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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刍议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广泛使用的互联网已经引发了许多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它还会在将来发 展的过程中对个人自由的许多方面带来意想不到的问题。目前很多的人使用互联 网作为自己交流和传送信息的工具,但这些网上传送的信息,特别是有关自己私 生活的不愿被别人知悉的信息,其保密性很难得到来自于互联网技术方面和来自 于法律方面的有效保证。电子邮件和其它网上传送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解密。在 互联网上,在每一个用户的个人信息都经常容易被他人窃取、存储和复制的情况 下,如何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网上隐私就变得尤为重要。政府可以通过法律和政 策对媒体予以限制,同时对互联网上搜集个人数据、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规 范和限制,从而达到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目的。一、网络隐私权侵权的主要内容 互联网并没有带来新的隐私权问题,它只是使已经存在的许多有关隐私权 方面的问题,如信息的机密性、信息的确定性和信息的整体性变得越来越难以保 证,而且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和开通,政府和一些商业组织搜集个人资料的 范围几乎到了无所不在的程度。凡是每一个人与外界发生联系而产生的种种资料 都成为搜集的对象,几乎到了有密不保的程度。而在网络所带来隐私权问题当中, 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有关个人数据的权利问题。所谓个人数据,是指用来标识个 人基本情况的一组数据资料。从广义上来说,一切有关个人的数据都属于个人数 据的范畴。但有些数据对个人隐私构不成威胁,如身高、性别。具体而言,个人 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标识个人基本情况。这类数据有个人的自然情况, 如身高体重、出生时间、性别等。2、标识个人生活与工作经历、社会情况等。
这类数据包括个人受教育的相关资料、各样的社会关系、政治背景、个人习惯、 家庭基本情况等。
3、与网络有关的个人信息。它是随着网络的普及与作为公民 个人的网上消费行为的大量进行而形成的与个人隐私有关的一些资料,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2)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 包括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帐号和密码、交易帐号和密码等。(3) 邮箱地址。(4)网络活动踪迹,如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均属个人的 隐私。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现状及侵害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列的几种数据和资料的搜集方法仅仅指网上的一般 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可能采取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搜集有关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和数据,并可以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作商业或其它有可能是对本人不 利的目的。通常它不足以对个人的隐私权造成致命的打击或非常严重的后果。因 为每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项目都包括一定的保密措施,每一个单个 的网络用户都可能平等地使用以上几种方法进行私人信息的搜集。对互联网上的 用户来讲,其所有的网上行为都可以被置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直接的监管和控制之 下。而且更为可怕的是,政府及其执行机关可以对所认为的‘捣乱分子’的所有的 网上行为进行监控。我们不否认政府的这种作法可能用作有效地对付各种各样的 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但是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在此类问题上,如果用户 完全处于一种被动和弱势的状态的话,政府及其执行机构就可能滥用这一权力, 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其它的商业组织同样也会滥用这一权利,从而对个人的隐私权 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会对其它权利造成损害。
网上数据搜集行为的泛滥对隐私权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享有对自己的隐私权的控制权。即当事人可 以有选择地处理、利用自己的隐私方面信息。他人或其它商业组织,当然也包括 政府和法律执行机关在内,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在没有经过法 律所规定的程序的许可下,无权对个人和隐私材料进行搜集、处理或加工整理。
但进入信息时代以后,特别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对私人资料的搜集 变成一件非常容易、非常简单的事情。而且它可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知道,极有可能对这种搜集行为表示反对。但在当事 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搜集当事人的材料,侵犯并剥夺了当事人对自己隐私资料的控 制使用权。
(2)在现代社会,信息在更多的情况下成为商品,对个人隐私材料的搜 集也越来越变成一种有利可图的事情。这在无形中助长了对他人隐私材料的搜集 和加工行为的泛滥。个人数据中的隐私材料,许多都与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它可以被当事人用作谋取一定利益的手段。但当这些数据被除自己之外的其它人 或组织搜集以后,这些数据用作何处、如何使用便都成了未知数。与自己无关的 人和组织不仅使用这些数据和资料,而且极有可能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用来 谋求商业上的利益,有的甚至还用作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背的方面。
