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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艺术论文 > 艺术理论论文 > 探究量刑建议制度法律体系构... 正文 2019-12-14 07:27:06

    探究量刑建议制度法律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构建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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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究量刑建议制度法律体系构建研究论文

    探究量刑建议制度法律体系构建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指出要从量刑建议的功能、目的和价值取向来分析,其具有法律监督 的本质属性,必须加以强化其法律监督属性为宗旨来构建量刑建议制度。

    关键词:量刑建议;
    法律监督;
    量刑裁判 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量刑裁判前的某个诉讼环节,根据被告人的犯 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提出建议,对刑种、刑期、 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 刑罚的权力①。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入检察改革项目,并部分试点,但时至今日,理论界和 实务界关于量刑建议的性质仍存在争议,并直接影响到量刑建议制度的全面推行。

    笔者拟从分析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为出发点,就如何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量刑 建议制度提出建议。

    一、量刑建议权本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 (一)量刑建议是公诉的应有之义,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权能之一 公诉权是指法律规定具有公诉职能的国家机关为追诉犯罪而向国家审判 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力②。公诉权“依据权利内容可以包括定罪请求权、量刑建议 权、程序适用权等权能”③。检察机关通过向法庭提出指控犯罪证据,请求法庭对 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进而请求法庭对犯罪 人进行刑罚制裁,前者为定罪请求权,后者即为量刑请求权,两者构成完整的公诉 权,缺一不可,量刑请求权是定罪请求权的必然结果。完整的公诉权不仅要求法院 对事实进行确认,还需提出具体的量刑请求。目前,通说认为公诉权本质上是一种 法律监督权,那么,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量刑建议权当然也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二)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表明其具有监督制约的特质 刑事公诉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求刑权,请求法庭对犯罪人科以刑罚,揭示 刑法的不可违反性,使犯罪人意识到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的同时,也使自己受 到制裁,从而强迫犯罪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自觉遵守法律,进而实现刑罚的特殊 预防功能。同时,通过特殊预防,还能教育和威慑一切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法律,保护 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从促进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量刑建议权具有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律尊严和促进法治进步的社会功能。

    (三)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模式来看,量刑建议应当具有法律监督的价值取 向 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中,权力制衡是基本价值取向,只有以制衡为基点才能寻 求和实现社会正义。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刑事诉讼庭审模式由职权主 义向当事人对抗主义转变,但这种转变是渐进性的,至少目前尚未形成完整和规范 的当事人对抗主义庭审模式,奉行实体真实原则和“犯罪控制”优先的职权主义的 意识和因素仍不时影响庭审活动,再加上我国刑法中关于刑罚适用的条款过于疏 松,同一罪名涉及的刑罚种类和幅度跨度太大,导致法官在刑罚适用上难以得到有 效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有必要也有可能赋予 其必要的监督权力和措施,以制衡审判权。事实上,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量刑 “畸轻畸重”的判决提出抗诉,就是监督刑罚适用的措施之一,只不过在以往的庭审 中,其量刑建议权归于“隐形”而已。

    (四)从量刑建议制度设置的目的来看,应该赋予其法律监督的性质 量刑建议权存在的本身就是对审判权的制约,其通过提出具体的量刑种类 和幅度,限定了刑罚适用,而且对审判结果依法进行监督,进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 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的学者认为“并不主张检察机关提出之量刑建议是在 行使所谓的笼统的法律监督权,而是在依靠程序角色分化、程序功能按角色分别 配置的前提下所实施的当事人权力(利)制约”④,笔者认为有待商榷,因为如果只将 量刑建议权定位为一般诉权,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一般当事人,则有可能导致检察机 关为了追求胜诉而不顾法律是否正确实施、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 此举势必否定其职权的监督性质,削弱监督能力,导致刑事诉讼权力结构失衡。实 际上,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职权时,其不应仅将自己视为刑事诉讼一般当事人,还应 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尽力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当事 人合法权益。

