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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计算机网络犯罪论文
谈计算机网络犯罪论文 谈计算机网络犯罪论文篇一 《谈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范畴》 摘要: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有诸多特征,而计算机网络犯 罪的概念与范畴也不甚明了。在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侦查之前,界定计算机网 络犯罪案件的范畴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从犯罪学与刑法学对计算机犯罪的研究视 角入手,探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和范畴。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 犯罪学 涉网案件 随着全球经济和信息化的发展,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正在成为国家经 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21世纪是信息经济时代,加快推进信息化是新世纪的战 略任务。与此同时,诸多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者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计算机犯 罪案件也迎来了高发期。人类在享受计算机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付出一定 的代价。与传统犯罪形式不同,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犯罪主体的高智能性、犯罪 行为的隐蔽性、跨区域犯罪、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特征。作 为一种非传统安全因素,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全球的热点问题。如何保障计算机信 息系统和信息网络的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对利用计算机计算机犯罪 案件进行有效侦控是的侦查部门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这里所称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确切的说,应该属于计算机犯罪的子类。
但是否有必要将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的概念完全分离加以辨析呢笔者认为没 有必要。因为事实上在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几乎所有的计算机犯罪都是涉网的 网络犯罪。在不否认单机计算机犯罪的前提下,本文所指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指 在计算机犯罪中占绝大多数的涉及网络的网络犯罪,即涉网案件。
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国内外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共识。我国 刑法第285、286、287条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287条并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以计算机网络 为工具和手段实施的传统犯罪。以刑法规定来界定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显然不 能囊括日益翻新的网络犯罪。美国司法部对计算机犯罪下的定义为“在导致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 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起了基本作用的非法行为”。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以计算机为 犯罪工具的犯罪。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计算机犯罪所下的定义:“在自动 数据处理过程中,任何非法的,违反职业道德的,未经批准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 罪。”1认为凡是与计算机相关的的犯罪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我国学者认为:“所 谓计算机网络犯罪,就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 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2这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犯罪包 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一种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侵 害对象的犯罪。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
之所以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界定出现争议,其原因是看待计算机犯罪 的学科视角不同,同类事物的概念之所以可以相异,是“因为任何科学都是用那 种科学所特有的观点来研究相应的自然或社会客体,这种观点利于解决这种科学 所提出的理论和实践任务。”3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有两种学科视角一种是刑法 学的视角,一种是犯罪学的视角。“刑法学是一门规范学,它要以刑事法律的有 关规定为依据展开研究,而犯罪学是一门事实学,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社会危害事 实为依据的,不管这种事实是否被刑法规定为犯罪。”4从刑法学上看,我国刑法 第285、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显然属于计算机 犯罪,这一点并无争议。而第287条规定的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手段的传统犯罪, 则被刑法归类到各相应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 其他犯罪之中。那么这种常见多发的网络侵财,网络诈骗,网络人身攻击到底算 不算计算机犯罪呢笔者认为,通过犯罪学的视角可以得出答案。犯罪学与刑法学 同属于刑事法学门类,但其研究视角不同。刑法学认为,一个行为成为犯罪,必 须符合刑法中关于某犯罪构成的规定,同时需要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 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而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只需要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 罚性(这种惩罚不限于刑罚,包括道德的、经济的、政治上的惩罚),是否具有刑 事违法性不在其关注的范围之内。
根据刑法学与犯罪学对犯罪概念的理解不同,便可理解为什么计算机 网络犯罪的概念不尚存在争议。相比刑法学在我国的发展,犯罪学还处于创始阶 段,难以为社会正确认识犯罪理论支持的。现阶段学界对犯罪的概念,很多时候 主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关于犯罪的观念,也主要是刑法性观念。甚至用 刑法学观点取而代之。因此笔者认为,以犯罪学的视角来审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 概念,考虑到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起源、本质和特征,犯罪存在的性质,犯罪与刑 法等社会控制手段之间的互动关系等,对计算机网络犯罪分为两类:一种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手段和工具,利用网络进行的其它犯罪行为,另一种是以计算机 网络作为犯罪对象,以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为最终目的的犯罪行为。这种以犯罪 学视角界定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为侦查实务中的案件归类服务的,而在刑事司法 实践中,这种概念界定也不会对刑法上罪名的确定造成障碍。例如利用网络盗窃 虚拟财产的案件中,根据犯罪学的特点归类,这类案件属于计算机网络犯罪,公 安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必然也要采取与传统盗窃案件不同的侦查方法。而在移 送司法机关时,涉嫌的罪名则要从刑法学的角度加以确定,依然是盗窃罪。
注释:
[1]李卫红.经济犯罪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2]赵秉志.英美刑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出版 [3][苏]B·H·库德里亚夫采夫主编.犯罪的动机[M].群众出版社,1992 年版 [4]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谈计算机网络犯罪论文篇二 《计算机网络犯罪浅论》 【摘 要】在计算机普遍应用的今天,网络正以其惊人的发展速度影 响着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十五 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05年1月19日,我国上网总用 户数为9400万,比半年前增长8%,其中使用宽带上网的人数达到4280万,上网 计算机达到4160万台,比前半年增长了14.6%.经过十年的快速发展,中国互联网 已形成了较大的规模,互联网引用走向多元化.。科技的发展使得计算机日益成 为百姓化的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独立的虚拟空间,网络 犯罪就孳生于此。由于网络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等特点,表现出多样的 网络犯罪。本文整理了网络犯罪规范的框架,同时指出了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网络犯罪 互联网 管辖权 立法完善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Internet(国际互联网,简称因特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 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赛博空间(cyberspace)。在这个空 间里也有它的黑暗的一面,计算机网络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 1.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犯罪 这种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以造成最大的破坏性为目的,入侵的后果往 往非常严重,轻则造成系统局部功能失灵,重则导致计算机系统全部瘫痪,经济 损失大。