(3)私人在网上的资料由于被公开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和尴尬的境地。网 络的最大的优势之一便是它为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人提供了一个容量可以说是无 限、而且时时又在更新的交流平台。通过这一信息交流平台,用户可以在上面谈 论所有在其它场合下或通过其它方式不愿意谈论的话题。想象一下无数的人在网上进行交流的情景便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网上的内容就象每一个的思想一样丰富 多彩而又各不相同。谈论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泄露出来的个人情况一旦被他人获 取并公之与众,将致交流者于非常难堪的境地。使他们遭受心灵上的不必要的巨 大的痛苦。对于用户来讲,不喜欢别人知道自己在网上和行为,不论是政府还是 其它的人,最好离他们越远越好。
(4)通过网络,人们还可以谈论各种各样敏感的政治话题,但这样做通 常承受着巨大的危险,如果在谈论和与他人交流的过程中有关个人身份方面的信 息很容易被法律执行机关或其它别有用心的人窃取的话。目前,虽然许多国家的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在互联网上批评政府 仍然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特别是与专制政府所持意见相差很大的反对派成员。
对于这些人来讲,如果不能用一种有效的方法来保证他们以匿名的方式发表自己 的意见,或者政府的网络警察不费吹灰之力就可能掌握和控制此类人的有关信息, 这将极大地影响他们在网上的行为,挫伤他们批评政府的积极性,从而对民主政 治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5)目前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业和个人消费行为。现在,有 许多的公司,其中也包括许多电子商店,通过网络销售各种各样的商品。其品种 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这些交易多通过信用卡进行支付。在 这种情况下,用户要想获得交易的快捷,必须将自己的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告知 商家,如信用卡号、身份证号等。而用户在一般情况下,都希望信用卡号不至于 被别人盗用,自己其它经济方面的信息不至于被不怀好意的人用作有损他本人的 用途,特别是当这种交易是在一种跨越国界的情况下进行的时候。而事实上的情 况是,有许多犯罪分子已经将自己的目光盯上了别人在网上的财务信息,一些电 脑黑客还利用自己高超的技术和自己从网上获取的信息,非法侵入银行或他人的 帐户,盗取他人钱财。
(6)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个人资料或通过网上行为(如聊天,发送电子邮 件、 BBS留言)而无意间泄露出来的个人情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有可能处于 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也就是说,这些资料不可能随着当事人自身情况的改变而 相应地作出修改,在这种情况下,他人对这些个人材料的搜集乃至利用完全有可 能导致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
(7)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资料或通过网上行为泄露出来的个人信息在许多 情况下都是片面而不是系统或完整的,他人对之进行的搜集与加工整理,多数时 候都要利用计算机软件对这些资料进行重新组合,而重新组合出来的结果可能与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情况相差很远甚至与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大相径庭。对这些资料 的运用往往容易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三、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 在信息时代随着计算机的广泛使用和普及,通过互联网对个人数据的搜集 也由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它所带来的直接的后果之一便是个人隐私权保护 变得更加困难。鉴于此,人们越来越强烈地呼吁政府通过立法或其它有效的方式 来保护人们的隐私权。但是,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各种各样的商业组织,当然 也包括个人,对数据的搜集和利用在信息社会里是一个司空见惯的事情。不可能 因为存在非法搜集和非法使用个人隐私材料的现象就因此而因噎废食。更何况政 府或其它商业组织对网上个人数据的搜集和使用在大多数的场合下都是出于公 共利益的目的,或者完全是在经过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搜集和使用。因此,无 论是从个人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讲,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两种 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通过法律及法律的实施来保持二者之间的平衡,既不能因 过分考虑社会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更不能仅仅从维护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出发, 盲目限制政府或其它商业组织对网上数据的搜集和利用。对于网络个人隐私保护 大体上分为三种模式:
(一)立法模式。
