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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立法论文
动物保护立法论文 保护动物与维护动物的基本权益已发展成为我国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之 一,这同时也是社会经济不断进步、民生持续推进、城市化发展步伐加快的附带 社会现象之一。然而,针对目前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深化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工作的思考,对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进行不断完善,可 以最大程度确保我国的动物保护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进而对我国的可持续 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社会意义。一、动物保护立法的社会价值与现实意义 纵观我国近年来的动物保护行为不难发现,各种虐待动物的事件呈现出不 断上升的态势,面对文明诉求提高与动物虐待问题频发之间的激烈矛盾,一方面 要强烈谴责虐待动物的不良行为,另一方面则要努力反省存在于我国动物保护领 域中的两大矛盾:动物保护和动物虐待之间的矛盾,尤其是两者极端发展的矛盾 趋势;民众不断提升的动物保护意识与我国当前动物立法严重不到位之间的矛盾。
在当今世界动物保护思想迅速传播的大背景下,我国屡屡出现的汉中打狗、活取 熊胆、用鞋虐猫等事件,直接折射出了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的严重缺失。虐 待动物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秩序以及损害了民众心理健康,而且对我国的科学技 术与国际贸易发展也非常不利,更使得我国的国际形象大打折扣。所以,加强动 物保护立法的力度,不但可以提高我国公民的整体道德素养,推动我国的国际贸 易与交流,而且可以强化我国的国际形象。同时,科学合理的动物保护立法还有 助于正确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使得人与动物的关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平衡 的自然生态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而人与动物能够和谐相处则是影响 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基础。综合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对动物缺乏必要的保 护已对我国的自然生态平衡构成了一定的威胁与破坏,如部分珍惜物种消亡、外 来物种入侵、2003年的非典疫情等。[1]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以及维护自然生 态的平衡,除了要依赖人类的文明进步之外,还要对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进行科 学立法,即通过立法对广大民众的行为进行指导、教育与约束。另外,加速我国 的动物保护立法进程,对于遏制我国在商业化发展阶段对动物价值毫无节制的剥 削,确保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等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当前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深刻反思 (一)动物保护立法的“保护”宗旨不明确。动物保护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应该 以保护动物的生存、安全与健康作为核心,但纵观我国目前的相关动物立法,除去《野生动物保护法》外,多数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保护”这一 宗旨,只是停留在管理与利用动物的规范性层面。比如,《渔业法》明确指出其 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强化渔业资源的开发、增值、利用与保护,确保渔业生产业的 相关权益不受到侵害等;《畜牧法》则指出规范我国畜牧业的生产与经营行为, 确保禽类产品的质量安全,推动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等是其根本宗旨等等。由此 可见,我国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立法目的更多是对食品贸易、公共 食品安全、动物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考虑,但对动物保护的具体内容,如保护动物 的基本生存、尊重动物的生命、避免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关注动物的繁衍等 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二)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构建一个完善的动物保 护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动物保护、生态平衡、国家形象、国民道德等都具有不可 替代的价值与意义。但从我国当前的动物保护立法工作来看,相关立法明显难以 满足社会现实对动物保护的标准与要求。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出现的一系列虐待 动物问题、宠物管理问题、动物福利问题、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动物饲养问题等, 对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这一系列问题不能及时得到 法律的保障与规范,不但会导致一些问题的持续恶化,甚至会对整个社会以及生 态系统造成深远的不良影响。[2]具体而言,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主 要表现在三点:一是动物保护的基本法缺失,目前我国正在运行的《野生动物保 护法》只适用于珍贵以及部分濒危的野生动物,并未将所有的动物类别囊括进去, 致使相当一部分动物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动物保护的地方立法相对滞后, 最为突出的就是很多地方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细化程度不够,缺乏具体 性与可操作性,照搬上位的现象十分普遍;三是单行法律缺位,单行法律主要是 指对特定事项的规定,只适用于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我 国目前在单行法律方面的立法还处于缺位状态,如虐待动物事件之所以在我国频 频出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缺乏专门针对虐待动物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我 国多数特定的动物保护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与规范。(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可操作 性不强。