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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的法律化解解析
社会矛盾的法律化解解析 本文作者:钟玉清 孟玲菊 工作单位:中共承德市委党校教学科研部法学 组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骄人 业绩。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国社会还存在着诸多矛盾, 有些矛盾还相当尖锐,我们必须认真面对并加以解决。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仍 然是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在这一矛盾基本面 没有改变的前提下,社会矛盾又呈现出许多具体的类型,比如从矛盾对立双方亦 即主体的角度,将其划分为干群矛盾、贫富矛盾、城乡矛盾、区域矛盾、劳资矛 盾、其他矛盾,其他矛盾包括诸如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等等。这 些矛盾又体现为如下一些特征:主体多元化、客体复杂化、规模群体化、类型多 样化、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极端化、矛盾总量扩大化等。多年来,我们一 直在积极探索对社会矛盾进行化解的有效途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机制及其评价 一般认为,“机制”一词系英语“mechanism”的意译,指机械的结 构及其工作原理。19世纪的一些生物学家在生物学分析中率先引入了“机制” 的概念,用以指生命有机体的内部结构及其活动规则。后来,人类学家、社会学 家和经济学家在各自研究中借用了这一概念,泛指事物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行规律。
于是就产生了诸如“政治机制”、“道德机制”、“法律机制”等。1.政治解决机制。
20世纪以来,政治学家开始把“机制”引入政治分析,“政治机制”概念已被政治 学家普遍接受。政治机制是一个高度综合的概念,它既包含静态结构,又包含动 态的程序;
既包含内在的关系,又包含外部的形态;
既包含显性的制度,又包含 隐性的规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 度框架。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 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 会主义政党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 民族权利的基本政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直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重 要政治制度。基于文化传统、政治体制、法治进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们的政 治制度在很多方面还会受到人治思维、人治文化的影响,这使得我们的政治行为尚不能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基于上述制度而设计出来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则很 容易在人治的道路上徘徊。2.道德解决机制。道德作用的有效发挥一方面有赖 于行为人内心自律,一方面有赖于社会舆论的评价。前者是主动遵守道德,后者 是被动遵守道德。比较来说,道德主要是通过前者也就是依靠人们内心的自我强 制来实现其社会功能的。长期以来,我们在贯彻“以德治国”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 尝试,取得了不容否认的成就,比如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和宣传、通 过社会道德楷模的树立和宣传等等。但是必须看到的是,道德解纷功能的发挥有 赖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有赖于行为人的严格自律,有赖于法律制度 的外在强制作为支撑,道德自己无法承担起彻底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单纯的道 德说教只能回归到人治的老路上去。3.法律解决机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 “三大诉讼法”为基本制度框架,以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为基本流程的矛 盾化解机制。当然这一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还需要解决很多问题,如何完善这一 机制,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进行阐述。4.关于信访制度。通俗地讲,信访制度的 本质就是信访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启动一个较大权力来纠正一个较小权力的错误。
信访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系统内部的自我纠偏, 其本质仍然是人治的,其价值就在于弥补法律的不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 信访制度有被主流化的趋势,信访制度的被强化,使法律逐渐被边缘化,于是又 回到了人治的老路上了。综上所述,政治解决机制、道德解决机制、信访制度三 者尽管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因其自身的人治属性,我们不能无限夸大、强 化其解纷功能。依法治国,就是要使法律机制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面前大显身 手,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完善这一机制呢? 二、如何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 1.真正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至上就是要使法律在所有的社会规 则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拥有最高的权威,具有最高的效力,在其他社会规则与法 律发生冲突时,其他社会规则都必须服从于法律。这里就需要明确两个问题:(1) “法律至上”的前提是要制定“良法”(或称善法)。法律并非天生就是善的,法有 善恶之分,优劣之别。“有法可依”,更要有“良法”可依。(2)“法律至上”不等 于“唯法律论”,更不是“法律万能论”。社会的健康和谐是由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 政治、经济、道德、法律、宗教、风俗习惯等在内的各种社会规则的共同作用的 结果。法律至上强调的是法律与其他各种社会规则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 充,共同作用,各种社会规则各有领地,各司其职,各行其道,当其他社会规则 与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时,法律规则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其他社会规则 必须服从于法律规则。可见,①法律至上不是法律在“一个人跳舞”,而是法律与其他规则的“集体舞”,不过是法律为这个“集体舞”划定了边界;
