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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发展战略论文 > 【小议宪法监督的基本认识】... 正文 2019-09-23 14:43:37

    【小议宪法监督的基本认识】 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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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议宪法监督的基本认识

    小议宪法监督的基本认识 本文作者:方建中 工作单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已经就宪法的实施监督做了很多有益地论证,一些学 者还提出了建立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和监督制度的各种各样的设计方案。正如林 来梵教授所言:“在当下的我国法学界,有关‘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的著述,已 有汗牛充栋之观。”,%-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宪法监督毕竟还没有很好地开 展起来。这或许是火候不到,或许是理论论证还不充分,但不管是哪种原因,都 表明宪法监督问题尚有充足的理论论证空间。本文拟就建立宪法监督制度的几个 基本认识问题加以论述。这些问题可能与具体的制度设计关系较远,但是,在对 这些问题取得清楚、准确的认识之前,建立宪法监督制度是很困难的,即便能够 建立,能否有效运作也是令人怀疑的。

    一、人性―――激情还是理性? 休谟在其《人性论》中曾明确指出“,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或多或少地有关 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 人性。”此言如果仔细推敲,似乎有夸大其词之嫌,但是,如果用于形容人文社 会科学则极其恰当。既然宪法是国家创制的,归根到底是人创制的,那么,宪法 价值的发生就必然有其人性基础。我们只有从人性的视角去审视宪法价值,才能 科学地揭示宪法价值的本质。首先,要肯定人是激情的动物。亚里士多德在《政 治学》中,讨论人治和法治哪一个更可取的问题时,就对此有了较清楚的认识, 他对自己的问题予以毫不含糊的回答。“看起来,给法律赋予权威就是仅给上帝 和理性赋予权威;
    而给人赋予权威就等于引进了一个野兽,因为欲望是某种具有 兽性的东西,即使是最优秀的人物,一旦大权在握总是倾向于被欲望的激情所腐 蚀。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是摒绝了激情的理性。所以它比任何个人更 可取。”这段话的意思后来凝结为哈林顿的名言“:要法治的政论,不要人治的政 府。”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也明确指出“: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 好说明吗?如果每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汉密尔顿则说“:
    我们应该假定每个人都是会拆烂污的瘪三,他的第一个行为,除了私利,别无目 的。”其次,要相信人的理性。古希腊的哲人早就说过“人是理性的动物”。汉密 尔顿在说服美国人民接受联邦宪法时指出,人类社会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 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美国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使长时期以来人类对于 理性政治的追求变成了现实。二百年后,另一位美国宪法学查尔斯安德森重申了这一观点,他说“:如果人类的选择和行动是值得重视的话,这些结果必须是从 意图、努力和计划而得来,而不是从碰巧的运气和幸运得来。”对此,马克思也 给予了充分的肯定。马克思认为“,社会发展史却有一点与自然发展史根本不相 同的,……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 动的、追求目的的人;
    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目的的。” 由此可见,人性既非本善,亦非本恶,而是两者兼而有之。而人类的种种规则和 制度就是在这种欲望与理性的交汇中产生的,以宪法为基础的宪政则是用人类理 性来抑制其非理性因素的特殊装置。

    二、政治权力―――自律还是他律?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权力”一词都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对它的含义 和适用标准始终存在着争议。正是从这种争议中,我们可以逐渐认清权力的特性, 并掌握其运行的规律。首先,权力是一种在人际关系表现出来的影响、控制他人 的能力。这一点可以从许多著名的权力定义中得到印证,如托马斯霍布斯的权力 定义为“取得某种未来具体利益的现代手段”;
    伯特兰罗素认为“,权力可以定义 为有意努力的产物”;
    马克斯韦伯则把权力定义为“在社会交往中一个行为者把自 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行为者之上的可能性”。当代美国纽约大学著名社会学教授 丹尼斯朗在其名著《权力论》一书指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 能力。”,其次,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在于人们的利益。权力本身不是目的,权力 的目的在于形形色色的利益。例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拉斯韦尔在《政治学》一 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政治学是对权势和权势人物的研究。决定权势的基础是 在那些为了分析目的而选用的价值中所占有的份额。有代表性的价值是尊重、安 全和收入。”第三,权力的运行具有扩张性。由于权力的基础是利益,而这种利 益又必需通过人际交往来实现,因此,无论是为了防卫他人的侵犯,保护现有利 益还是为获取更大利益,都使得权力天然具有主动性和扩张性。对此,历来许多 思想家都不止一次地指出过。孟德斯鸠对权力特质的经典性论述是人们所熟知 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 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德国近代著名政治思想家威廉冯 洪堡曾经指出“,人有一种欲望,即他总是想超越合法为他们划定的范围,去干 涉他人的领域。”权力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对其进行外在制约的极端必要性。为 解决这一难题,孟氏开出自己的药方:“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 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综上所述,政治权力是一种物质力量,对于权力的制约 和监督不能仅靠精神力量和道德力量,以“权力制约权力”才是最根本、最有效的 方法,宪法监督制度就是这种方式的制度安排之一。三、宪法价值―――国家至上还是个人优先? 宪法的目的性问题是人类宪政化历史开始后经久未决的悬案,立宪的终极 目标不是成文宪法的制定,而是人们通过成文宪法表示出来的共同信念和道德诉 求。所以宪政实际上是界定宪法和法律应当是什么的一套学说和思想体系。这套 学说和思想就是宪法的目的所在。自由主义宪政道路与国家主义宪政道路的分界 线是十分明了的:前者以人的自由和权利为宪政化的方向、目标和最高原则,在 洛克、穆勒、法国的康斯坦、托克维尔以及哈耶克这些自由主义者看来,至少应 当存在个人自由的领域,这是任何政府都不能随意侵犯的。如宗教信仰、个人隐 私、言论和拥有财产等。而后者则以国家为宪政化的方向、目标和最高原则。因 此,在自由主义宪政体制之下“,宪法是自由国家的法律”,它意味宪法有无上的 权威,宪法和法律是国王。而政府(国家的代理人)的行动要受到宪法的约束。

