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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勘查规范的困惑和建议】 煤矿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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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勘查规范的困惑和建议

    煤矿勘查规范的困惑和建议 (1)直至今日,没有一个权威的国家机构,能明确肯定或者否定执行上 述有差异的《规程》或《规范》的条款,或是重申理应执行的并同时应替代的旧 的《规程》或《规范》。(2)近几年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曾先后出台了部 分关于煤炭矿种的勘查《规程》或《规范》,这些《规程》或《规范》中的很多 条款之间,其本身就有矛盾。仅以“钻探煤层质量指标”这一项验收标准为例。有 的地勘单位执行的是DZ/T0227-2010《地质岩心钻探规程》;
    有的则执行 MT/T1042-2007《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标准》。上述2个标准,其差异不妨可 以从下列几条条款中看出端倪:(1)钻探的煤芯采取率的标准。可采煤层的煤 芯采取率,是打煤钻孔施工质量验收的关键之一。《地质岩心钻探规程》要求矿 芯的长度采取率应达80%以上,而《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标准》除了煤芯的长 度采取率的要求以外,还增加规定了钻探施工中对煤芯的重量采取率的要求,具 体是:长度采取率:优质:90%以上,合格:75%以上;
    重量采取率:优质:75% 以上、合格:60%以上。后者之所以增加了“煤芯重量采取率”的标准,是为了防 止在钻探施工中,由于施工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可采煤层被打薄时,施工方人 为地将煤芯样拉长,以达到凑足规定长度而制定出的防范措施。这一条规定,已 经在全国原煤炭系统的各个地质队伍中执行了几十年,它对防止打煤钻孔在施工 中的弄虚作假,保证钻探的打煤质量无疑起了很好的作用。笔者认为:特别在目 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防止功利主义、杜绝弄虚作假,继续采用这个标准,是 很必需的。从此条中可见各自地勘单位执行的标准之间的差异有多大。(2)钻 探施工和测井确定的可采煤层的厚度误差和深度误差标准。我省有的地勘单位执 行的是煤炭钻探施工所确定的各个可采煤层的厚度、赋存的深度与测井验证成果 2者之间的厚度误差、深度误差的2个质量标准,并以此作为对全孔钻探施工煤层 质量的评分标准之一,这也是上述的“八大指标”第2条中的部分条款,具体是:
    ①厚度差。执行的仍然是《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标准》:钻探确定的煤层厚度 经可靠的测井资料验证比较、其差值按煤层厚度(0~1.30m,1.31~3.50m,大 于3.50m)分级,分别不应大于(优质标准:0.10m、0.20m、0.30m),(合格0.20m、 0.30m、0.40m);
    ②深度差。执行的是煤炭工业部(87)煤地字第746号《煤田 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和闽煤地发(1998)077号文中的规定:当煤层深度在 500m以内(含500m)时,钻探和测井分别确定的煤层深度差,不大于1m;
    煤层 深度大于500m时不得大于2‰。超过上述规定又找不出原因时,该煤层的质量不 得评为优质。省内有些地勘单位仅仅执行了“厚度差”而没有执行煤层“深度差”的 标准要求。需要指出的是,“深度差”指的是通过钻探施工所揭露的煤层的赋存深度和测井解释的该同一层煤的赋存深度这2者之间的差值。这直接关系到对矿区 各煤层的赋存水平的确定、煤层号乃至整个矿区地层柱状的建立,今后开采方案 的确立,等等。笔者认为:采用测井与钻探2者的成果相互验证,是保证钻探质 量的又一手段,其产生的效果是不言而喻的,这个标准应该得到采用,忽略了这 一条,煤炭的勘查质量将大受影响。(3)钻孔的泥浆消耗量观测的标准。目前, 我省有的地勘单位还把施工煤炭钻孔中对泥浆消耗量的观测作为钻孔施工的“简 易水文观测”这一项的内容之一,并且规定了全孔应观测的次数和百分比。而有 的地勘单位基本上对这一项基本没有相应的规定。实际上,实施煤系地层中的钻 探施工,基本上采用的都是低固相或无固相的固壁泥浆,对其消耗量的观测,可 同时获取孔内地层中出现断层、裂隙或溶洞的讯息。这无论是加深对深部的地层、 煤层、构造的了解,还是为防止钻探施工中因顶漏钻进而可能出现的烧钻事故等, 它既是一种很好的参考指标,也是一个安全的防范措施。如果钻探队伍能采用这 一《标准》,无疑很有意义。此外,对孔深的误差与校正、煤层顶底板的深度丈 量、钻孔弯曲度的标准等,2者之间也同样存在差异,这里就不一一累述了。