这是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作法是由国家通过立法的 方法,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在这种模式之下,通常是通过 法律的具体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的各种各样的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 行为提出一定的限制,使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更规范, 相对于用户来讲更透明,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从法律上来讲, 这样做的最直接的后果是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从经济上或从网络 产业本身来讲,这样做无疑增加了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 本,甚至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从实践上来讲,这种政 府主导下的立法模式的可操作性也令人不能寄予厚望,这是因为各种不同的网络 服务提供商在网上搜集隐私材料所使用的方法、搜集隐私材料的用途、已经或可 能给用户造成的影响都不可能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这就意 味着政府主导型立法模式从总体上来讲还不具备统一的立法基础。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互联网在目前的境况还不能说它是一个相对成熟和稳定的产业,它的各个环节、各个技术还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无法 预料互联网及其带动起来的信息产业将来的真实状况。所以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 况下勉为其难地进行立法,其用意可能是好的,但效果可能与立法者的初衷相差 甚运。而政府如果放弃从立法或政策上对现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或其它的网上搜 集个人隐私材料的管理,听任目前状况的无限制发展,同样有可能对互联网和与 之有关的信息产业的良性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这种负面影响还会扩及整个电子 商务领域。所以,在传统的保护隐私权的成功作法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本身和 网上用户隐私材料搜集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救济措施已经迫在 眉睫。
(二)行业自律模式 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一直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其它 与这一产业有关的各方实行比较宽松的政策,不主张通过严格的立法,为网络服 务提供商施加过多的压力和义务,因为担心这样做会对整个互联网和与之有关的 产业遭受巨大的损失,从而对互联网和与互联网有关的产业带来负面作用。当然, 这种模式的缺点也十分明显,就是它完全建立的行业自律的基础之上,依靠网络 服务提供商和与之有关的其它产业的自觉行动来保证这些规定的执行。如果网络 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利益是一致的,即由于采取了保护用户隐私权的措施而使 双方受益的情况下,这些规定可能还容易执行。但当双方的利益不一致时,即由 于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措施来保护用户隐私权付出的成本过高,或者网络服务提 供商可以通过搜集个人隐私材料并将其用作商业上的用途并能够给他们带来巨 大的商业利益的情况下,这就很难保证网络服务提供商们能够遵守这些不能给其 带来利益,而是给其增加负担的规定。这种模式缺乏保证规定实施的机制并仅仅 对那些加入了该计划的公司有效,对大量的没有加入这一计划的公司来讲,它起 不到任何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三)软件保护模式。
这是依靠一定的技术支持,由互联网消费者自已选择、自我控制为主的模 式。该模式是将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希望寄托于消费者自己手中,通过某些隐私保 护的软件,来实现网上用户个人隐私材料的自我保护。在消费者进入某个收集个 人信息的网站之时,该软件会提醒消费者什么样的个人信息正在被收集,由消费 者决定是否继续浏览该网站。或者在软件中预先设定只允许收集特定的信息,除 此以外的信息不许收集等等。这类系统或运行程序本身的安全性和可信度还在研 究和发展。四、 我国对于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 二十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生活逐 步走上正规,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才作为逐步开始规定在我国的宪法 和其它的法律部门里面。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作为我国最基本的记载和保护公 民各项人身权利的法律却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作为自己 的保护对象,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苦于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作为民法通则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将隐私权当作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 对待,只是列举了现实生活中两种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侵权形式。
第一种是《意见》第139条中的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第二种是《意见》第 140条的“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对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 为(在有些情况下,构成肖像侵权的行为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关),法律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其侵权行为的构成的要件,并且这种行为还必须造成一定的 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基于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 在解答里,虽然多次提到隐私这一概念,但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处理却不是以 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作为要件,而是以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作为前提。