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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人权的宪法保护综述
公民人权的宪法保护综述 本文作者:付大鹏 工作单位:广东培正学院 人权就是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 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在今天,人应当享有人权的结论已经得到普遍承认。联合国5世界人权宣言6明确宣布:每一个人都享有本宣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 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人权从本质上要求所有人在享有权利上一律平等,因为每个 人固有的尊严和价值都是一样的。离开了人权,人就是卑微的、不平等的,他就无 法尊严地生活在这个地球上。因而人权就是泛指社会中人们按照人的本质和尊严 应该享有的、体现了自由、平等理念的各种权利。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也包括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一、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宪政的首要价值 对于宪政中外学者的理解各不相同,我国学者李步云教授认为:宪政是建立 在法治基础上的以保障人权为主要宗旨的民主政治。郭道辉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实 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的创制宪法、 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发展宪法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而美国学者丹莱夫则认 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即限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可见,无论是 西方学者还是我国学者都认为宪政的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但本文认为,对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才是宪政首要价 值和终极追求。第一,宪法是随着人权的产生和发展而发展变化的。纵观资本主 义宪政史,不管是美国式的民定宪法,还是英国式的钦定宪法,都是以争取人权为 目标的。人民主权、社会契约、平等自由等观念,也成为资产阶级争取人权、确 立宪政的精神动力。因此,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就必须把人权法律化,以防止人权 被侵犯和践踏,而人权法律化最有效的形式就是用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来 确认人权,宪法因此就成为保障人权斗争的产物。第二,宪法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人 权的内容,进而保障和实现人权。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划分国 家机关的权力,二是规定公民权利的内容和保障措施。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目 的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宪法规定的人权内容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第三,人权保护 可以作为判断宪法善恶的标准。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目的,也是现代法律的人 道主义基础。人们可以根据人权的精神来判断宪法的善与恶。宪法可能体现人类 普遍的公平与正义,也可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者的理性的表现。人们对宪法有某种寄托和幻想,期望宪法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如果宪法不考虑人的生命、 自由等最基本价值要求,不体现一定的人权精神,不反映基本的人道主义内容,那 么,它不仅违反人性和道德,而且会成为社会动荡的直接原因。
二、我国宪法对基本人权保护的不足 (一)传统观念和意识形态因素使我国宪法缺乏对于个人基本权利的尊重 在我国传统宪政理念中,过分强调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统一性,将政府对个人基 本权利的保障看作是政府对国家应承担的职责而不是对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人们 习惯于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定位为单向权利结构模式,而不是双向互动的权 利结构模式,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一种纵向的管理)服从关系。加之官本位意识及 特权意识的长期不良影响,公民的权益在受到政府权力的侵害时难以得到法律的 救济。(二)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没有明确划分我国宪法采取列举的方 式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这是否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便不能享有如果 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这种情况就严重违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宪法原则。