    二、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 量刑建议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权,是强化刑事公诉法律监督属性的 要求,也是强化审判监督之必然。构建量刑建议制度,必须以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 和采纳为出发点,以体现和强化量刑建议的法律监督属性为宗旨。(一)确定量刑建议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 首先,对于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起诉时 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此类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被告人自愿认 罪,公诉人对案情、证据程度和量刑幅度等有了充分的了解,证据程度在审判阶段 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且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因此, 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量刑建议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笔 者认为不宜在起诉书中直接写明量刑建议,因为存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或法院不同 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能性,量刑建议在庭审过程中可能会作出修改,如此一来, 起诉书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会遭到质疑。因此,单独制作一份量刑建议书并随案移 送较为符合客观实际,即使被告人当庭翻供或法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 人也能根据庭审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发表变更后的量刑建议,从而避免损害起 诉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根据查明的 具体案情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因为此类案件一般案情比较 重大、复杂,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可能随着庭审的进程发生变化,公诉人在法庭调查 完毕后,综合已经质证的证据程度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全部因素,在法庭辩论阶 段向法庭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会更加全面和准确,也更具有说服力,法官和被告人 更易接受。需要说明的是,为使量刑情节得到充分的论证和交锋,笔者赞同在法庭 辩论阶段提出量刑建议,但对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才表示自愿认罪的案件,有 必要综合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因素,对之前的量刑建议做出修正。总之,量刑建 议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不能完全模式化、程序化,而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作出 相应调整,以达到监督制约法官量刑、维护量刑公正的目的。

    (二)确定量刑建议权的种类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种类有三种,分别为:概括性量刑建议,即 建议适用某一刑法条文规定的法定幅度刑;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某一法定幅 度刑内压缩一定的量刑空间;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确定、具体的刑种和刑期建 议。概括性量刑建议因为未对法定刑的幅度进行任何压缩,不具有任何参考意义;
    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虽然压缩一定的量刑空间,提出了较为具体量刑幅度,但相同 犯罪事实和情节的案件可能由于具体承办人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量刑幅度,而且,量 刑幅度的范围可大可小,由此给人产生一种模糊界限、“和稀泥”的感觉,法官有时 也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就此展开量刑辩论(因为该量刑幅度可能符合被告人或 其辩护人的量刑预期)。据此,笔者认为,应采纳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模式,因为,首先,经过庭审,案件所有证据均得到质证,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已经查明,公诉 人应当而且能够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其次,量刑建议是一种具有法律监督 性质的司法建议权,只有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才是法官量刑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检 察机关也只有以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作为监督制约法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标准和依据。再次,有利于控辩式庭审模式的确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更易接受 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因为其可以据此展开具体的、有针对性的量刑辩护,不会觉 得无的放矢。

    (三)明确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明确检察机关量刑抗诉权 检察机关依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的量刑建议,既是提供给法 院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

    如果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仅表明承担不同诉讼功能的检、法两家 在量刑上取得了一致认识,同时也表明法院接受了检察机关的量刑监督;如果法院 未采纳量刑建议,则必须说明不采纳的理由,不能说明理由或理由不能成立、符合 抗诉条件的,可以提起抗诉。不符合抗诉条件但确属量刑不当的,可以依法提出纠 正意见,这样完全可以发挥量刑建议的审判监督作用。

    在此,有两个问题存在较多争议,亟待解决,第一,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那 些案件可以抗诉量刑建议权性质上毕竟是一种程序上的司法请求权,如果未采纳 量刑建议的判决都可以抗诉,未免有干涉审判权之嫌。笔者认为,目前可以将法院 降格或升格量刑的案件作为提起抗诉的主要对象,例如,量刑建议判处死刑的,法 院判处了无期徒刑或以下。第二,实践中,基于认识的不同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虽然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其量刑绝大多数并不存在畸轻畸重的情 形,充其量只是偏重偏轻,不符合抗诉的条件,对于这些个案的量刑如何监督笔者 认为,可以借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创新的“量刑宏观监督”的模式。

    在该模式下,该院将量刑监督由个案监督转为宏观监督,将监督的重心放在促进法 院内部量刑标准的统一上,公诉部门注意围绕被认为存在问题的个案判决,有针对 性的收集判例并加强调查研究,最终集中与法院沟通交流,从而引起法院对统一审 判标准问题的高度重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⑤。

    同时,量刑建议并不是简单地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其对于检察机 关也有约束作用,主要表现在:如果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般来说,检 察机关不能再以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发生变化为由,对法院的判决再进行抗诉,这对 于检察机关正确、准确地行使公诉权和抗诉权都有积极的效果⑥。由此可见,检 察机关不能无约束地行使量刑建议权,而应不断完善、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量刑建议质量。

    正确认识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是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前提,尽管我国量 刑建议制度的构建还面临法律规则和法治意识等多方面的制约,但强化法律监督、 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主旋律,应不断完善量刑建议各项机制,构建 具有我国特色的量刑建议制度。

    注释: ①王志刚.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碍及其破解.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5). 第68页. ②张穹主编.公诉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页. ③姜伟,等主编.公诉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④欧卫安.检察机关对刑罚裁量的合理模式研究.西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版).2007(2).第111页. ⑤刘星.从量刑建议权的价值取向谈如何开展量刑建议改革.法学杂志.2006(2). 第116页. ⑥朱淦.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问论文全文数据 库.201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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