来承担这部分差距呢 比如,一辆汽车被车主投保责任保险时,保险金额10万元。该汽车某天在高 速公路上撞了人,保险公司首先拿出钱来抢救受害人,花了8万元,后来经过有关机 关判定,交通事故主要由于受害人横穿高速公路导致,汽车方最多只承担1万元赔 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也只应承担1万元赔偿金责任,那么其已经支付的7万元应该 怎么办 《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将会导致保险公司在先行 赔付、垫付保险金的时候必然缩手缩脚、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