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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是人们对私营经济的激烈的争论。从过去的”资本主义尾巴”、“拾遗补缺”、“有益补充”到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到党的十六大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每前进一步。都伴随着思想的解放和认识的深化。时至今日,如何结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私营经济的性质等问题作出合理的理论诠释,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现阶段我国私营经济的性质,历来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理由是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雇主与雇工的关系以及分配关系与资本主义经济具有相同之处。也有人认为,私营经济是带有不同程度社会主义因素的半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或是一种混合型经济。
以上观点的核心意思是,我国的私营经济和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主义经济具有相同的性质.是剥削经济的一种形态。因此.私营企业主占有的是工人的剩余劳动,私营企业主的部分收入,即扣除他的管理劳动报酬后的收入,是剥削收入。这种观点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有理,其实不然。说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或半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过程产生诸多矛盾。容易导致实践中对私营经济发展的片面否定和实际政策上的歧视,不利于私营经济在现实社会发展中积极作用的发挥。究其根源,在于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沦作了教条式的理解,忽视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的私营经济所处的具体社会生产环境的考察。
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是在资本主义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时提出来的。它认为,资本主义的细胞即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重性,商品的两重性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决定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因此,只有活劳动或生产性劳动才创造价值。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揭示了剩余价值理论,并最终阐明了资本主义制度产生、发展、灭亡的历史必然性。应该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的理论。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商品、劳动、价值的内涵和具体的表现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
以此为指导来分析我国现实经济关系中的私营经济,就不难发现,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经济,也不同于马克思在研究劳动价值论时所依托的商品关系,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
1.从属的社会生产方式不同
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从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在历史上从来都是从属于私有制经济。以往的私有制经济都是剥削经济。在资本主义社会,它从属于资本主义经济。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经济形态,它从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从根本上说,在我国,公有制经济起着主导的作用。它渗透在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主导着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制约着私营经济的发展,带动着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其他经济方式一起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样的经济条件和环境下,私营经济受社会主义市场的调控和影响,也依赖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因此,我国的私营经济不可能像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那样操纵和控制市场而成为市场的主宰。而只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辅助力量,并非主导型经济。
2.劳动者的地位不同
私营经济中的雇用关系与资本主义的雇用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自主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劳动力成为一种特殊商品——这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由于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制,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只能靠出卖劳动力生存。劳动力商品一经卖出.其使用权就属于资本家,形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关系。这种雇佣关系是根本性对抗的关系。虽然这种雇佣劳动关系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究其实质仍然是一致的。
在我国.雇工和雇主间不存在被统治被压迫的问题。他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有着完全平等的社会地位.都是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不仅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在经济上也不完全是一无所有,而且还是劳动要素的所有者。作为劳动要素所有者,他们是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有的还是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社会真正的主人翁。因此,目前我国私营经济企业中的雇主与雇佣劳动者的关系不表现为对抗关系。
3.剩余价值的分配不同
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秘密的基本理论。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也是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为了巩固、维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有一整套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以确保资本主义的秩序和资产阶级的利益。
在我国,由于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私营经济的发展中还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因此,存在和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这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剩余价值,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剩余价值不能同日而语,其存在和分割受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环境的约束和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制约、调节。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在进行分配前国家必须进行必要的扣除。这一扣除通常包含着国防、教育、科研、卫生、环保等国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进行经济建设、满足社会保障的需要。诚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在剩余价值分配之前也存在同样的扣除。但相同形式之下,其本质却大为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上述扣除,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巩固资本主义的需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个扣除则完全的用于社会、属于人民的,是与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的根本利益一致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4.资本的来源不同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是用“血与火的文字”写成的,资本的“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在我国。私营经济的大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其资本的来源与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有着根本的不同。从我国私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历程来看,私营经济的财产积累是在党的政策框架内,用汗水和智慧积累起来的,是财产收益权和劳动收益权的体现。浙江省的抽样凋查显示:私营企业原始资本的来源分布如下:56.0%是劳动经营所得,20,6%来源于亲朋好友,16.5%是向银行,集体和信用社借贷,有4.2%的原始资本来源于继承家业,来源于海外的原始资本占1.7%。可以说,我国私营经济的资本来源主要的渠道有三:一是劳动者自身的积蓄和滚动发展;二是银行的资本和借贷;三是各类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其中,有问题的抑或是非法的资本来源也存在,但是总体上讲,我国私营企业主的资本和财富是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靠自己艰苦奋斗,逐渐积累形成的。我国私营经济的资本积累走的是一条从劳动到积累、从积累到资本的合法之路。
