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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英美当代优秀法官的比较
中国和英美当代优秀法官的比较 2014 年 2 月 至 6 月 ,最 高人民法院 、中央电视台等联合主办了“谁 是最美基层法官”活动,从全国 15 万基层法官中评选出十名“最美基层法官”. 这 些优秀法官既是由公众普选推荐,反映出社会大众心目中的“样板法官”;又受到法 官内部系统的赞扬、宣传,代表着法官队伍建设的目标。因此,深入剖析十名法官 在专业水平、道德修养等方面的特质,并与国外的优秀法官进行比较,对于透视中 国的司法系统、政治体制、社会文化,乃至探讨优秀法官的社会影响因素,都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十位优秀法官的剖析 “最美基层法官 ”活动有着全面 、系统 、公开的评估程序,其中,评选标准、 获奖理由是研究十位优秀法官个人素质的可靠材料。
接下来,笔者以上述材料和 他们公开的判决书为视角,分析当代中国优秀法官在专业水平、道德修养、政治 素质三方面的特质。
(一)评选活动的标准 “最美基层法官 ” 的评选标准共四条 , 即 “ 为民 ”、 “ 公正”、“清廉”、 “奉献”. 这些标准的具体内容很少涉及法官作为法律职业群体所应具有的专业 素质。
而且,“为民”、“清廉 ”、“奉献 ”三项标准全然未涉及 ,其主要内容类似 行政官员的行为规范,比如服务为民、竭力维护社会稳定。
即使在“公正”这一标准中,除了每个合格法官所应具有的品质外(如依法审 判外),还需要“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及“所办案件数 量多、质量好、效率高”. 因此,在“公正”标准中,优秀法官与合格法官的不同之处 在于所办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以及工作效率高,并未全面提出职业化、专 业化法官所应具有的其他法学修养要求,比如法学理论水平高、法律思维缜密、 裁判文书优秀等;这种“公正”标准提出的要求亦模糊了司法人员与行政人员的界 限。
(二)十位优秀法官的获奖理由 评选结果中的获奖理由是整体上对该法官个人素质、道德品质、工作方式、 取得成就的介绍。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首先,他们具有评选标准所要求的优秀品质,比如以调解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方式积极、 主动、亲民,办案多且上诉、信访率低,廉洁公正。另外,结合新闻媒体的宣传[1], 可以发现大多数法官还具有评选标准要求以外的突出表现,它所反映的信息亦具 有深刻的内涵。
由此可知,在评选标准提出的优秀素质之外,普通百姓与评选主体 还关注,(1)偏爱调解、协商等无损社会关系的纠纷处理方式和能够促成问题解决 的联合协调机制;(2)超出普通公务员应有职责和合理的 “奉献 ”程度之外的无私 奉献健康和甘于艰苦等事迹。
(三)部分优秀法官的判决书 判决书的内容既反映一位法官能否做到评选标准中的“事实认定清楚、法 律适用准确”,又能够体现法官的论证推理过程、对条文内涵和立法宗旨的理解程 度和语言表达能力。
因此,判决书毫无疑问是法官所有职业成果中最主要也是最 重要的部分。[2] 但根据北大法宝数据库对十位优秀法官的搜索结果,发现没有黄志丽、郭 兴利、春强、才让旺杰四位法官的判决书。
囿于篇幅, 1.判决书整体表述不流畅 , 事 实认定不清 , 逻辑不严密。
虽然两份判 决书的框架结构均严格按照着 “原告、被告、事实、法院认为”四个步骤在书写, 但各个部分写的内容简略过多,造成相互之间不衔接。
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经审查 认定的事实未得到当事人的辩解和证据的印证。
比如,彩礼案中关于“被告是否 给原告见面礼 1600 元”,姜法官在最后判决部分是给予了认定态度,但在其他部 分未提到这一事实,仅是有“提出”的表述,且没说明这一事实有无法律事实证明或 得到原告的承认。
又如,在赡养案中,事实认定部分未对被告的“分家”答辩进行认 定和回复。
2.判决理由论证不充分,引用法律不明确。
彩礼案中涉及的彩礼归属问题 是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可以适用,且难以妥善解决的“家务事”,这就需要法官 以极具说服力的论证说理进行裁断,但姜法官的判决理由是“依农村当地风俗,被 告实收原告彩礼数额较大,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被告应予以返还。
在双方终止 恋爱关系前,被告为准备结婚已经购买许多东西,给被告造成一定损失,故被告应 返还彩礼款的 50%为宜”. 并未给出“农村当地风俗”所设定的返还情形、返还原 因,亦没有说明“被告损失”的具体数额及其是否构成最终判决结果“返还 50%”的 全部条件。
在朱法官的赡养案中,判决书有被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的相关规定”的表述,但未说明是哪些规定。
另外,判决书判定被告应承担原告生活费中的四分之一,即 80 元,但未说明原告 320 元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四)十位优秀法官所具有的特质 通过上述评选标准、主要事迹、判决书三个具体视角的研究,可以总结出 十位优秀法官在专业素质、道德品质、政治素质方面,总体上存在着如下相同点: 1.专业水平不高且偏向追求实质正义。
作为职业群体,十位优秀法官的法 律专业修养并没有道德品质和政治素质的关注程度高。
“对于法官, 中国民众虽 然也会关注到‘技术 ’层面的推理技巧 ,但更为关注的是 ,法官的执法作风、个人 品格和政治道德等素养。
”[3]而且,在司法活动中,优秀法官为了追求实质正义, 会出现忽视程序的作用、手段的限制和不同机关单位的功能定位的现象,比如能 动司法、协同调解。
2.较高的道德修养。
甘于艰苦,无私奉献是获奖理由和优秀事迹中经常出 现的词汇,它们反映了优秀法官应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
“最美基层法官”活动中 所树立的优秀法官形象,大多数都为了普通百姓的利益,愿意自己多付出一些努力 和辛苦。
无论是身体上、时间上、物质上还是无法计算的精神上,他们大多数都 有过超越职责范围外的奉献。