事实上,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范围的规定,不应仅仅限于宪法原则性条款所列举的, 而应根据宪法精神扩展:一切与宪法精神不相冲突和抵触的权利,均应归属到公民 权利的范畴。但在实践中,我们只注重宪法条款所赋予的权利,而依照自然精神所 应享有的权利却不在其保障之内。(三)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模 糊宪法是为了规制国家权力、保障基本人权而制定的,权力的界限和权利的范围 都需要在宪法中加以明确,如果权利的种类、范围和界限不明确,保障公民权利就 只能是一句空话,而随意剥夺公民权利的违宪现象就不会受到惩处。宪法条文过 于原则化,使其极易被权力享有者滥用,成为各种违宪行为的保护伞。因此,要切实 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和得到及时救济,就不仅要在宪法中以明确的规范来界定 公民权利的范围,还应通过其他的法律来使公民的权利具体化。(四)我国宪法缺乏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我国宪法序言明确宣示其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 高效力,公民及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但由于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不 健全,宪法在实际的政治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落实。面对国家机关侵犯公 民基本权利的现象,宪法没有追究违宪责任的专门机构和配套措施,其后果是使公 民基本权利成为不可诉的权利,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权保护的最终价值难以实现。
三、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权保障不足的深层次原因 回顾宪政发展史,我们发现,近现代的宪政制度是建立于自由主义思想之上 的政治制度,被称为自由宪政。自由主义认为人是个体的、自主的,人与人之间是相互独立、平等的,个人享有免受外界强制的自由。在政治思想方面,自由主义主 张建立有限政府,认为政府的存在充其量只是个所谓的必要之恶,其功能只在于维 持公正的秩序,使社会人尽量享有天赋自由或自然权利。据此,自由主义者在政治 上历来主张迷你政府,反对过分地扩大政府的权力。自由主义和宪法制度相互结 合就产生了宪政。个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源泉,宪政制度通过公民基本权利的条 款,保护公民个人免受社会和他人的侵犯,为其独立自主地发展个人才智提供了保 障。自由权利是宪政制度的实质内容,宪法只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法律确认和保 障。自由主义所蕴涵的宽容、尊重理性的精神,是建立宪政制度的人文基础。自 由主义政治思想认为,只有尊重和保护所有人的基本利益,才能建立一个安定、祥 和、平等的社会。在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凭借暴力压制的手段牺牲一部分人的 利益,而只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妥协。这些主张都能在一定 范围内缓解社会压力,为通过和平的宪政途径解决社会冲突铺平道路。中国的宪 政建设在思想资源上先天不足,缺乏宪政赖以生存的伦理基础自由主义。中国社 会的传统伦理观念不是把个人看作平等独立的个体,而是认为人的本质在于他的 群体性,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群体的价值高于个体。在这样的 伦理秩序中,个人自由没有生存的空间,当然也就不需要宪政制度来保障了。此外, 人们对宪政文化的误读消解了宪政的真正内涵。近代中国无数以天下兴亡为己任 的仁人志士把宪政与中国的富强联系在一起的,在他们的心目中国家的独立富强 才是追求宪政的最高价值所在,为了这样一个使命,他们可以毫不犹豫的抑制个人 自由和权利。这种宪政工具主义的理念消解了宪政的自身价值,导致了中国百年 宪政的尴尬。现在我们终于认识到,割断了宪政与个人自由的联系,中国的宪政无 法成长为真正的自由宪政体制。
四、公民基本人权宪法保护的完善 (一)宪法中应表明保护基本人权的理念第一,基本人权的来源应予以明确。
基本人权是人天生固有的,而非由宪法和法律派生。正如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6的前文中写道: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生的固有尊严。第二,强调保护基本 人权在宪政中的终极价值。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宪法基本内核,而 两者之间以公民权利为本位,以国家权力为手段,基本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我 国宪法总纲的32条中有24条的主语都是国家,其余8条虽在表述上主语不是国家, 但表述的内容仍然是国家如何如何。宪法第一章的总纲部分应当突出基本人权的 终极价值。(二)完善宪法中基本人权的规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宪法中对一 些重要的基本权利未作规定,如人身权中的隐私权、以及罢工权、迁徙权,等等, 因而应进一步对我国宪法中基本权利体系予以完善。另外,我国宪法规定基本权利内容过于原则化,规范表述过于笼统,使人们对某些基本权利的理解易生歧异。
因而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述应明确具体,可仿效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将人 权分解为权利范围、权利内容、权利保障、权利限制分别说明,最大限度地使其 明确化。鉴于我国宪法采取列举方式规定基本权利范围,在宪法中应表明法不禁 止即自由这一宪政原则。(三)确立宪法诉讼制度,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宪法 对基本权利的规定具有普遍性和纲领性,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总结概括。宪法的 本质是法律,具有司法适用性,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最高准则,因此宪法在整个 基本人权法律保障中所起的终极性作用需要通过其直接适用得以实现。此外,由 于我国有一部分公民基本权利只在宪法中规定,而在其他部门法中无规定,如不能 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诉讼和裁判的依据,这些权利在受到侵犯时由于在普通法上找 不到准确依据,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宪法诉讼制度必须建立,这是基本人 权在宪法上得到保护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