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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概述
关于违约责任的概述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 承担的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 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 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 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由于合同关系具有 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 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 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严格责 任原则。因此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存在,无论导致违约的原因是什么,除了 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以外,均不得主张免责。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三、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合同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 点可以作不同的分类。结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国 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两类。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 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 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并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 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与默示的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 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届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 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
3.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 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 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 准许。但如对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