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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法的讲座
专利权法的讲座 一、专利权及其主体 专利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经依法审查合格后,被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主体是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分为两种:一 种是作为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或我国公民个人的"专利权人 ";
另一种是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这些企业中 个人的"专利权人",以及作为境外外国企业或个人的"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一)发明 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一项发明要取得专利权, 必须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 即:作为具体的技术方案,该发明应属于可以 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该发明不得违反法律和 社会公共利益。
(二)实用新型 1、 实用新型俗称"小发明",它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 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具有以下特征:
(1)实用新型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其一旦付 诸实施,能取得某种技术的、经济的或者社会的效果;
(2)实用新型必须是针对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产品, 且仅限于具有立体造型、构造并能移动的固体产品。因此,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 气态产品、液态产品以及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等应当排除在外。
2、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一般要低于发明。专利法规定,发明应具有 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实用新型只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发明, 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3)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条件,但又规定对实用 新型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授予实用 新型专利权,至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条件,一般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解决;
(4)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期限要短于发明。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 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征:
(1)承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3)外观设计必须能够适于工业上应用;
(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5)外观设计可是立体的,也可是平面的。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专利法不适用的对象包括:
(1)科学发现、科学原理;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包括天然生长和人工培养的动、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另外,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三、获得专利权的实质要件 (一)发明、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要件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要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 用性。
1、 新颖性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 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 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但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 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 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衡量发明创造性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即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 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本质上有突出的区别,具有 明显不同的技术特征;
显着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进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 进步。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与发明不同,除了其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外, 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评定, 只有在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才可能涉及到。
3、实用性 (1)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也就是说,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必须能够在工 业实践中反复再现地应用,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是一种产品的,该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
申请专利的发明是一种方法的, 该方法就必须能够在产业上使用。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quot;能够产生积极 的效果",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可以得到新的、更高的效益。
(2)以下几种情况不具有实用性:
A、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再现性,是指申请 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专利申请文件所公开 的技术内容,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B、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
C、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完成的技术方案;
D、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
E、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即实施这样的技术方案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能源或者资源的严重浪费、损害人体健康等,不具有实用性。
(二)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要件 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要件为:新颖性和美观性。新颖性指申请 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 相同和不相近似;
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 近似。美观性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
四、专利申请权 (一)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 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1、专利申请权的确定 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由法律直接规定 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 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 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 发明创造是指: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 工作之外的任务而作出的发明创造;
C、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所作出 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交付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 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 料等。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自己时间、资金、设备 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2)依合同约定的情形 专利法第6条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 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 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双方可以 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2、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结果为专 利申请人丧失专利申请权,而受让人获得相应的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既可发生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也可发生在提出专利申请后、授予专 利权以前。
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受让人就此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除了提交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 交双方签名或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另外,专利申请权转让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 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转让专利申请权应注意:若专利申请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专 利申请权的转让必须经全体权利人同意;
如转让人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受让人 为外国人,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还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专利申请的基本原则 1、单一性原则 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 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不允许在一份专利申请中 就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却允许就“属于一个总的构 思”或者“有联系的”、“有关的”或者“相互依赖的”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就外观 设计而言,允许在一份申请中就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 "两件以上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所谓同一类别的产品,是指产品属于分类 表中同一个类;
成套出售或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或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 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对专利申请的 "单一性"作了进一步的规 定,即“依照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 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 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规定,下列各项可以在一件发明专 利申请中作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多项发明:
(1)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方法的同类独立 权利要求;
(2)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3)产品和该产品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4)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 求;
(5)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 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6)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2、书面原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 以书面形式办理。”此处的书面形式即书面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的过 程中,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三)专利申请人 1、专利申请人的概念 专利申请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专利 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外国人要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
(2)在中国没有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 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按我国专利法规定办理 申请手续。
2、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专利申请被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即享有 下列权利:(1)有权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
(2)就其后由他人以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 利申请而言,该申请人取得了在先申请人的地位;
(3)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得到临时保护。专利法第13条规定:
"发明 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该申请若没有被授予专利权,这种临时保护也就不复存在;
(4)在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以 前,专利申请人可以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5)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还享有撤回权、修改权、 修改请求权、实质审查请求权以及放弃权等项权利。
(四)专利申请文件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 请文件:
(1)请求书 它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国籍等。请求书应当使用由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表格, 并且只能用中文填写。
(2)说明书 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与发 明或实用新型相关的背景技术,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发明的 目的、技术方案及其实施例,与已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或进步和附图等。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借助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进行具 体说明。因此,说明书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 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3)说明书摘要摘要是对说明书公开内容的简明文摘,它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 法律效力。其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 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必须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 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 “从属权利要求”。前者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后者是用以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 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书是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 书面文件。所以它是判断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人就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 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 及其所属的类别,必要时还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当提交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者照 片;
就平面观设计产品而言,应当提交该产品的两面视图。
(五)专利申请日 1、专利申请日的概念 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它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由其指定的 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确定专利申请日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邮寄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 请日;
(2)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2、优先权制度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 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力就是优先权。优先权最早是由巴 黎公约所确立的,称为外国优先权,其后又将其适用于国内,产生了国内优先权 制度,故优先权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1)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 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 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在国内的申请优先权即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3第2款规定,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在先申请只能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且不属于分案申请;
B、在先申请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C、对于在先申请,专利局尚未发出授予专利的通知;
D、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 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未按时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外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 在法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 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 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 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 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 优先权。
在一国享有优先权的发明与另一国首次申请的最终结果无关,只要该 首次申请在有关国家中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专利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向中国专利行 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此外,专利法还要求申请人在提出专 利申请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该副本应由受理该申 请的外国专利局制作并予以证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如果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在 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必要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 下列文件:
1、国籍证明;
2、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场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 明文件;
3、外国人、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 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 的证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 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要求。
(六)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批准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1)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对其是否符合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使用了规定 的格式,文件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等。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专利 申请的内容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这一部分虽然涉及专利申请的实 质内容,但并不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价。
(2)早期公开早期公开,又称公布专利申请。专利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 个月,即行公布。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 权的实质性条件即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的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A、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B、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发明的定义;
C、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单一性原则;
D、要求优先权的,优先权是否成立;
E、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F、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格的资格,是否为最先申请人;
G、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H、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进行了修改,是否超过了原说明书和权 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 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仍然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则将作出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
发明专利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 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 公告之日起生效。应当注意,实质审查程序通常是由专利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启动 的。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申请人可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无正当理由逾期 不提出请求的,其申请被视作撤回。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也可自行对 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A. 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 并不经过实质审查阶段。
(1)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包括:申请的发明是否明显违 背单一性原则;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为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所 提出的并适于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的内容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 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25 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申请人是外国人的,是否明显没有资格提出专利 申请以及是否没有委托国家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代办申请的。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 述意见或者补正;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 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2)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包括:是否明显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 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 日起生效。
B.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 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利 申请人对专利复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 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专有权利,或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 方法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使用 权和销售权;
(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特权。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 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 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 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 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 转让权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 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 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 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 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 标记权 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 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 请求保护权 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 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 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 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 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 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
放弃专利权时需要注意:A、在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时, 必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才能放弃;
B、专利权人在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 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情况下,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事先得到被许可人的 同意,并且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 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7、 质押权 根据担保法,专利权人还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依据专利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 权的当年开始交纳年费。
2、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不得滥用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其利 用专利权的方式并适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 益。
六、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一)专利权保护期限根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 护期限为15年;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5年,期满前专利 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发明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20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10年。
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此处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
对于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是自优先权日起计算,而是 自专利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 情形。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形:
1、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即专利因其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其效力。
2、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1)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2)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年 费。专利法规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登记簿和 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三)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 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 维持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1、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 如下几种:(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即违反国家法 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授予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具备专利法第23条关于新颖性的 规定;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者 第4款的规定,即专利说明书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 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或者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 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 范围;
(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 予专利权的对象;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对发明、实 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所作的定义性规定;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
(8)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2、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1)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时间及准则 自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就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权 无效的请求。实际上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之后的整个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还包 括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之后或者专利 权有效期终了之后都可以提出宣告专 利权无效请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应当向专利复审委 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理由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所有提交的文件都 必须一式两份,并且交纳请求的费用。(2)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当事人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当事人即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对于请求人,专 利法规定得比较广泛,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无效宣告请求。被请求人是 专利权人,严格说来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上的专利权人,因为专利权可以转让,应 以登记簿上最后的专利权人作为被请求人。
(3)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的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包括请求的理由、范 围和证据)之后,便进入审查阶段,审理过程包括形式审查、合议审理和作出决 定三个阶段。
形式审查主要是对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经过审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书需要 补正或陈述意见的,请求人应限期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补正或陈述意见之后 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合议审理是在形式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成立合议 组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组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或进行书面审理,或以书面审 理和口头审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经过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其结果有三种情况:无效宣告 请求理由成立,宣告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理由部分成立,维持专利权部分 有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上述决 定都要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程序的对方当事 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 的审查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3、专利权无效宣告产生法律效力后,会发生下述法律后果:
(1)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宣告专利全部无效或者部分 无效的决定或判决生效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视为自始即不存 在;
(2)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而当事人服从或逾期不 起诉或者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起诉并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而产生法律效力后,任 何人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再对该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3)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或者 部分无效的决定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不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且对任何第三人和一般公众都具有约束力,具体表现为:A、自此以后,任何 第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项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发明创造;
B、就该项被宣告无 效专利权所订立的实施许可合同也随之终止,被许可人便可以停止支付使用费。
但是在此之前已经支付的使用费不必退还,如果因此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专 利权人应赔偿被许可人的损失。
七、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 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专利权限制的种类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 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 律制度。强制许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 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 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该法条规定的就是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适用这种强 制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
B、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时间必须在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后;
C、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能 是外观设计专利;
D、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这种强制许可申请时, 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具备实施的条件并且已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 间内未能与专利权人达成实施许可协议。
(2)国家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 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的强制许可。
(3)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的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一专 利)比在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前一专利)具有显着经济意义 的重大技术进步,而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 后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同时,前一专利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使用后一专利中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的强制许可。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 制许可时,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只有 在申请人与专利权人进行了正常谈判,以合理的条件却没有获得正常的实施许可 的情况下,申请人才能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强制许可的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 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 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所获得的实施权,是普通实施权, 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而且只能由强制许可实施人自己实施,不得再许可任何第 三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