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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证券金融 > 期货市场论文 > 家之法和赵宋的祖宗家法:赵宋 正文 2019-11-07 07:39:25

    家之法和赵宋的祖宗家法:赵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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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之法和赵宋的祖宗家法

    家之法和赵宋的祖宗家法 循故事、沿祖制治国,是中国传统社会自然习见之事。赵宋统治者强调“继 述父祖基业”,“以治家之道推之治国”,既是标榜“家国一体”,祗奉祖制的结果,又反 映着历史发展的现实进程。作为帝王之家的“家法”,它自根本精神上制约着“国法” 的取向与施行。

    本文拟自“正家之法”与赵宋“祖宗家法”之关联与区别这一侧面入手进行 探讨,以期加深对于赵宋“祖宗家法”的总体认识。

    关键词:宋朝 正家之法 家法 祖宗家法 赵宋一代在指称带有根本性质的治国之法时,有所谓“祖宗家法”一说。在 “国”与“家”有着相当程度分离的现实社会中,这一说法反映出传统意识形态对于 “家国一体”的认定与强调。所谓“祖宗家法”,兼容并包地将赵宋的“家法”与“国法” 混融为一体。这种混融,在君臣关系方面,突出地体现着“父子”价值行为模式(“孝”) 向“君臣”价值行为模式(“忠”)的转换 [1] ;在王朝设范立制的取向方面,则鲜明地 显示出赵宋一以贯之的追求延续稳定的政治精神。

    目前,学界对于唐宋时期的所谓“正家之法”及赵宋王朝的“祖宗家法”分别 有所讨论,而对于二者之关联与区别却尚未给予足够注意。本文拟自这一侧面入 手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于赵宋“祖宗家法”的总体认识。

    一 宋朝“祖宗家法”之说大行其道,与宋人对李唐政事的反思有关。

    如所周知,南宋大儒朱熹曾经批评“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 为异。” [1](《朱子语类》卷一三六《历代三》)陈寅恪先生在其《唐代政治史述 论稿》上篇《统治阶级之氏族及其升降》中,开篇即引述了朱熹此语,并且进而指 出: 朱子之语颇为简略,其意未能详知。然即此简略之语句亦含有种族及文化 二问题,而此二问题实李唐一代史事关键之所在,治唐史者不可忽视者也。

    寥寥数语,使我们领悟出所谓“闺门失礼”表象背后含寓的大段文章。围绕 这一“种族与文化”观,学者阐论颇多,兹不赘述。早在北宋中期,《唐鉴》的作者范祖禹即曾经对李唐的“人主无正家之法” 持强烈的批评态度。既为“人主”,则其“正家之法”自与国事有关。在该书开篇论及 李渊父子太原起兵事时,范祖禹批评其“图王业,举大事”却发端不正:“太宗陷父于 罪而胁之以起兵,高祖昵裴寂之邪,受其宫女而不辞,又称臣于突厥,倚以为助,何以 示后世矣!”并继而说: 夫创业之君,其子孙则而象之,如影响之应形声,尤不可不慎举也。是以唐世 人主无正家之法,戎狄多猾夏之乱。

    [2] (《唐鉴》卷一,隋大业十三年五月) 显然,范祖禹是将唐代帝王的正家之法与其治国之政联系起来看的。

    在《唐鉴》一书的最后,范祖禹总结唐代教训说: 昔三代之君莫不修身齐家以正天下,而唐之人主起兵而诛其亲者,谓之“定 内难”;逼父而夺其位者,谓之“受内禅”——此其闺门无法不足以正天下,乱之大者 也。其治安之久者,不过数十年;或变生于内,或乱作于外,未有内外无患承平百年者 也。

    这类说法,在宋代受到广泛承认,有着明显的呼应。元丰初年,程颐要求司马 光在修撰《资治通鉴》唐代部分时正太宗、肃宗之“篡名”;南宋后期的理学家真 德秀在其《讲筵卷子·大学》“治国必先齐其家”篇中,也曾以类似的说法,警示理宗 皇帝说: 唐太宗英主也,然于事亲友兄弟一有惭德,三百年之家法遂不复正。然则处 范祖禹其人,论事追求判别治乱,“义理明白”,当时学者尊之为“唐鉴公”。他 曾经参与修撰《资治通鉴》,而且“分职唐史,得以考其治乱兴废之所由”[2](《唐鉴》 序)。他自“义理”出发,对于唐世帝王的文治武功评价不高,甚至有所贬抑。而对于 范祖禹在《唐鉴》中的议论,朱熹尚觉阐发不足。他曾说:“《唐鉴》议论大纲好, 欠商量处亦多。”又形象地批评道:“纯夫(按祖禹字淳夫,又作纯夫)议论,大率皆只 从门前过。”并且与自己的学生议论说,“不知伊川当时如何不曾点化他”。

    [1](《朱 子语类》卷一三六《历代三》) 所谓“唐世人主无正家之法”“闺门失礼不以为异”之说,实在不无偏颇;但在 宋代,讲求义理之风的勃兴,促使士大夫们去重新评判前代史中的诸多问题。而礼 法,正是他们所关注的中心之一。从判别内外亲疏贵贱尊卑、维护社会等级秩序的角度出发,不仅唐代后期的“乱世”被宋儒们引为鉴戒,即使是以唐太宗为代表的 “治世”,也遭遇到强烈的批评。

    朱熹有关李唐“闺门失礼”的结论,重在道德义理的评判而略于分析。唐代 的“失礼”与“循礼”,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而涉及到相当复杂的政治与社会现象,涉 及到时代的变迁。

    有学者自研究唐律入手,指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理论体系,是以“礼”为核 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而构筑起来的;而唐律的真髓即蕴含 在唐律与礼的密切关系之中 [2] 。亦有学者自研究礼制入手,讨论唐代社会结构 的演化与礼法合流的趋向 [3] 。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作为“兴教化”的目标,“礼义”、“纲纪”,“厚人伦”、“端王 政”,总是被相提并论的 [4] 。所谓“源流出于夷狄”的李唐,即便在胡风影响较盛的 立国初期,对于“闺门之礼”(或者说严格意义上之“家法”),亦非不予顾及。这与君王 立国致治的要求有关,也与士大夫家族讲求礼法的需要与推动有关。“礼之重,莫大 于婚姻。”今仅就连结皇室与士大夫之家的公主出嫁及婚后执礼问题略举数例,藉 窥士大夫“正家之法”与皇家“闺门之礼”互动关系之一斑。

    《贞观政要》卷七《礼乐第二十九》中载有这样一 例:)7j4IhD_r¥+D__+Y8:QLQ31ew_;aW_g^_X dD.H临床医学论文 _6$XP_;_2d_#[PI _^K_B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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