    而国家主义宪政道路相信“无限政府”是国家富强、统一、繁荣和个人自由的保障。

    为了国家利益,既可以否认个人的最高价值,也可以否认宪法的权威性。因此, 在国家主义宪政道路之下,个人和宪法只有从属的地位。所谓的不可侵犯的个人 自由领域的神圣性是不存在的。国家主义价值取向及其意识形态与宪政主义是直 接对立的,它们之间不可能和平相处因为奉行国家主义的政治家们常常会以国家 利益为借口,取消宪法的最高性和有限政府等宪政主义的基本因素。政府当局在 国家利益的名义下,成为为所欲为的无限政府,人的权利和自由最后被剥夺殆尽。

    与此同时,在国家主义之下,宪法不仅成为御用工具和漂亮装潢,而且还具有极 大的欺骗性。因此,国家主义在本能上是反宪政主义的,实质上它是一种经过化 妆的专制主义。由于受到各帝国主义的侵略、压迫,我国自清以降的宪政建设明 显带有国家宪政主义的倾向。宪法的目的偏离了其保护个人的尊严与权利的主旨, 而蜕变为实现富国强兵,达到民族主义目标的重要工具。宪法学者王人博教授在 《宪政语境》一文中指出“,这种宪政思潮与富强理念的合奏,汇成了一支并不 怎么和谐的曲子,……这是导致民主、共和和宪政在中国语境里出现价值混乱的 主要根源。”今天,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宪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就是保障个人的权 利和自由,在于维护人的尊严。因此,宪政不可因效率的说法而放弃原则,也不 能被披着“国家利益”“国家理由”的所谓“必要性”的过分主张所迷惑。只要基于这 样的认识,宪法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就不言自明了。

    四、“议行合一”―――理想还是现实? “议行合一”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人民主权,亦称主权在民,它在西方 思想史中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时期的雅典就有了主权在民的实践。近代意义的人民主权理论主要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阐发。卢梭认为,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 家,人民便是国家的主人。主权在民要求“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 人民”,而行政权则是从属于立法权的。卢梭的信徒罗伯斯庇尔在法国大革命中 将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付诸实践,结果导致的暴政。可见,对人民主权理论本身 也应谨慎处之。“议行合一”由巴黎公社首创,即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权都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议行合一”目的在于使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实际掌握全部 国家权力,充分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随着巴黎公社政权被消灭“,议行合一” 原则也仅实行了天。“议行合一”说再次被提出并在实践中采用是前苏联的苏维埃 制度。由于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才取得胜利的,建 国后,我国建立了“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实现人民民主。但是,实事 求是地讲,这种对“议行合一”的片面理解,将其绝对化,不利于防范权力的滥用, 况且“议行合一”本身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国家权力机关不受限制和监督的结论。按 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之内。加之,在 我国又无全民公决一说,这样,人民对其违宪的监督只剩下选举这一条途径了, 而选举制度自身的不完善又会使这一途径只存在理论上的监督作用。因此,这种 制度的设计,不仅违背了“议行合一”的本意,使不受限制的公共权力极有可能蜕 变为少数人的特权。宪法学者张千帆教授,在其所著的《宪法学导论》一书这样 写道:“之所以把宪法审查问题‘提前’讨论,不仅因为它是重要的,而且因为它是 宪政的起点。没有宪法审查,宪法就失去了实际的法律效力,谈论宪法也就成了 没有意义的空话。”!"+$这种对宪法监督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是极其深刻的。但是,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违宪审查的错误认识而产生的思想障碍始终未能祛除,使得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仍停留在理论探讨中而未见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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