此外,我国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也大都从工人、农民、军人和干部等这些原有社会阶层中分化出来。浙江省的抽样调查表明:私营企业主中,70.5%来源于工人、农民、军人和干部,8.8%由个体工商户脱胎而来,125%是原国有、集体企业的供销员。可以说,90%以上的私营企业主原来就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作为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他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较强的爱国主义和民族观念,一部分人还是共产党员。他们总体上对推进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私营经济对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发挥了不可代替的特殊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具有崭新的特点.它有别于资本主义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要加快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尽可能地协调好各种社会矛盾,调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和造就社会发展的合力。基于私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必须也应该为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设好的政治和法律环境。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的那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并明确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解决了我国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问题。
二、加大对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引导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私营经济不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经营者还是社会主义建设者。这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包括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显然,发展私营经济已不是简单的增加供给、吸收就业、提供税收等外在的一般性要求了,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阶段性质所规定的内在根本性要求。因此,如何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帮助解决他们在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就成为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
1.深化体制改革,保持开明的政治氛围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体制改革,首先要淡化所有制的区别.确立不同所有制经济真正一视同仁.统一享受国民待遇的经济关系。对私营经济要进一步放宽政策,放手发展,不限制发展比例、不限制发展规模、不限制发展速度、不限制经营方式。从政治上、法律上保证私营经济与公有经济、外资经济等享有相同的待遇,努力打造一个开明的政治氛围。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依法保护力度,加大发展环境的整治力度,做到私营业主在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政府的有关部门及机构要针对私营经济的发展建立一套长效的服务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私营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创造平等经营的公正的外部环境。
2.转变政府职能,营造良好的创业与创新环境
一个时期以来,各级政府往往过分地崇拜GDP,缺乏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而过多地干预企业的经营运行。这种现象必须及时加以纠正。美国经济学家卢卡斯指出,政府职责在于增强市场调节的力量,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并据此不断改革现行管理体制。政府必须真正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创业与创新的环境。政府不仅不应过多地干预市场运行,还要设法为增强市场调节功能创造条件。
政府部门要弱化其管理意识,强化其服务意识,提高其办事效率,为私营经济提供良好的服务。从目前私营企业发展的实际过程看,企业的商务成本中相当一部分是与政府职能及其运作效率直接相关的,甚至本身就取决于政府效率的高低。政府效率高、办事官员廉洁,企业的商务成本就低。反之,企业的商务成本就高。要真正做到一切为经济建设服务,政府必须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效率,从而降低企业的商务成本。要彻底改革原有体制下形成的“审批经济”,杜绝政府部门对私营企业的权力寻租行为。
3.完善金融政策,拓宽私营企业的投融资渠道
金融方面的准入门槛过高,投融资的渠道偏窄,这是私营经济尤其是中小私营企业反映非常强烈的发展瓶颈。
政府应进一步调整金融政策,适当放宽对私营经济实际存在的金融管制和歧视,有针对性地开拓融资渠道,提高民间投资能力。鉴于中国地域辽阔,地区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傲大,应允许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私营企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进行金融改革试点。努力提高民间资本的组织化程度,适度放宽民间资本组建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基金和资产管理公司乃至投资银行业等方面的市场准入管制。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在统一监管的体系F,开展组建民资控股的地方银行和区域性银行试点.为中小私营企业信贷需求提供系统性担保。既解决中小企业信贷担保难的问题,又降低金融部门的信贷风险,建立私营中小企业急需的良性贷款与融资机制。
同时,改进政府对民间投资的管理机制,及时出台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坚持任何领域在向外资开放之前首先对国内的民间资本开放。创造条件促进本国民间资本进入国家原来的垄断行业和基础产业。以信息透明来引导企业投资,避免盲目投资和过度竞争。制定地区产业政策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
4 加强宏观调控,提升私营企业竞争力
引导与扶持私营经济做大、做强,就要将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私营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促进私营经济缝康发展的合力。
政府要为私营企业进入新兴产业(或企业)集群创造条件。单个的私营企业在经营规模方面与国有企业或外资企业相比,总体上往往处于劣势,但产业(或企业)集群的出现,为众多规模上不具优势的私营企业带来良好的机遇。产业(或企业)集群,是市场对行业相同或具有配套关系但规模不同的企、止在市场定位的一种协同与安排。这种市场同与安排,避免了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带来了企业间的互补与合作。这种企业在空间上的集聚,有助于它们进行面对面地沟通与竞争。同时在时间上的继起,则有助于它们相互协调和在发展中的合作。以上两方面的结合,将极大地提高集群体内每一个企业的竞争力。而如何加速产业(或企业)集群的形成,政府的政策鼓励与相关配套服务起着重要的作用。
5、重视教育引导,激励私营企业主的社会责任意识
一方面,要全面认识和深刻领会私营经济发展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全社会大力宣传私营经济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贡献。努力“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另一方面,要鼓励、倡导和引导广大私营企业主的社会责任感,帮助他们规范管理、依法经营。特别是要重视通过立法和严格执法,保护在私营企业就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规范劳动时间、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等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此,也为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创造和谐的社会氛围,促进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