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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艺术论文 > 音乐论文 > [虚伪法律行为分析]什么是法... 正文 2019-12-18 07:26:59

    [虚伪法律行为分析]什么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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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伪法律行为分析

    虚伪法律行为分析 摘要:虚伪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运用虚假意思表示伪装隐藏行为的真实 目的,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虚伪法律行为的效力通过对法律行为的价值 来判断,其社会危害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然并非所有均对善意第三人产生不 利后果,仍需对其法律后果进行有限制的规定,以平衡私法自治的原则性条件。

    关键词:虚伪法律行为;隐藏行为;无效 一、虚伪法律行为概述 虚伪表示的法律术语源于德国民法,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等地区均采 取了这种民法的法律行为架构。其又称为虚假意思表示,主要指行为人与相对人 双方故意为一定的虚假意思表示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此行为因双方均不存在 使其真实存在并生效的意思表示而无效,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准,理应保障行为 人真意不被歪曲。日本民法典第94条规定虚伪意思表示的无效,不得以之对抗善 意第三人。在该条文中,意指无效的仅为虚伪的意思表示,而我国法律的规定为 相应的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的区别在于日本将无效的范围限 定在虚假的意思表示内,而我国的规定则将无效落脚到民事法律行为之上。二者 在法律效果上的差异在于意思表示的无效仅仅在于法律行为所为的部分内容无 效,不涉及整体法律行为的无效,而虚假意思表示所为的法律行为在我国则属于 行为本身的无效。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我国的虚伪表示的法律效力扩大了适用范 围,在本质上确定了虚伪表示法律行为的无效性。(一)虚伪法律行为。《民法总 则》第146条所指的虚伪法律行为是指由行为人与相对人双方故意为一定的虚假 意思表示通过对虚假法律行为的拆解分析,则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理解 和认知:首先,双方主体在主观上存在通谋的故意;①其次,虚假法律行为的内容 存在两层内涵:一方面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而为了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 面双方均不存在使其产生真正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最后,民事法律行为须为给 付型行为,有受领的可能性才具有存在的意义。虚伪法律行为的核心是虚伪意思 表示,相较于法律行为章节中其他的行为概念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却也存在着本 质上的不同。其中与真意保留不同的是前者在双方为一定意思表示时,均存在故 意的虚假意思,而后者则仅有一方存在不真实意思表示,二者不存在共同故意和 通谋;在虚假法律行为中,当双方在进行虚假意思表示的通谋时,存在一方未能 理解对方以此为虚假意思的真实意思表示,此也称为失败的虚假法律行为或单独 虚假法律行为,亦属于真意保留的类型;恶意串通与之最大不同点在于其虽有双方通谋的共同故意,但双方故意的内容是追求其所为法律行为有效。(二)隐藏行 为。隐藏法律行为依附于虚伪法律行为而存在,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 期冀产生真实效果意思的法律行为。然何以为隐藏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定性:其一,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法律行为为假象,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 为;其二,其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隐蔽性较高,不易被人察觉,通常以损害善意 第三人利益存在理由;其三,双方均追求真实效果意思的实现。从整体上分析, 对于第一款内容的法律释义,存在认为其在结构上为内外两层行为的主张,亦即 表面与真意不一致的伪装行为与隐藏于表面之下的非伪装行为。而另一种说法为 第146条的内容可视作一种由两个意思表示形成的密约,②其中虚假法律行为作 为一种表面的假象展现在世人面前,亦即阳合同,紧随其后的隐藏行为则因其不 为外人道也视为一种阴合同。阴合同的效力在146条第二款中规定,根据不同的 情形,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文来确定最终的合同性质与效力。

    二、虚伪法律行为与隐藏行为的关系 经分析,第146条的内容指向的是一个法律行为还是两个法律行为这一问 题,有主张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仅仅属于一个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虚伪表示作 为该法律行为的表面,而隐藏行为则作为真实意思表示的实际预为之法律行为。