    关于“国标”和“行业标准” 还有一个不可回避的,也是目前亟待讨论和解决的问题:“国标”与“行业 标准”的区别究竟在哪里?由于历史的原因,导致我省原先分属不同部门的地勘 单位至今仍执行不尽一致的标准。但现在的问题是,这么多年过去了,国家没有 宣布全部废止或是统一更新以往由各个部门颁布的全部的《规程》或《规范》, 仅仅是出台了部分新的“行业标准”。例如:上述的《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标准》 (MT/T1042-2007)就是2007-10-22出台的。这个标准是由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 被冠以“行业标准”。有人认为:“行业标准”不能等同于“国标”,故其还不能完全 作为这个矿种的钻探施工质量的唯一验收标准。所以,这种被冠以“行业标准” 出台的《规范》的权威性在执行前就已经被打了折扣。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煤、 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都 是“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就是这个行业内的“国家标准”呢?问题的症结在 于,直至今日,没有哪个权威机构或部门出来解释或者强调、认可这个问题。省 内乃至全国,也没有一个机构来统一协调这个问题。这样,就造成了参与省内的 煤炭勘查项目的《设计方案》评审、野外工程质量验收、《煤炭勘查报告》审查 的专家们很纠结,也很难办。有的时侯只好无奈的采用“一国两制”的做法,即:
    遇到是执行钻探“六大指标”的地勘单位的项目,用“六大指标”,反之,用“八大 指标”的标准来评判衡量。这几年,对煤炭这个矿种上级机关也曾颁布过一些“国 家标准”,例如:《中国煤炭分类标准》《煤中有害元素含量分级》、《煤炭质量分级》(第1~第3部分)等等。但问题是,颁布以上“国家标准”的,是国家质 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委会,这对于地勘单位来讲,似乎好像又缺少了些国家专 业主管部门的味道。

    政出多门对制定《规范》的影响 目前制定的煤炭的《规程》或《规范》,政出多门,试举几例:国家质检 总局颁布了《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煤的元素的分析方法》,《煤炭资源勘 查煤质评价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委会共同颁布了《中国煤炭分 类》,《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煤的可选性评定方法》,《煤炭质量分级》 第1部分:灰分,第2部分:硫分,第3部分:发热量,《煤中的有害元素含量分 级》第1部分:磷,第2部分:氯,《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
    国家发改委颁布 了:《煤炭地质钻探规程》;
    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标 准》;
    《煤炭资源勘查煤质评价规范》;
    国土资源部颁布了《煤炭地球物理测井 规范》。这还仅仅是这几年中颁布出台的部分《规范》或《规程》。仅仅一个煤 炭矿种,就有这么多个的上级单位、颁布了这么多的《规程》或《规范》或“标 准”,但是这些新颁布的《规程》或《规范》或“标准”中,有些不够全面、系统;

    有些还忽略了煤炭勘探施工中的工艺(如电性、煤炭钻井使用的井壁泥浆等)的 影响;
    有些还是没有突出煤炭矿种勘查的特点,所制定的标准的条款之间存在互 相矛盾的情形。例1: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委会2006年9月颁布出台《煤 中的有害元素含量分级》。这个“国家标准”的内容只有2个部分,只包含2个有害 元素(第1部分:磷和第2部分:氯)。那么,煤炭中还有其它的好几种最最主要 的“有害元素”,例如硫、砷、氟、铅、汞等,怎么没有相应的、新的“含量分级” 的“国家标准”出台呢?对上述这些未曾提及的“有害元素”的评判标准是否还是 沿用原先的标准呢?2011年,包含相应内容的、新的“国标”出台了。国家质检总 局、国家标准化管委会颁布《煤的质量分级》,共3个部分,其中,把上述未列 入的硫,划归到“煤炭的质量”的类别中进行分级评价。这样,通过“国标”,磷和 氯被归类到“有害元素”类,硫则被归类到“质量分级”类。这样的分类法,本身就 值得商榷。目前,煤炭中的有害元素与环境的关系已经成为当今国内外日益关注 的大问题,煤2013.NO.1.ISSN1672-9064CN35-1272/TK中的伴生的元素多达 60余种,而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基本上可分为有益、有害和指相元素3类。硫, 是煤中极为常见的有害成分,全国高硫煤的产量约占原煤总产量的1/6,我国每 年向大气中约排放的SO2总量达200多万t,居世界第1。SO2是使酸雨形成的主要 因素,目前,我国国土的酸雨面积已经达国土面积的1/3,而且还在增加。据由 中国环境科学院和清华大学共同完成的最新的科研成果表明:目前,由于酸雨的泛滥,每年已经给中国的经济造成超过1100万元的损失。既然“国家标准”中已经 建立了“有害元素”这一大类,但新的“国标”又不把硫也归类到“有害元素”进行分 级,显然不尽合理。此外,煤中还有强腐蚀性元素氟;
    有毒元素砷;
    还有铍、铅、 铬、k等的有毒的化合物等,这些,既没有出台新的归类标准,又不重申现在是 否还是可以继续沿用以往曾经颁布过的关于煤中有害元素的老《规程》中的标准。

