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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职业化研究
法学本科教育职业化研究 目前我国教育部已经明确教育改革方向,即今后中国将以建设现代职业教 育体系为突破口,对教育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而这一调整集中在高中和高等教 育阶段。依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关 于加快改革创新全民振兴教育的决定》,我区现阶段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 是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全面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法学作为极其强调专 业性和实践性的学科也正在全面推进本科教育职业化改革。而其中课程设置改革 是影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成败的重要环节,课程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则直接影响人 才培养质量的高低。从长远而言,它还将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的未来, 关系到我国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要务实,立足岗位需求,切合实际 各高校在进行课程设置时首先要充分了解法学本科毕业生将来的人生和 职业需要。法学本科生毕业之后主要去向应该是从事法律实务;
有部分法学本科 生会通过公务员考试等直接进入党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在立法部门从事 和立法相关的工作等;
也有小部分毕业生选择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将来选 择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此外,有一部分毕业生也会选择进入法律以外的行业就业, 甚至“弃法从商”。对于不少非法律行业的用人单位而言,他们或许不要求员工拥 有具体的法律职业技能,他们更看重员工具有比较扎实且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律 基础知识,以及法学本科教育给毕业生带来的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语言 表达能力、复杂事件的处理能力等基本素养。因此,针对多样化法律职业化需求, 法学院校应以某一职业为主来培养、训练学生的相应能力,同时适当兼顾其他职 业的需要,尤其要强化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其他学科 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高校 还必须明确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内容。根据本科教育职业化改革的要求,我 国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法学理论教育、法学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三 者的结合统一。这里所指的法学理论,既包括法学基础(一般)理论,也包括各 部门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它是学生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基础。法学职业道德则是从 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国外法学院一直都非常重视对未来 法律人进行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这种教育近年来在我国政法院校也受到了前所 未有的重视。法学职业道德教育就是要培养学生树立法律信仰及职业理想。此外, 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则是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 题的能力。因此,我们在进行课程设置的时候必须涵盖这些内容。二、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应设计有特色且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一)课程设置应努力凸显地方特色。针对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就业 难、就业率低的问题,全国各高校都在积极的引导法学本科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 调整就业心态,鼓励学生多走向基层,多到西部地区寻找就业机会。以广西为例, 我们广西高校培养出来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其实大部分还是要服务于本地区。因此, 作为地处广西的高校则更应该结合广西沿海、沿边同时又属西部地区的区位优势 和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设计课程体系。在现有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进一步 明确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方向;