这样规定, 实际上降低了民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力度,有可能使一些侵犯了公民隐私权的行 为,但同时又没有对公民的名誉造成侵害的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从总体上来看, 隐私权还没有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 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我国法律在保护 公民隐私权问题上的不力和实践中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与我国的互联网以及与之 相关的产业日新月异地发展的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法律在对与互联网有关的 立法上的严重滞后。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虽然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里涉及到网络隐私或 网络隐私权,如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 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 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的比较成形的法 律,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更是鲜有涉及。因此,从总体上来说,眼下我 国在对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上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尚没有对于网络个 人隐私的保护进行规范的可能。所以就我国的网上消费者而言,在法律上既没有 新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也不能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来保护 个人的网络隐私。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数千万网上用户的隐私权实际上出于一种非常危险的状态,一旦出现网络服务提供商或其它的主体通过网络非法搜集网上 个人用户的隐私资料,并用作对当事人不利的方面,网上用户很容易陷入孤立无 援的境地,它反过来又必会对我国整个的互联网和与之有关的产业带来非常严重 和后果,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目前,对于网上用户来讲,要想获得自己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几乎是不可能 的。但这不等于用户不关心自己的网上隐私,不担心自己网上的隐私材料被他人 非法搜集或利用。到目前为止,我国不仅出现了网上非法搜集他人隐私材料并将 之用之于商业用途的实例,而且也有越来越多的用户,包括专家都有对这一问题 有了清醒的认识,并强烈呼吁完善并健全我国的有关立法,加强对网上用户个人 隐私的保护。就我国目前网站的操作来看,著名的网站如新浪、搜狐等都在各自 的网站上张贴了自身的隐私政策。这些政策告诉你网站在什么情况下搜集用户信 息、搜集这些信息的用途、网站如何保护你在其网站访问时所留下的个人隐私材 料以及网站在对待这些材料时所奉行的原则等。网站的这种做法有时往往是为了 在用户的面前树立一个比较良好的形象,以获取用户的信任。但是国内各网站的 隐私政策公告多数内容简单,在涉及对于个人资料使用的说明方面往往不够详细, 也没有相关的安全保证,相反,附上了许多免责条款。所以用户的隐私根本没有 办法得到任何来自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所作出的保证,这些承诺在多数情况下等于 画饼充饥。
目前还有另一种值得关注的倾向是我国的产业反对严格隐私权政策和法 律责任的态度。毫无疑问,我国目前在网上隐私权立法和司法保护上的滞后在一 定程度上对网络产业的发展是有利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担 心对于网络隐私保护的任何规范都可能影响其目前的营销策略。另一方面,我国 消费者在意识层面上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注重程度远远达不到推动我国政府对 互联网的政策和法律作出重 网络隐私权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的权利,理应作为人们独立的人格权的组 成部分,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尤其是有互联网日益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利用 互联网作为信息传送和信息交流的今天,这一问题更应当引起政府、网络服务提 供商和广大网民的重视,并在全社会形成一整套保护网上隐私权的法律及其执行 机制。唯其如此,才能使人们的人身权具有完整性、彻底性;
只有在人们的隐私 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情况下,才能使人们的人格得到健康的发展,也才能从 根本上实现整个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广大网民的许多利益还不能通过法律和司法诉讼和程序予以很好 的保护,但如果听任这种现状持续下去,并任其发展,它反过来又会对我国整个 的互联网和与之有关的产业带来非常严重和后果,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在互联 网上,我们使用同样的技术,在同一种场合去实现巨大的公共利益的同时,还要 去实现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如果用户普遍存在着对网上被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管 理员操纵的担心、普遍存在着对黑客或政府法律执行机关的担心,这种状况对互 联网本身的发展没有什么好处。同样,对什么样的关于我们自己的网上信息将被 他人轻易窃取的担心,这些有关我们自己的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将被他人占有以及 在什么情况下被他人使用的担心也会阻止网上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也是为什么用 户的隐私应当被尊重和被保护的原因。网上用户在面对这些侵权行为时必须能够 有足够的应对措施。只有广大网民在网上的隐私权或其它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证 的情况下,才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一全球化信息交流和信息传送的网络中来, 整个互联网和与之有关的产业才能获得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
周涛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