3.合格的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在十位优秀法官认定中具有重要地位,为人 民服务的要求几乎贯穿评选标准始终。“为民”的宣传口号 、亲切能动的工作方 式以及尽可能多的使用调解、协调等无伤社会关系的纠纷解决手段,实质上是服 务型官员的特点。
同时,“公正”标准中工作效率高的内涵更多是特指调撤率高而 非办案效率高亦溯源于此。
二、中国与英美当代优秀法官的比较 (一)英美当代的优秀法官的特质 首先,英美当代优秀法官的特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撰写上。
在这些国家, 能否写出优秀的判决书被看做衡量法官的最重要的标准。
就司法判决书的论证 而言,应当说普通法的法官展示了非同寻常的技能和热情;特别是美国联邦最高法 院的大法官们更是十分出色。[4]优秀的英美法系法官更是看重自己的判决书,反 复修改、字斟句酌,以求认真地探求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充分地说服他人和自己。
而且在新颖的案件中,优秀的法官还会基于政策和裁判的影响作出创造规则的判 决。
耳熟能详的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由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创设;施行多年的“隔离但平等”的民族歧视政策在布朗诉教育 其次,英美当代优秀法官的法律思维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
形式主义的特 征也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写作上,这些优秀法官的裁判文书总是首先认定案件事实, 接着通过先例确认某些规则,并考察这些规则如何被其他判例限制、扩大和改进, 然后针对相似案件的背景检验他的解决办法是否合适,最终做出判决。
其思维过 程一直围绕着“判例”,而体系化的条文。
另外,英美优秀法官严格遵照着程序正义 的要求。
着名的辛普森案正是美国优秀法官恪守“正当法律程序”和形式正义的 典范。
另外,英美法系的法官与中国法官相比,几乎不受政治因素干涉。比如,美国 联邦法官的政治立场经常出现摇摆,8位大法官由保守派变成了自由派,其中 6 位 是由共和党总统任命的,3 位大法官由自由派变成了保守派,他们 3 位都是由民 主党总统任命的。[5] (二)中国与英美当代的优秀法官的比较研究 1.法官的功能不同。
与中国优秀法官并不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相比,在西方,人们牢记的好法官,通常具备高深的理论素养,掌握精湛的法律推理 技术,能够阐释司法裁判中的精深法理,甚至,他们不仅能够裁断疑难案件,而且能 够创造出一般性的规则。[6] 这种法律专业素质要求的不同首先体现上述中西裁判文书的撰写上。
在 中国,判决书只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确定案件终点的一个证明。
而在西方英美 法系,裁判文书至少有三个主要作用,即确定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向社会公 众报告司法过程,提供法律渊源。
这些重要作用要求法官应该详细地说明思维过 程和判决理由。
另外,英、美是严格遵循三权分立的国家,公开的司法文书所阐明 的论证说理过程是普通公民监督司法权行使的主要途径。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 分析, 英美国家优秀法官都需要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做到思维缜密、论证充 分、以理服人。
2.司法权保障制度不同 . 英美法官之所以能够摆脱政治因素的影响是因 为国家政治体制赋予法官享有独立的司法权,而且这一理论式的表述还有诸多具 体制度的保障。
比如法官的遴选程序、终身制、高薪制。
因此,在英国,法官不受女王和其大臣们、政府机构或议会的控制和指挥。
他们是完全独立的。
……在美国,司 法独立于政治干涉和压力被认为是根本。
以美国的制度保障为例,在州法官选任 方面,由律师和非律师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提出州法官候选人,由州长选择任命,上 任一年后,再由公民重新投票决定其去留,该程序能够使州法官摆脱政界的干涉。
在联邦法官方面,尽管是总统任命,但法官的终身制和高薪制使得他不用顾忌“背 叛”其原来持有的政治立场的后果,能够抵御外界因素的影响。
3.司法制度不同 . 司法制度不同亦是中国与西方在法官思维、专业素质方 面出现差别的主要原因。
英美国家的司法制度贯穿着“正当程序”的形式思维。
在英国,它产生于着名的自然公正原则, 后来经历代国王的反复确认,到14 世纪 末成为英国立宪体制的基本标志。
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亦在 1692 年就已经 出现。
另外,英美国家的司法制度属于英美法系,它们有着严格遵守以“令状”为诉 讼形式的传统,“遵循先例”是其根本的运作原则。
因此,在英美两国,法官并不是 “逻辑地”从法律条文体系中得到运用的法律条款, 而是运用过去的司法经验得 出应然的判决理由,遵循着“经验的”司法逻辑。
三、结论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候。”[7]法官作为推动司法机器 运转的主体,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利用“优秀法官”这一司法系统全体法官学习、效仿的社会角色,对司法体制 乃至社会系统进行深入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上述对中国优秀法官具有的素质的分析,及与国外的优秀法官的比较 研究,可以发现优秀法官的认定是历史的、具体的和地方的,没有纵贯历史、普世 中西的统一标准。
其中,它主要受法官的功能、司法权保障、司法制度因素影响, 并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地方发挥着不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