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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教学模式思索
刑法分论教学模式思索 刑法分论是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习、掌握刑法总论知识的基础上, 学习和研究刑法分论对于正确贯彻刑法总则规定的原理和原则,正确掌握各种具 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高实践应用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强调法学教 育应注重学生应用和实践能力培养的今天,刑法分论的教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 法学本科教学中,大部分课程的教学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来完成的,因此,转变 刑法分论的课堂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才是培养和提高法学本科学 生学以致用的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1在教学理念上,应充分重视学生法律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刑法学教学的理念上,以往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即只重理论 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认为只要掌握了法律的概念、逻辑体系、 理论框架,学生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将理论应用于具体案件的分析,不需要有专门 的职业技能的培养。在此种教学理念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缺乏实践能力,无 法用在学校学到的理论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这不能不让我们对目前的教学模 式进行反思,我国的法学教育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以精英教育来定位的,因而 在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模式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 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而是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具有进行法学研 究能力的法学人才。
这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割裂状况,一方面,使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难 以从事法律职业;
另一方面,没有实践经验的人来从事法学研究,也只能使“法 学”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不仅是我国法律专 业化、职业化发展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但是,注重实践能力的培 养并不是把学生培养成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人,而是要转变传统的教学理念,将 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与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实践技能以及法律精神统一起来, 重建刑法学的教学理念。具体到刑法分论的教学上,就是在不能忽视理论知识传 授的基础上,既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谦抑的刑法理念,又培养、锻炼学生的 实践操作能力。
2在教学内容上要抓住重点,突出难点基于以上的理念,在刑法分论的教 学内容把握上,应围绕理论知识、法律精神、实践能力三个中心抓住重点,突出 难点。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2.1在讲授内容上应选择重点罪名、典型罪名进行重点分析所谓“重点罪 名”,是指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或者在司法适用中分歧较大的罪名。所谓典型罪 名,是指在某一类犯罪中具有代表意义的罪名,即其所反映的问题、体现的特征 具有这一类的犯罪的共性,并且能够使学生由此及彼掌握其它相关的罪名。现行 刑法分则由10章共350个条文组成,共规定了四百多个罪名。如果对这些罪名全 部逐一分析,根本无法在规定的课时内完成这一任务。而实际上,对于这些罪名, 教师只需简单进行释义,或者不需要解释,布置学生课后自习即可。所以,在讲 述分则内容时应选择重点罪名和典型罪名进行讲解,以点带线,以线带面,从而 使学生掌握整个刑法分则的罪刑体系。
一般来讲,重点罪名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些罪名也应 作为重点或者难点进行深入分析,渎职罪一章重点分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就可以了。在讲述重点罪名的时候还应选择典型罪名进行分析,例如,对于《刑 法》第114、115条的讲述可以选择放火罪为典型罪名,从带动对《刑法》第114、 115条规定的其他罪名的理解掌握。在讲述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时,可选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典型,从而带动对这一节规定的其他罪名的 理解。
2.2在分析具体罪名时,要注意总论原理和具体罪名的结合在分析具体罪 名时,除了对个罪的构成特征和处罚进行重点分析讲解之外,还要注意总论原理 和具体罪名的结合。一方面这是由于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分则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 的原因;
另一方面,这也是掌握和理解分则对于总则原理的例外规定的必要。例 如,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刑法总则规定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二款规定“交 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是总则通说理 论的例外。又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 的,符合总论关于牵连犯的规定,应择一重处罚。但《刑法》第120条第二款规 定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类似 以上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既遂的标准、着手的认定、预备犯的可罚性等问题, 多需要教研社会科学教学2010年3月(中)结合具体罪名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