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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精神病人的管理
再谈精神病人的管理 据《北京青年报》12月12日报道:通州区一精神病女患者在一加油站 附近“纵火”,后经过110和消防中队的共同努力,火势被扑灭。据悉,这已是该 名精神病人在此加油站的第三次“纵火”。无独有偶,手上还有另一个案例:精神病人曹某是当地有名的“武疯 子”,多次追打邻居和行人,弄得人心惶惶。某日,又犯病,将同村的8岁女童耿 某用匕首刺杀30余刀致死后抛于路边麦田里,惨不忍睹。当地群众纷纷要求严惩, 但由于曹某经鉴定属精神病人,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曹某的监护人也是精 神病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公安机关提请当地政府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后因强 制医疗经费无法落实,只好放人。
类似的案子在国外是如何处理的呢?我曾在去年的一篇名为《对有危 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岂能一放了之》的专栏文章中介绍了英国的做法,这次在耶鲁 访学又使我对美国的类似做法有了一些了解。
我的美国朋友艾得(Ed)是一名律师,他告诉我:在美国,精神病人 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后,虽然不能象正常人那样被定罪判刑,但也不能一放了 之,而是要送往特定的精神病医疗场所实行强制治疗和监护,而且这种监护还是 非定期的,也就是说,除非经心理、生理医生鉴定,该人对社会不再具有危害性, 然后经法官裁断,才可释放。他举例说,过去刺杀里根总统的那名精神病人,就 至今被关在这类精神病医疗场所里,他几次提出自己的病已好,要求出来,但法 官都根据医生的相关鉴定拒绝了他的要求。据说在康州(康涅狄格州,耶鲁所在 州),10几年前一位被放出的精神病人残忍地杀死了一名小孩,引起社会震惊, 使得如今对此类精神病人的释放格外小心。当然,正如艾得所介绍,在这类医疗 场所的治疗费用是由政府来承担的,而且其管理也相当人道化,譬如,每周可以 有一两天回家,由家属负责接送,警察负责跟踪。
在一次聚会上,艾得还邀请了他的一位叫杰芙(Jeff)的朋友来与我 见面,请他介绍更多的情况。杰芙是康州斯坦福德(Stamford)市政府“精神病 与毒品局”下的“危机干预中心”的精神病学社工。从他的名片上看,他有精神病 学和社会学两个学位,名片后面还有他“约会”精神病人的记录表格,包括与谁“约 会”、什么时间等,名片上自然还有热线电话之类。他告诉我,他的工作是对那 些还没有犯罪但有危险倾向(如自残、手拿凶器扬言要杀人等)的精神病人实行 干预,包括将其送至精神病医院、必要时联系警方将病人关进“紧急病房”,此时若精神病人的家属不服,可在3天内诉至法院,由法官决定。如果家属没有提起, 这样的“治疗”也最多15天。15天后,如果认为还有必要继续“治疗”,则得提交法 院裁决。
与上述做法相比,我国在精神病人的管理方面显然严重滞后:不但对 有危险倾向的精神病人缺乏“危机干预”之类的专门机构和人士,即使对已经实施 了危害行为甚至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无配套的机制。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增加了“在必要的时候, 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但具体如何落实,如强制医疗经费由谁来出,不得而 知。结果,精神病人大都无人管束,不但造成公众人心惶惶,给社会治安带来严 重威胁,而且也使得有的精神病人个人境遇凄惨(如女精神病人遭人调戏、精神 病人在马路上被人吐唾沫、精神病人横穿高速公路等危险场合),还造成有的精 神病人家庭经济负担沉重(对精神病人的看管、对精神病人损害或伤害他人的赔 偿)。政府有关部门往往在节日、“两会”等重要时期,采取临时性的措施,将有 关精神病人送往当地的安康医院之类,但时段一过,又流落社会。
国家经济的发展已经使得政府有能力建设一批英美这样的精神病人 医疗场所,免费将这些不幸的人“看管”起来,对他们采取人道的医疗措施,这既 是保卫社会安宁的需要,也是对精神病人实行关爱的体现。当然,为避免有些人 担心的“保安处分”之滥用,将“看管”的决定权由现在的警方移交给法官,既是必 要的,也是可行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