2.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 网络的发展使得用户的信息库实际上如同向外界敞开了一扇大门,入 侵者可以在受害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侵入信息系统,进行偷窥、复制、更改或者 删除计算机信息,从而损害正常使用者的利益。
3.网络诈骗、教唆犯罪 由于网络传播快、散布广、匿名性的特点,而有关在因特网上传播信 息的法规远不如传统媒体监管那么严格与健全,这为虚假信息与误导广告的传播 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手法,散发犯罪资料,鼓动犯罪开了方便 之门。
4.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 出于各种目的,向各电子信箱、公告板发送粘贴大量有人身攻击性的 文章或散布各种谣言,更有恶劣者,利用各种图象处理软件进行人像合成,将攻 击目标的头像与某些黄色图片拼合形成所谓的写真照加以散发。由于网络具有开 放性的特点,发送成千上万封电子邮件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其影响和后果绝非传 统手段所能比拟。
5.网络色情传播犯罪 由于因特网支持图片的传输,于是大量色情资料就横行其中,随着网 络速度的提高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及数字压缩技术的完善,色情资料就越来越多 地以声音和影片等多媒体方式出现在因特网上。二. 网络犯罪的特点 1.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 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 的邮件。
2.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 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 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 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 对财产等权利的控制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
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现 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可设想。
三、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中得到体现,就网络犯罪所侵犯 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主义关 系。但是应当看到赛博空间是考电脑间的联接关系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 并不存在。就拿Internet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 术上的TCP/IP(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另一个是用户方面的资源共享原则。
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
电脑网络的实体形态有点类似于公路网,所以有称之为信息高速公路的。笔者认 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
网络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行为侵害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有的 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有的则危害国家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 安全。应当注意到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 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 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网络犯罪的行为 只能是作为。这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 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输入设备输 入指令才能执行。这种网络犯罪背后的人的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表现在各国 的立法中的用语可以是侵入、删除、增加或者干扰、制作等等。网络犯罪具有跨 国性的特点,犯罪人利用网络,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从网络上的任何一个节 点进入网络,都可以对网络上其他任意一个节点上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侵入和犯罪。
本国人也可以在国外兜一大圈后再从国外以其他身份进入本国。
3.犯罪主体 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 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 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网络 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能认为具有计 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 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 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 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将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授予工程 师的职称,发放各种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等,但是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 有相当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却没有证书或者职称。同时,应当看到在计算机即网络 的今天,对所谓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网络犯罪却将越 来越普遍,用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的标准是不确切的。另外,网络的发展给 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 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4.犯罪主观方面 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 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 保护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这表 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头, 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四、我国刑法的规定与完善 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现行刑法第 285条,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从法条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规定重点在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 护,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的规定有进一步完善之处。
1.现在,网络侵入,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 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是按照现行刑法第 285条、286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但是量刑相对较轻,例如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定最高刑为3年,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对这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 犯罪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同时,针对网络犯罪与计算 机操作的直接关系,建议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计算机设 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关系的 职业等。
2.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而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 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建议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与尽可 能多的国家签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3.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诈骗、教 唆等犯罪,笔者赞成在本质上属于传统型犯罪。但是鉴于网络犯罪的传播迅速, 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的特点,建议在法定刑的规定上,可以较普通侮辱、诽谤 罪,诈骗罪、教唆犯从重处罚。
4.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他们虽然一 般没有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商业动机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 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一样严重。建议对青少年的此 类犯罪在主体责任年龄上可作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