在专业主干课和选修课的设计方面,针对毕业生 面对的岗位群继续对课程体系进行调整和整合;
通过具体课程的开设与否、课时 安排多少、是选修还是必修等,来凸显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重点。(二)学校的 课程除了一部分是由国家规定开设之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地方和高校自主决 定设置的。哪些课该纳入课程体系,具体涉及哪些课该开、哪些课该减这些问题, 高校有较大的自主权。关于这些问题,目前很多高校都交由各系部来申报,最后 由学校主管部门来核准,当然也存在学校主管部门直接决定的情况。而系部包括 具体的授课教师,更多的是从微观层面,例如系部利益、老师研究专长等方面考 虑问题,更倾向于强调本系部课程的重要性,而缺乏从宏观的层面来讨论课程体 系及课程与课程之间的关系和比例等问题。这就需要主管部门从全局的角度进行 协调和把控,既要兼顾学生知识体系的完整性,也要考虑学科知识的多样性、专 业特色的突出性等。总而言之,课程的开设与否、增加或删除是一个由系部、授 课教师以及学校主管部门互相协作、讨论、决定的过程。而且,高校切勿在不具 备开课条件的情况下匆忙开课;
而课程一旦设置,就必须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督 和管理。尤其对那些学校自主开设的特色课程,高校更应积极发挥学术机构、教 学督导机构的指导、监督作用,加大申请审查、教学评价、宏观管理的力度。学 校一方面要保证课程开设后教师授课行为的规范化,另一方面也要兼顾教师特长 的发挥。此外,针对目前大量开设选修课的情况,高校还应重视对学生的指导, 适时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兴趣爱好及未来的职业规划做适当配套的选 修。(三)目前,在法学类课程的设置顺序上,各高校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先理论法学后应用法学、先公法后私法、先国内法后国际法、先普通法后特别法、 先实体法后程序法,这些排课方式为各大高校普遍采用和认可,而且也具有相当 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通过对学生意见的调研和教学效果的反馈,我们的开 课顺序仍存在欠妥的地方,尤其集中体现在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特别是法理学的 开课顺序上。法理学这类理论性极强的课程被普遍认为是学好其他科目的基础, 因此,它们也是国家规定所有法学院必须开设的必修课程。根据传统,绝大部分的高校都按照以上原则,将法理学这类课程安排在低年级甚至是一年级就开设, 但是往往这些课程内容又相当晦涩难懂,对于刚进校门、没有接触过法学的新生 而言难度大且学习收获有限。通常是在学习具体部门法后,学生对这些理论法学 课程才有较深入的理解。其实,现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将法理学一类课程安 排在高年级开设。例如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2013年版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将 法理学分成两部分,分别放在第一和第五学期作为必修课来开设,总共为80个课 时。反观我们广西的高校,目前还没有类似的实践。因此,在排课顺序上,我们 在原有排课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增加先易后难、先具体后抽象的原则,并鼓励广西 高校敢于改革、敢于创新、敢于尝试,改变墨守成规的传统做法,积极调研,及 时反思和总结。排课要以学生为本,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学课程设置顺序更加科 学、更加合理。
三、继续深入推进职业技能课程教学改革,有效提高实训课程教学质量 法学本科院校对学生进行讲授和培训的法律职业技能主要分为普通技能 和专业技能两大类。为了让我们的学生能更好的适应法律及法律以外就业岗位的 需求,我们不仅要关注那些直接和法律职业有关的专业技能的改革与创新,还应 该重视传统基础性技能课程教学质量的改进和提高。
(一)普通技能主要是指不论是法学专业还是其他专业的毕业生步入社会 从事现代社会职业所需要的基础性技能 普通技能具体包括:书面表达技能、计算机操作技能、外语技能等。根据 国家规定,各高校针对这些能力的培养都设置有专门的课程,并按要求将它们以 基础必修课的形式,从学生一进校就开始开课教授。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法学作 为一门文科类专业,大部分的法学本科生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都离不开写作,因 此书面表达技能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外语和计算机技能。现在各高校普遍都开设了 “法律文书写作”或“应用写作”的课程,并且都在最后一学年把“撰写毕业论文”作 为综合实训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课程设置、课时分配、学分安排等都能看出 写作这一基本技能的重要性早已得到教育界的普遍认同,并落实到我们的课程体 系之中。但是,通过长期的教学实践,我们也发现现在本科生的写作能力普遍堪 忧,尤其在毕业论文指导的过程中,发现经过三年多的本科学习后大部分学生居 然还不知如何选题,不知道论文写作的基本程序,不知道一篇文章的基本框架, 不知道如何去查找文献资料,不知道如何去组织自己的观点,等等。现在往往是 除了专门的写作课以外,学生再无太多的机会尝试写作或接触写作,而我们的法 学专业课程基本都是教师课堂讲授,即便有课后练习,但要学生提笔写文章的作业都很少。因此,高校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革:1.提高 现有写作课程的教学质量,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督,严格学生成绩的评定标准。
