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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守义十三香商标案的终审宣判]红牛商标案终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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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守义十三香商标案的终审宣判

    王守义十三香商标案的终审宣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3日终审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十三香”商标 予以核准注册。

    据了解,河南省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申 请注册“十三香”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糕点、锅巴、食盐、酱油调味品等。该商 标注册后,若未经其允许他人不得使用该商标,否则将构成侵权。而山东省定陶县 永兴调味品厂是目前市场上众多生产十三香调味品的厂家之一。商标局初审公告 后,永兴调味品厂就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商标局受理后驳回其异议申请。后永兴 调味品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评委裁定永兴调味品厂所提复审理由不 成立,对“十三香”商标予以注册。

    随后,永兴调味品厂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将商评委和王守 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和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庭审中,原告永兴调味品厂认为第三人王守义集团公司 申请注册的“十三香”商标是一种调味品的通用名称。“十三香”中的“十三”表示了 该调味品的原料、成分及数量,“香”表示了该调味品的性质特点。目前,生产该名 称产品的厂家很多,原告亦是生产“十三香”调味品的厂家之一。

    王守义集团公司则提出,“十三香”是特定名称,该名称及其品牌信誉是自身 多年苦心经营创造出来的,并取得了区别于其它调味品的显着特征,使得广大消费 者便于识别商品来源。

    商评委认为,在我国人民食用调味品的漫长过程中,一直没有“十三香”这样 一种专门调味品的分类,正是由于王守义和公司的艰辛经营,才使“十三香”成了调 味品领域一个特有的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品牌。对于消费者而言,“王守义”和“十三 香”都成了识别这一产品的标志。王守义集团将“十三香”申请注册,是对其具有较 高声誉的特定商品名称的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王守义集团公司的“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已在消费者中具 有较高的知名度,“王守义”与“十三香”具有紧密的联系,“十三香”是王守义集团调 味品商品的名称,“十三香”已具备商标的显着性。而原告列举的有关厂家使用“十 三香”作为调味品商品名称的时间均晚于王守义集团公司的使用时间,且多数发 生在“十三香”调味品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因此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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