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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无法认定谁为车祸买单
责任无法认定谁为车祸买单 案情 2004年9月12日,王某驾驶摩托车经过龙华一路口时,与朱某驾驶的某公 司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王某头部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龙华人民医院治疗,至2004年10月23日才出院。
经医院鉴定,王某为七级伤残。交警部门事后认定,王某与朱某驾驶车辆经过红 绿灯正常运转的路口发生碰撞,双方均无有力旁证证实哪一方违反交通信号标志, 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
今年8月20日,宝安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朱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50%责 任,即赔偿38698.92元,并由某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对王某的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宝安区法律援助中心陈天悦律师: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 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在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一般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同等分担。
这起事故发生时,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正式实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 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
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还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 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 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 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可判决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 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判决由机动车所有 人、车辆实际支配人、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朱某承担赔偿责任,车属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判决的意义在于,如果朱某没有赔偿能力,王某可以向某公司或某保险公司中的任何一方主张赔偿请求。
深圳商报·赵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