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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在计算机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计算机软件的开 发者,依法享有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属于开发者所有;
但是,下列计算机软件的着作 权应在合同中约定:
一。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着 作权应由合作开发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其着作权的归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如下方式处理:
1.合作开发的软件可分割使用的,开发各方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可以单 独享有着作权;
行使着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着作权;
2. 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软件的着作权由合作开发各方共同享有,通过 协商一致行使着作权,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 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其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合作开发的各方。
二。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着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书面合 同约定,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享有。
三。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着作权应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 同规定其归属,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软件着作权由接受 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也享有软件着 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