    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当时的煤炭工业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和进入本 世纪后的国家发改委,都曾相继出台过上述的部分煤炭中的有害成分的分级标准, 当时也都是称之为“含量分级”,见表1。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委会的《煤 中的有害元素含量分级》的第1部分:磷(GB/T20475.1-2006),第2部分:氯, (GB/T20475.2-2006),实际上也就是表1中的MT/T562-1996和MT/T597-1996的 标准,这种既没有改变具体标准,又不提示“应作为代替前者”的“国家标准”的出 台,在《规范》的延续性、指导性方面,都使人感到不好操作。笔者认为:实际 上目前新出台的,无论是称之为“煤炭质量分级”还是叫“煤中的有害元素含量分 级”的“国家标准”,都完全可以把煤炭中的所有的有害元素合并成一个“标准”的 文本,再冠以一个统一的名称,并且明确指出新出台的标准对以往所有旧版本的 替代性,岂不更好?所以说,我国目前有关煤炭矿种的部分标准的制定还缺乏统 一性和系统性。例2:最新颁布的《煤炭地球物理测井规范》(DZ/T0080―2010) 规定:竣工钻孔的煤层的定性、定厚的测井曲线参数,必须在有4种参数曲线的 基础上,取其中的2种或2种以上反映最好的求出平均值并作为定性、定厚物性参 数;
    岩性的定性、定厚的参数,要3种以上。而《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标准》 中规定:甲级孔的测井曲线参数不能少于4条(种),乙级孔不得少于3条(种), 否则该钻孔的测井质量要降级,并导致全孔的钻探综合指标要降级。《煤炭地球 物理测井规范》规定:“凡探煤钻孔,必须选择测量电阻率(视电阻率)、自然 伽马、补偿密度、自然电位或声波时差的测井曲线”。问题恰恰在于:目前省内 所有实施打煤的钻孔,绝大多数勘查对象是无烟煤,《测井规范》中规定必须采 用的这几条曲线中,有的对无烟煤的反映就很不好。其中:视电阻率曲线,其对 于无烟煤反映不好,基本上是一条低幅值的直线,有时几乎就是0值;
    自然电位 曲线,在采用了低固相或无固项的化学泥浆固壁工艺的钻孔内,该曲线对煤层几 乎没有反映,而目前我省的勘查单位实施煤系地层的钻探施工,基本上又都是采 用了低固相或无固项的泥浆固壁工艺。这样,对于钻孔内的煤层的定性、定厚的 解释,能具有较好物性反映的,基本上只能依赖《测井规范》中要求的另外2条:
    即自然伽玛和人工伽玛曲线了。一旦这2条曲线再出现多解,则煤层的定性、定 厚的确定乃至全孔的钻探质量就必然要大受影响。一些施工单位为了使竣工钻孔 的验收能够达到相应验收的测井曲线的数量标准,还是把一些对无烟煤层的物性反映很差、甚至是0值,但偏偏又属于本《规范》上允许采用的测井曲线拿出来 凑数,其目的就是要凑足该《规范》中要求的“4条曲线”罢了。笔者曾多次建议 在遇到这样的情形时,应增加测量声波(时差)曲线,因为这一条曲线对采用了 低固相或无固相护壁钻孔的无烟煤煤层的定性、定厚的反映较好。但是,要采用 声波时差测井,施工单位就要购置新仪器,又要增加钻探的成本,相比之下还是 “凑数”好。很显然,《规范》的具体条款,对实施无烟煤钻探特别是采用低固相 护壁工艺的钻孔,存在不足。例3:部分已经出台的《规程》或《规范》之间的 差异之大,也使主管部门无法可依。例如,我省的一些勘查单位,在实施煤炭项 目勘查的野外地质填图时的验收标准,执行的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煤田地质填 图规程》。他们认为:既然是实施钻探打煤的项目,自然要执行这个矿种的验收 标准,除非有《填图规程》的新标准出台。但是,省内有的勘查单位显然持不同 的意见,他们对于野外地质填图不分矿种,一律执行《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 录规程》(2006年)。上述2个不同的地质填图的《规程》之间,差异很大,不 但所制定的“观测点的密度及数量”标准不同,甚至连勘查区的“构造复杂程度”的 划分等级都不一样。面对执行不同《规程》的地勘单位所提交的填图成果时,我 们这些煤炭勘查项目填图质量现场能源开发验收者们该如何评判?问题或许还 远不止这些,甚至还不是一个福建省的情形;
    钻探施工的对象,也不仅仅只是煤 炭一个矿种。例如:现在全国很多的勘探队伍,无论是对沉积矿产还是对金属矿 产,在深部勘查时都普遍使用了坑内钻探这一勘查手段。但是,关于坑内钻探施 工的《规范》或是允许参照执行的相应“标准”的上级意见,至今还未见出台。这 样,对这种小孔径钻孔的钻探施工的测斜、水文,直至取样、封孔等项的要求等, 均无任何“标准”可以对照。又如:前面已经提及的,2010年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 《地质岩心钻探规程》(DZ/T0227-2010)。根据起草该《规程》的中国地调局 的同志介绍:该《规程》是经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地质勘查技术方法分技术委 员会、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的相关司局等诸多技术部门 和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审查后获得通过的。可是,这个《规范》对于煤炭这个矿种 的钻探标准,显然存在某些缺项,例如:它也没有规定“重量采取率”,甚至连最 起码的煤炭钻孔竣工后应施行的测井工作的要求也没有提及。但是,这个《规程》, 它又是实实在在的“国家标准”。前面讲过,省内的一些勘查单位,坚持在煤炭勘 查的钻探施工中,一定要执行“国标”,所以,他们在这里为自己执行的不同的勘 查标准似乎找到了注脚。但是,这个最新颁布的关于钻探施工标准的《规程》, 显然和有关的煤炭勘查的其它《规范》或标准有冲突。如前所述,对钻探煤芯采 取率的验收标准,《地质岩心钻探规程》和《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标准》之间 的差异很大。再如,对钻孔的弯曲度的标准,同样存在差异。《地质岩心钻探规程》是这样规定的:在直孔施工中每100m顶角偏斜不应超过2°,在斜孔施工中 每100m顶角偏斜不应超过3°。《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标准》的规定却是这样 的:直孔300m以内不超过3°,301~1200m,每递增100m不超过1°,超过1200m, 每递增100m不超过1.5°。但未对斜孔的孔斜度作出规定。