    ③此种观点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的认识,而要明确本条法律行为数量的认定主 要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方面,在对其效力的判断上,本条文规定了虚假 法律行为行为无效,而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过法律指引规范,参见其他法律条文来 确定,条文以两款来规定,并赋予其不同的效力规范;另一方面,民事法律行为 的核心为意思表示,而此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意思表示内容,故而应认定为两个民 事法律行为。隐藏行为以虚假法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二者存在一个先后的递进 关系,即虚假法律行为作为隐藏行为的假象而存在。但有虚假法律行为不一定存 在隐藏行为,例如为了逃避债务而将自己的财产假装赠与他人,其中假赠与合同 在此视为通过虚假法律行为而实施的行为,但是在此并没有隐藏行为的存在;相 应的隐藏行为的存在必定需要虚假法律行为行为的掩藏才得以实现,借名买房合 同则是以假名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为通过虚假法律行为而为的行为,真实买房人 所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隐藏行为的类型。通过对主体、客体、内容的分析两者 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首先,在行为主体上,虚假法律行为的主体可不同于隐 藏行为的主体,例如,A与B经过通谋签订了一个虚假合同,二者也并不想使本 合同生效,但其中一人利用了这份虚假合同的表面的可欺骗性,在善意第三人知 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另外一份真实有效的合同。在此例中两个合同的主体, 以及三人之间存在通谋,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两个合同的主体不同,故而两个法律行为的主体也不相同。其次,在客体方面,以隐藏的必要性来讲,只有客体 一致才具有隐藏的必要。再者,从内容方面考虑,两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 不一致,仅隐藏行为追求效果意思的实现。

    三、虚伪法律行为效力分析 (一)虚伪法律行为的无效。法律行为无效的根据包括意思表示的内容违反 法律规定或者是行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而虚伪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实属 于对于法律行为的价值判断,因双方当事人均不存在相应的追求效果意思实现的 目的,属于一种形式主义的追求,即仅具有一种形式功能,故而为符合私法自治 的理念,确定其为无效。另外,虚伪行为本身的无效不影响隐藏行为的效力的具 体判断,据此二者效力之间存在一定的无因性。虚伪法律行为的无效由法律直接 规定,但对于其的司法认定的申请主体,则应该只包括合同双方主体、有利害关 系的善意第三人。若虚假法律行为行为的一方主体违反之前的约定,主张民事法 律行为的效果意思实现,在此情形下,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可由一方主体主张, 而此虚假法律行为的实现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时,可在侵权法范围内,由存在 利害关系的善意第三人主张无效。(二)虚伪法律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虚假法律行 为给真实的意思表示蒙上了一层面纱,《公司法》中有揭开公司的面纱的规定, 而相应的,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是否有必要对虚假法律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是 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虚假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不包含对其道德上的 任何否定性评价,[4]然笔者认为虚假法律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 进一步被规范。虚假法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的,在现实操 作下,因其的虚伪性,在名义上存在一定的道德可谴责性,然并非所有的虚假法 律行为均对善意第三人产生不利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其存在相当的中立性,仅 仅是双方当事人设置一个不让其发生效果意思的法律行为的假象。而假象是否具 有社会危害性呢,设置假象的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呢一方面,产 生社会危害性的具体法律行为在虚假法律行为的范围内,主要指虚伪意思表示背 后所隐藏的真实的想要产生效果意思的那个行为,两者相结合从而满足真实意思 表示的实现,隐藏行为之所以隐藏,往往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的,因存在一 定的隐蔽性,单单通过对隐藏行为的规范,难以对善意第三人进行充分的保护。

    另一方面,若不对虚假法律行为进行规范,则对于其的谴责只能存在于道德层面, 当善意第三人存在时,这种行为往往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不利后果的承担, 则只能以隐藏行为为谴责对象,从而忽视了虚伪行为对损害造成的作用力大小, 笔者认为需对虚假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有限制的规定,以平衡私法自治的原 则性条件。作者:杨可可 单位: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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