西方发达国家历经二百余年的法律历程,已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动物保 护法律体系,诸如美国制定的《动物福利法》,整部法律共计110页,对立法的 目的、各项规章制度、法律责任、标准条件以及基本原则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并罗列出了可供操作的具体条款,相关内容不但具体且十分详尽。与之相比,我 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秉承的则是宜粗不宜细的基本原则,尽管具有宏观的指导意义, 但却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比如我国制定的《畜牧法》,尽管该法律对畜禽运输 过程中的安全措施、饲喂饮水、防疫条件以及运输空间等进行了规定,但对防疫 条件的具体标准、防护安全措施、疫病处理、预防挤压等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过于笼统与粗略的特征,使得其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不利于动物保护工作的高效运行。特别是在无法可依或者无章可循的状况下,具体的执 行工作只能依赖于工作人员的主观裁量,这就很容易出现与动物保护立法本质相 背离的现象发生。
三、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动物保护立法的目的。动物保护立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同,必须 对立法的目的予以明确,只有在清晰的立法目标指引下,才有可能制定出切合实 际与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才有可能确保法律中的每一条文都是围绕与实现立法的 目的而进行设计与开展的。当前,我国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其中最大的不足之处就在于对立法目的的具体阐述不相同,西方国家通常将保护 动物以及满足动物生存需求作为立法的目的,而我国则更侧重于将推动社会经济 发展与保障公共秩序作为立法的目的,并未将尊重动物、善待动物与保护动物作 为法律法规的宗旨。[3]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目的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容易导 致人们在遵守法律与对待动物方面产生困惑。所以,我国应积极学习与参考西方 发达国家在制定动物保护立法目的方面的成功经验,进而对自身的动物保护法律 法规制定明确的立法目的,即将尊重动物的生命与尊严,保护动物的合法生存权 利与利益,最大程度满足动物的生存天性,秉持人道主义原则对待动物,杜绝虐 待动物行为的发生作为立法的宗旨。(二)确立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我国目前所 有保护动物的民间组织的合法登记等程序都是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承办,但当前 我国并未对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明确指定,致使多数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因无法 找到主管机构而难以取得合法地位,即便一些机关部门承认自身是动物保护主管 部门,但却通常会向动物保护组织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如收取过高费用等。因 而,设立动物保护主管机关不但可以让动物保护工作拥有明确具体的责任或者承 办单位,而且有利于民间动物保护机构或者相关组织获得合法的法律地位,将会 大大促进我国动物保护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4]比如,台湾地区在动物保护 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省政府、市政府以及县政府为动物 保护主管机关;规定动物保护的“中央主管机关”应该设立动物保护委员会,其中 民间的动物保护团体、专家以及学者等人数应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另外还要求市级与县级动物保护主管机关应该设置动物保护专门检查人员,并要 配备动物保护义务员,以此协助主管机关的动物保护与检查工作。我国可以充分 汲取台湾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发展状况,逐步构建 以农业部作为动物保护主管机关的管理体系。(三)加强公众参与监督动物保护的 权利。人类与动物之间具有紧密相连的关系,对动物保护进行立法,必须广泛征 求广大群众的意见,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到动物保护的立法工作之中,为动物保护立法提供必要的建议与支持,同时对主管机构的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但目前 我国公众参与动物保护立法的意识并不强,通常都是国家直接对相关法律规章与 政策措施进行制定,这种现象很容易导致部分规章与措施脱离实际,缺乏切实可 操作性。[5]所以,加强公众参与监督动物保护立法的工作十分必要,具体措 施如下:一是实施国家、集体以及个人三方所有权形式,促进动物产权的多样化 保护,改变产权单一的传统国家所有制局面,为公众参与监督动物保护工作提供 法律依据以及有效路径,鼓励更多的公众、集体、组织积极参与到保护动物的立 法工作之中。二是加强保护动物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动物 保护工作的透明性,大力提升公众的参与水平,实现公众对政府保护动物工作的 监督。三是科学合理制定奖罚措施,从我国救助流浪动物的观念薄弱与保护野生 动物的意识不足等实际情况出发,提升公众参与动物保护立法工作的积极性与主 动性。
总而言之,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期话题,全世界不同国家、不同 文化、不同信仰、不同区域的人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思考也不尽相同。但进入21 世纪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设立与完善动物保护法是现代化文明国家的基本责任与 义务,反对毁灭与残害动物的呼声越来越高。虽然动物保护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 与现实需要,但因我国的人文素质、社会制度、道德素养、经济水平等与其他文 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使得我国当前的动物保护依然处于起步阶段。
所以,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要想发展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等的水平,还有相当长 的道路要走。因此,我国应紧密结合自身的人文环境与社会条件,从我国的具体 国情出发,对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不断进行补充与完善,争取为统一动物保护法 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李娟 单位:中共漯河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