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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中等教育论文 > O2O经营模式法律风险探讨|合... 正文 2019-09-25 07:32:04

    O2O经营模式法律风险探讨|合作经营模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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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2O经营模式法律风险探讨

    O2O经营模式法律风险探讨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的新起之秀―――O2O发展迅速,但快速的发展也使许 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被忽视,文章就O2O经营模式的这些风险进行阐述及分析,并 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O2O;
    C2C;
    线下服务提供者 一、O2O的发展现状 “O2O(Online-to-Offline)模式,又称离线商务模式,是指线上营销及线 上购买带动线下(非网络上的)经营和线下消费。O2O通过打折、提供信息、服 务预订等方式,把线下商店的消息推送给互联网用户,从而将他们转换为自己的 线下客户。”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人们消费观念的逐渐转变,再加上 智能手机移动端客户数量的迅速增加,以及微信、支付宝等便捷的网上支付系统 的日益普及,O2O模式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O2O已经渗透到各种本地生活服务 当中,包括餐饮、旅游、交通、娱乐、家政、美容等,消费者对其接受度越来越 高。根据艾瑞咨询公司统计的数据显示,2015年本地生活O2O的市场规模占中国 电子商务市场的2.1%,比2014年增长了38.4%,达到3352亿元。在如此快速增长 的同时,O2O模式也存在诸多问题,O2O平台由于种种原因承担着相当的法律风 险,本文将分别就可能的风险进行阐述及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对线下商户或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义务 O2O线上平台和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一样均须对在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服务 及发布的广告等承担一定的监管义务,而多数O2O平台都是新生企业,往往在一 味追求扩大规模的同时忽略了法律的要求,在面临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时, 就会暴露出严重的经营问题。2016年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某外卖平台的加盟商 户没有餐饮服务许可,甚至还出现在平台搜索首页的几家店铺的餐食实际上都是 从一家送出的情况。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依 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第131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 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相关部门将处罚款、责令停业或吊销许 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外卖平台因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处以罚款。同样的,在国内上线时间早、规模大的某一O2O平台也被曝光有关服务产 品涉黄,部分提供按摩服务的商家通过团购产品名称文字映射提供情色服务,诱 导消费者。O2O平台数量众多,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亦是种类繁多,但是无一例 外,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一种,都对在其平台上宣传及销售的产品或服务负有监 管义务,且这种义务比起C2C平台所承担的被动监管义务要求更高。《侵权责任 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 施时才需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O2O平台则要在第三方商户 加入平台之前即履行主动审查的义务,在此之后则要履行监管服务内容,及时下 架违规违法产品和清退违法经营商户的义务。O2O平台的性质与C2C平台有许多 相似之处,包括在其平台上提供信息,充当连接商户与消费者的居间人等。O2O 之所以要承担比普通C2C平台更多的监管义务在于O2O平台与商户之间往往是 垂直控制关系,平台对商户或线下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有具体的要求,并会 对消费者承诺服务质量,因此O2O平台所承担的义务已超越了一般居间人的义务 范围,这就决定了O2O平台对其平台上的商户要承担更多的监管义务。

    三、与线下服务提供者的劳动关系 线下服务提供是O2O经营模式非常重要的一环,很多O2O平台在扩张之初 都会以高补贴高收入吸引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加入,但是O2O平台多为仅提供 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他们通常会与线下服务提供者签订服务合作协议,而当 高补贴高收入难以持续时,纠纷就会频繁发生。58汽车陪练于2015年年初在国内 十几个城市上线,并在当地招募陪练教练,承诺“五险一金”和超过普通驾校教练 工资一倍的底薪,吸引了很多陪练教练加盟。但是在8个月后58汽车陪练宣布退 出天津、成都、重庆等城市,并当即遣散所有员工和陪练教练,且以与陪练教练 之间属于合作关系为由拒绝作出任何补偿,陪练教练不满公司的安排遂将其告上 法庭。同为58同城旗下的O2O业务58到家美甲业务也发生了类似的纠纷。2014 年11月58到家与入职的美甲师签订了一年的服务协议,却于2015年年初要求美甲 师重新签署服务协议,而新协议中工作量大幅提升,工资却被下调,美甲师集体 起诉58到家。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的建立一般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 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中的规定,即同时具备以下三项 标准:“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是用人单位 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 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 部分。”58汽车陪练在招聘时给出的条件是“五险一金”和底薪,58汽车陪练就近 派单,教练不能自由选择,拒接要扣除1000元工资,三次拒接就不再有底薪。在月底,工资由平台方支付。从上述三个认定标准不难看出,58汽车陪练与教练之 间,包括58到家与美甲师之间的协议的合同性质都是存在争议的。如前所述,垂 直控制和承诺服务质量是O2O平台的特征,这决定了O2O平台线下的重度运营体 系。然而O2O平台是借助互联网打开市场的,必然具备一般互联网企业以提供信 息为主的“轻”的特点,却很可能因为对服务标准化的控制和要求绕不开“重模式” 的未来。这一轻一重的矛盾需要O2O平台对人力资源等进行合理的配置才能得以 调和,使O2O平台既发挥互联网企业的优势又不至于过量负重,只有这样才能从 根本上解决其与线下服务提供者劳动关系纠纷的问题。

    四、消费者侵权之诉 O2O的迅速发展主要原因之一是消费者的良好体验,它使消费者可以轻松 地获取本地或全国商家产品和服务内容的信息。因为可以轻而易举地了解相关产 品的商家并进行预订,消费者的生活半径被拓宽了,消费体验渠道增加了,而且 消费者可以直接消费到更为便宜的价格,享受线下才有的服务,所以O2O的服务 产品得到了很多喜欢尝试新生事物的年轻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当消费者权益受到 侵害时由谁来承担责任成为了一个O2O平台亟需重视的问题。2015年在上海发生 了一起通过手机上的应用软件预订美睫服务,在服务完成后消费者双眼不适,并 最终由医院诊断为双眼结膜充血、角膜上皮点状脱落的案件,消费者把应用软件 公司和美睫师一同告上法院。该软件公司辩称,其自身是O2O服务平台,只提供 居间服务,并不提供上门美睫服务,与美睫师不存在雇佣关系。同时,该公司免 责声明称不对其软件平台上提供的服务负责,也不为其服务提供任何担保,如有 纠纷由双方自行处置。法院认为,首先,平台既然盈利,就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不能仅审核其身份信息,而且要审核其服务资质;
    其次,相比传统服务手段,该 平台上的手艺人无固定服务场所,一旦有侵权行为发生,消费者维权会更加困难, 软件公司如果不承担责任,则对消费者不公。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普通C2C平台, 只要尽到了法律要求的监管义务,一般对消费者所受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前面 已经分析过,O2O平台与C2C平台因性质不同,侵权责任范围亦有区别。上述案 件对O2O平台线下服务提供者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责任划分具有相当的参考意义, 明确了线上平台负有对线下服务提供者进行身份审核及资质审查的义务,同时还 需要就消费者所受的损害与线下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O2O经营模式具有相当的优势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对 于O2O平台来说无论是在运营模式、义务承担范围还是责任划分上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应引起足够的重视,O2O平台应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合理调配资 源,以保证持续的更好的发展。

    作者:陈慧婷 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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