    意见和建议 笔者曾专门写信给提出《地质岩心钻探规程》的中国地质调查局,信中阐 述了由于该《规程》对煤炭矿种的针对性不足,以及与其它煤炭勘查的《规程》 有矛盾的现状,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能够明确今后应执行的具体标准。很快就给了 回复,原文是:“《地质岩心钻探规程》主要适用于常规的地质岩心钻探工作, 煤炭地质岩心钻探工作除执行《地质岩心钻探规程》(DZ/T0227-2010)外,可 同时执行《煤炭地质勘查质量标准》(MT/1042-2007)和《煤田钻探规程》。” 这种答复,还是无法圆满。这几种《规程》的标准本身就不一样,谈何“同时执 行”?当然,他们在回信中也认为:①煤炭地质勘查标准处于多个部门管理的状 态;
    ②标准的制定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是客观存在的;
    ③国土资源部门已着手协 调和解决此类问题。这才一语中的。但愿“协调和解决此类问题”成功的那一天能 早日到来,千万不要再让我们过着“同时执行”的日子了。笔者呼吁并建议:由1 个或几个联合的、具国家级别的权威的主管部门,尽早统一出台1套较完整的关 于煤炭矿种从地质填图、钻探、物探、坑探、煤质分析、直至报告提交的系统的 《规程》或《规范》及验收标准,并要同时重申对以往相关标准做出重新认定或 标注被替代,并以此作为全国煤炭矿种勘查工作唯一执行的《规范》或《标准》。

    这是统一勘查队伍思想和评判标准、提高我国煤炭矿种的勘查质量、保证煤炭能 源的可持续发展应做的刻不容缓的事。

    本文作者:胡兆曦 工作单位:福建省煤田地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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