②法律至上绝不 是法律要包打天下,而是说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也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这里 必须指出的是,法律或者法律机制的作用有效发挥会受到其他各种因素尤其是社 会政治制度的影响和制约。2.构建以司法为后盾的社会矛盾多元解决机制。如 前所述,我国已经确立了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为基本程序构架的诉 讼制度,同时也确立了和解、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形成了和解→ 调解→仲裁→诉讼的纠纷解决的基本流程。但是由于传统的、观念的、体制的、 立法技术的等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上述纠纷解决机制尚不能完全发挥应有的作 用。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替代性纠纷解 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 esolution,简称ADR)机制的广泛应用,被认为是西方社会最近数 十年最重要的法律发展之一。在后工业化时代的西方社会,传统的“司法崇拜” 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人们试图以正式司法制度外的纠纷处理来代替法院的 处理。以调解型第三者纠纷解决模式为理论原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ADR) 机制应运而生。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做好以下工 作:第一,抓好诚信道德教育,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 制度;
第三,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发挥专业优势,分流社会纠纷;
第四,以行政 调解为中心,规范行政权力,确保公权力依法运行;
第五,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 规范信访案件处理程序,维护司法的权威。通过上述机制的建立,经过和解、调 解、仲裁层层“过滤”,在纠纷仍然无法解决的时候,诉讼挺身而出,起到“兜底” 的作用,使得纠纷在这里得到终局解决,真正体现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 一道屏障”。3.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治理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我国 的司法改革是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不断推进的伟大工程,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可以说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司法的本身,既包括思想观念层面 的,也包括体制机制层面的;
既包括法律制度建设层面的,又包括司法行为层面 的,涉及的面非常广。就人民法院系统来说,已经先后颁布了三个改革纲要,分 别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人民法院第二个五 年改革纲要(2004~2008)》、《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 09~2013)》。当前正在实施的第三个改革纲要。司法改革面临的任务十 分繁重,比如人民群众十分重视的治理司法腐败的问题、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 等等,这些都必须认真下大力气加以解决。4.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努力将政治 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政治与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互影响, 相互渗透。毋庸置疑,一个社会的政治文化、政治思想、政治制度以及政治运作 模式对这个社会的法制建设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应当是努力使政治权力、政治行为等纳入法治轨道,也就是实现政治的法治化。
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需要长期的努力才有可能实现。具体需要做好如下几 个方面的工作:(1)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依法执政。中国共产 党作为执政党,一直致力于提高执政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并取得了显著的成 绩。为了进一步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依法治国,应当进一步规范执政行为,改 进领导方式,真正实现依法执政,科学执政。(2)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并 不断加以完善。我们必须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体现其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 位和作用,使其在国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其应有的权威和职能,唯有如此, 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构想。(3)加强国家机构的法治化建设,尤其法 治政府的建设。从国家机构的设置,到职能分工,到权力运行程序以及违法行为 的责任追究,都应当纳入法制轨道。这里要特别强调政府的法制化建设问题,由 于政府在各类国家机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多重身份,政 府既是改革的执行者,又是改革的对象,既是改革的制度供给者,又是制度的约 束对象,这就必须对政府进行有效的规范,避免改革出现偏差,甚至误入歧途。
(4)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好的制度,需要有人来执行,好的机 制,需要有人来运转。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是良好的制度和机制得以良 性运行的基本保障。要把好招录人员上的“进口关”、日常工作上的“监督管理关”、 违法违纪时的“责任追究关”,确保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总之,面对纷 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法律绝不能束手无策,无所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 的建立及其作用的有效发挥,是一个系统工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有 理由相信,随着我们党执政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随着我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随着政府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国家工作人员队 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