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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属地管辖权思索
刑法属地管辖权思索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它涉及下列两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1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 括:
(一)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以及地下层。我国1992年的领海及毗连 区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沿 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 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这是国家领土的 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领水,即国家领有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 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这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或 主航道中心线为界。领海包括某些海湾、海峡等。根据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 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该法第4 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 度为12海里(1海里为1.852公里,约3.7华里)。
(三)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它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大体在地表以上100公里~110公里的高度。
2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国家主权除及于领土外,还及于“拟制领土”,即 为了从法律上解决管辖权问题而产生的一种假设,故只是法律上的虚拟,并非实 在的领土。我国拟制领土包括:
(一)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船舶、航 空器既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军用的;
既可以是航行途中的,也可以是处于停 泊状态的;
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的,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 域外或公海以及公海的上空的。(二)我国驻外使领馆内。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我国驻外使领馆也是我国领域,在其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通常, 各国把驻外使领馆视为一个国家领土的延伸。
3除此之外,对隔地犯等特殊状况,即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在时间或地点 方面存在跨国界间隔等情况。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我国刑 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即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包括三种情况:
(一)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这是较为常见的;
(二)犯罪行为实施于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结果发生于国外,如从国内向 国外寄送危险物品而在国外发生爆炸等;
(三)只要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 罪,并适用我国刑法,如在国外伪造人民币而在我国境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