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热词搜索:
浅论律师职业道德的论文
浅论律师职业道德的论文 浅论律师职业道德的论文篇一 《浅论律师职业道德》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指导思想,重视律师职业 道德建设才能使我国律师行业向规范化,现代化迈进。本文从定义律师职业道德 的概念开始,分析了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展现了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现状 并分析了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方针对策。[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现状;原因 一、律师职业道德概述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分析 道德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基本概念。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社会阶层 都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所谓道德,就是有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以善恶为 评价标准,以法律为保障并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调整人与人、 人与社会及社会各成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律师作为一个向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形成一些区别于 其它行业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社会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道 德在社会职业中的具体体现。律师职业道德就是指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在执行职 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律师政治素质、思想品质、情结 操守、纪律作风的综合体现。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阶级性。社会是在阶级斗争的不断上演中运动发展的,因而,从宏 观层面上来说,道德具有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 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 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1)从宏观层面上说,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位列于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而从微观层面上讲,律师以 追求公平正义为其执业前提,律师行业的发展事关国家法制建设,与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甚至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
2.自治性。律师是以其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从业过程中练就的职 业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并非国家公职人员,其行为也并非国 家职权行为,因此其依法履行职务并不受国家职权的干涉。有日本学者曾言:“律 师的使命是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而当律师履行这一使命而从事职业活动时, 要站在与检察机关或国家行政部门相对立的当事人的立场上,并且还常常处于对 法院行为必须进行批判的地位上。为了使律师很好地履行使命,就必须承认律师 的自治。” 二、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现状分析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的日趋完善,我国的律师事业得到空前的发展, 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国的民主法 制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历史制度等原因,律师队伍发展 参差不齐,虽然绝大多数律师都能做到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正当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了骄人的 贡献但是,不免有个别律师不能很好遵守职业道德,出现贪赃枉法、收受贿赂等 违规违纪的行为,这些不良行为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司法的公平正义。
1.为利益驱使,不正当竞争。律师的不正当竞争引起律师行业的严重 混乱,其将正当合理的竞争引向反面,严重危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不仅危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搅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更是我国依法治国目标实现 的不利障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利用非法回扣的形式招揽案源,恣意提高收费蒙 骗当事人或是竞相降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利用不正当关系垄断业务排挤其他律 师介入,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是其所在律所办案不利、乱收费用等捏造或夸大的缺 点从而借此抬高自己名誉来招揽业务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恶性竞争。
2.专业水平低,个人素质差。一些律师专业水平低,有的甚至于没有 受过专业法律院校的训练,甚至于基本法律用语、基本法律制度都不甚了之;对 职业程序模糊不清更何谈职业技巧;对相关法律法规望文生义,理解的差强人意。
这些人虽然考取了律师职业资格,但是没有认真学习,其所撰写的诉状、答辩词、 代理词等词不达意,漏洞百出,他们不仅缺乏专业知识,更缺乏职业技能。三、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 (一)注重法学教育,提升执业水平。教育是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 基础,因此,提升律师职业道德素质应以加强法学教育为根本切入点。
首先,要提高律师执业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 引导律师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有 机结合起来,坚决反对拜金主义、实用主义价值观,以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作为从业宗旨。
其次,要抓好执业律师的业务培训。作为一个合格的执业律师,拥有 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为社会提供高效的优质的法律服务,这就要求执业律师要不 断提升自己业务水平,关注知识更新。司法部、律师协会及各律师事所更应该把 业务培训作为强化自身建设的重点中之重,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密切 关注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补充知识;对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新进展 和新动态紧密跟踪,在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上保持与时俱进。
(二)加强律师个人道德修养。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先生在给毕 业生的寄语中说过这样一句话:“别让你的技巧胜过品德。”类似的语言台湾学者 史尚宽先生也曾说过:“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 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 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 修养尤为重要”。(2)可见道德品质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是何其重要。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97。
(2)转引自: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 律出版社,200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