尤其是毕业论文写作这一环节,作为综合训练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高校都把它设 置在第8学期,并给予充分的学时。但是毕业论文写作时间往往和学生的毕业实 习时间相重合,再加之现在就业压力大,很多学生此时都把精力放在找工作和考 研上,并不认真对待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而现在对于毕业论文的评定标准,高 校的自主性较大,教师主观性也较强,再加上毕业生就业率对于高校的压力,高 校和指导老师对此都比较宽松,能给通过的基本都给通过了,因而学生论文质量 普遍不高。若要改革,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将毕业论文撰写提前到第7学期,尽量 让它和毕业实习的时间错开。论文答辩的时间则可以安排在第8学期、学生实习 回来之后,这样有利于学生集中精力写好论文。另外,就是高校要实实在在的重 视毕业论文写作,严格教师的论文指导工作,明确论文指导标准,提高教师论文 指导的积极性。2.在其他专业课的教学设计中有意识的增加文章写作的训练机会, 而不是简单的要求学生完成书面回答专业问题的课后作业。这主要是对教师在教 学方法改革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我们绝大多数的专业课主要都是采用课堂 讲授的方式,有些实践性强的课程还辅之以案例教学等方法。在现在大力提倡职 业化改革的时候,我们绝不能为了技能训练而忽略、放松理论知识的传授。那么, 如何在有限的学时中既能教授专业理论,又能兼顾锻炼学生的动笔能力?笔者认 为这就必须要运用起学生的课后时间。特别是有些专业课,以民法、刑法为例, 理论性很强,有一定深度,同时实践性也极强,生活中的案例也相当多,非常适 合案例教学。现在很多高校都给这两门课设置了80到120个左右的课时。课时看 似很充分,但是如果课程既要讲授理论,讲案例,又要兼顾写作,学生学习还是 非常紧张的。因此,授课老师可以针对某些问题给学生布置一到两篇课后小论文, 并给学生提供课后阅读书目,课堂上适时引导学生查找资料,组织观点,给予点 评。如果课时允许,老师还可以安排一两个课时,让学生对自己的小论文在班级 上进行陈述和讨论。这既不占用太多的上课时间,又能督促学生课后主动学习, 而且还综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口头表达、逻辑思维等多方面的能力。当然,从 锻炼写作能力的角度出发以及基于现在学生课时任务重的现状,我们也不适宜门 门课都采用这样的教学方式。高校可以挑选几门(每学年至少一门)有一定理论 深度并有一定课时保障的专业课来开展实践。而要推行这样的教学实践,仅依靠 教师的自觉是完全不够的,学校还应当有一定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例如,针对民 法学这门课,学生的成绩构成可以设计为三部分: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写作成 绩。让课程中的课后写作环节在学生成绩中有所反映,这样既对教师的教学提出 了相应要求,也督促学生要端正态度,重视写作。(二)专业技能是指法律职业人员需要经过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的长 期训练获得的专业技能 专业技能是法律职业技能的核心,主要包括:法律识别技能(对法律规则、 案件事实证据等的识别)、法律推理技能、法庭论辩技能、证据操作技能和法律 文书制作技能。目前,高校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主要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 教师在上课讲授理论知识的过程中通过案例教学或开设模拟法庭等途径同时训 练和本科目相关的专业技能;
二是专门开设独立的实训课程进行综合的专业技能 训练,例如像我院开设的律师执业技能实训、刑事法综合实训等课程;
三是在最 后一个学期由学生自主联系单位进行毕业实习,一般时间为三个月左右;
四是在 校外建立实训基地,例如和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狱等单位或 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安排学生到这些实训基地实习或聘请这些单位或企业的 专家到学校开设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综合技能训练。目前,校内实训课程已经 成为法学课程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要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我们还 需在以下方面加以改革和提高。1.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穿插进行技能训练,提高 学生的实践能力,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在教授理论的同时可以引用案例, 一般选用的案例都是针对某个特定理论知识,涉及的案情和法律问题都比较简单。
目前很多新出版的教材都已经开始注意理论和案例的结合,在课本中都会提供一 些参考案例供教师和学生教学、学习时使用。但是现在案例教学在实践中更多的 还是停留在老师讲授上,真正能做到分小组讨论和老师点评相结合的案例教学则 很少,原因包括课时有限、学生人数多难组织等,但关键还是在于很多教师没有 真正树立法学本科教育实践为本的教学理念。不少老师还没有从传统的“填鸭式” 教育中走出来,依旧停留在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阶段,学生课堂参与度低, 独立思考的机会少,教学效果也欠佳。因此,要改变这一现状,最关键还是要转 变教师的教学理念,尤其是有一定教学年限的老教师,要及时的修改教案。针对 更新以后的教材,教师要做好备课工作,特别是在案例的选择和引用、案例教学 过程中学生的组织和引导、基础理论知识和案例讨论的结合、课时安排和分配等 方面一定要在课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并在教学过程中真正的予以落实。2.专门法 律实训课程普遍都是由各高校自主开设,而且具体课程的名称也五花八门、各有 特色,例如诊所法律教育、律师与公证业务、民事/刑事疑难案例分析、法庭模 拟实习等。我们要使这些自主开设的实训课程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需要注意以 下几点:(1)学校在决定是否开设这些课程时要做好充分调研,衡量是否具备 开设此类课程的条件,切勿在条件尚不充分时就匆匆开课。首先,要明确课程的 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处理好这门实训课程和其他理论课程及其他实训课程的关 系,尤其是要决定好什么阶段开课,判断是否和其他已经开设的实训课程存在重合,有没有必要再开设此门课程,等等。其次,要选择适合的教材。尤其是这些 学校自主开设的实训课程通常市面没有专门的教材,因此在没有适合教材的情况 下有时还需要组织教师来编写教材。另外,由于在实训课程中大多会使用大量的 案例,如果完全凭借授课教师自己挑选案例,虽然这可以突出教师特长和个人教 学特点,但是很难保证教学质量和课程的规范化。因此,高校有必要统一组织教 师甄选案例,编订案例集作为实训课程的辅助教材。案例集可以统一存放于学校 院系办公室,并交上课班级轮流使用。再次,要制订详细的教学大纲。这是指导 教师授课的规范和要求,因此在开设特定实训课程前必须要组织教师把这项工作 做好。有别于理论课程,实训课强调教学互动,强调学生参与,课堂活动的组织 尤其重要,因此教学大纲应该尽量详细和规范,这样才能更好的指导每一位教师 的教学活动。最后,要选择合适的教师。因为实训课更强调实践和操作能力,因 此授课老师本身就应该是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或专家,或应该由双师型教师 (教师并兼职律师)或聘用校外相关行业专家来讲授才能真正实现它的教学目的。
(2)教师自身要克服惰性,要积极实践新的教学方法。这些课程都是在学生已 经学过相关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之后才专门开设的,因此其教学方法有别于传统理 论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教授中应更强调“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原则。
虽然有教学大纲作为指导,但是如何较好的开展教学工作,把实训课的课堂有序 组织起来,还需要教师在课前花更多的时间去制订具体教案,做好每一节课的上 课准备,而且每一位实训课的授课教师都应该在上课时把自己放在辅助的地位, 让学生更多的参与到实训教学活动中。(3)高校一方面要及时对教师教学工作 进行检查和监督,明确相关制度并予以落实,另一方面要制订适合实训课程特点 的学生成绩评定标准和方法。现在各高校法学本科学生每门科目成绩的评定一般 是由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在计算最终成绩时,往往考试成绩所占 比重较高,例如: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目前传统的考试方式是书 面考试,主要有开卷和闭卷两种;
平时成绩主要是由课后作业和课堂表现综合评 定。这样一种考核评价方式比较适合应用于偏重理论的传统课程,能较好的评定 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但如果以书面考试成绩作为主要标准来评价侧重 培训操作能力的实训课程,则不科学、不客观,也不全面。因此,在进行实训课 的课程设置时,考核评价体系的设计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必须和教学大 纲及教学计划相联系,具备具体、可量化、可操作、分等级的特点。如果没有科 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法律实训课程教学工作的开展就很难落到实处。
总而言之,近些年大部分的高校都对法学本科教育职业化改革,尤其是法学实训 课的设置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即便困难重重,还存在很多不足,但是法律职业化 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势,法学教育注重法科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更是一种时代需求。我们应继续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在法学课程设置中的重要地位,绝不 能因为困难和挫折而放弃或忽视法学教育职业化的改革和创新。
作者:邓珊 单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