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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思想及发展
中国宪法思想及发展 本文作者:杨肃昌 田玉忠 工作单位:兰州商学院会计系 一、前言 一国的社会思想文化滋养一国的宪法制度。在浩瀚的社会思想文化中,那 些影响宪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实践并稳定地发挥着影响功能的思想文化构成了宪 法思想的主体内容。属于价值层面的宪法思想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会中每个 人的价值倾向和行为,来达到对包括宪法在内的各种社会规范或法律规范的选择 以及社会政治实践活动的影响。现实中任何宪法的制定与修正,都应该适应或反 映一定的社会思想文化,从而使宪法理念获得人们的普遍承认并转换为比较一致 的社会行为。否则,宪法建设如果疏离于人们基本认同的社会思想文化,那么人们 对宪法的信仰将无论如何也建立不起来,这样的宪法也就难以持久。宪法是近代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但无可否认的是,这种制度是深植于西方思想文化土壤 中的,它本身又是西方历史长期演生的一种复杂的思想文化形态,体现着西方基本 的价值准则和观念,蕴涵着他们对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解。但这种制度 一旦被引入中国,就要受到中国社会的思想文化特殊性的锻造,并要与之相适应。中国1912年的5临时约法6之所以失败,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该法所明确的价值准 则是西方宪法或其宪政所宣示的内容,故无法与根深蒂固的中国思想文化传统相 融合,忽视了中西方社会思想文化之间所存在的巨大差异,从而失去了构成宪法制 度所必要的环境支撑和理性基础。可见,宪法思想是宪法之魂,宪法是宪法思想的 规则化,而宪法实践则是宪法思想和宪法在实际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具体展现。对 于国家、组织和个人的社会政治活动,宪法思想既可通过宪法以制度的路径和形 式(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加以规范,也可以文化和理念渗透到人们的 心理和行为选择中来体现出影响。当今中国面临着大量的社会问题,其中许多与 宪法有关,需要从宪法角度进行探讨与研究,对此就必须弄清影响宪法制度及其建 设的社会思想文化,即宪法思想。宪法思想可以说提供了一种必要的认识问题的 平台,这种在更高的层面上将历史的和社会的思想文化内涵与宪政的普遍性原理 相结合而构建的认识平台,是分析现实问题的理论之源。所以正视宪法思想,是为 了以新的视角对现实问题进行深层次的解释,以此来更好地寻求解决问题的理论 与现实对策。今天中国已步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同样,宪法建设也进入一个寻 求与注重社会思想文化多元化的新阶段。不同社会思想文化在多元化比较中体现 出各自独特的价值。发展中的中国宪法应该反映和吸纳那些具有合理价值内核的 思想文化精髓,特别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成熟的人类政治文明成果。古今中外多种宪法思想通过复杂的互动过程,形成了未来中国宪法发展的演变基础。宪法思想 的发展必然带来宪法制度的相应调整和宪法实践的进步。
二、中国古代宪法思想 近代宪法形成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而宪法思想的萌芽早在古希 腊、罗马以及中世纪就已存在,体现在西方宪法中的思想文化基础根源于古希腊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的理论中,后在近代的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 的理论中得以形成和完善,主要有人性自然论、人民主权论、法治论、分权论和 道德法律论等。中国宪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同样也是一个源远流长的过程。中国 古代没有近、现代出现的宪法,但存在影响近、现代宪法形成及其内容的思想文 化基础。一国的宪法思想不可能脱离于一国的历史与社会发展而凭空产生。把脉 中国宪法思想,可看到它是根源于中国儒家学说的鼻祖孔子和孟子,并在历代儒家 弟子的理论中得到继承和发展,同时也体现在中国近代、当代的康有为、孙中山、 毛泽东、邓小平等人的理论和思想中。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宪法思想 的发展具有继承性,也带有明显的时代性。辛亥革命以前的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 的封建社会时期。在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中国社会许多传统的、主流的思想文 化逐渐汇入了中国悠久的宪法思想河流中,并沉淀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
这些思想文化影响巨大,意义深远,概括起来,主要有:1.人性社会化论。中国自古以 来就以人的社会属性而不是自然属性来说明人性,并以此来判断人们之间的互相 关系及其政治属性。这种思想可追溯至孔子的性相近,习相远的思想。孟子在孔 子人性论基础上,认为人天生是善良的,之所以现实中存在着那么多的丑恶现象, 是因为有些人追求利益而失去善性所造成的,并把善与利看成区分君子和小人的 根本标志。孔孟人性论为其以后的许多封建学者,如西汉时期的董仲舒、唐朝时 期的韩愈、南宋时期的朱熹所继承和发展。值得指出的是,孔孟人性论同样对康 有为、毛泽东等人的思想产生一定的影响。2.集权论。在民主和集权的选择中, 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家和思想者大多偏向于集权,甚至包括古代中国的法家。按照 法家的君主救世说,专制君主制是人类历史发展所必然。儒家总的说来倾向于集 权,如孔子认为君主天生是臣民的主人,他拥有臣民就像拥有房屋和土地等私人财 产一样。一些儒家学者不光自己提倡集权,而且还提出多种方略为统治者强化集 权出谋划策。例如,儒家人物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强调以儒家 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目的就是为了加 强封建中央集权。在历史上,中国从秦朝开始就建立起千年的封建中央专制集权 制度。3.人治论。同集权论思想相同,中国传统的思想主张人治。人治论直接与中 国古代的封建专制制度相联系,并为之服务,如儒家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孔子的君主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等论述都是人治思 想的体现。儒家学者董仲舒通过其天人感应理论竭力主张人治。法家主张以法治 国,事断于法,贵公弃私,似乎反对人治,但事实上很多法家学者也清楚表明,法律为 统治者所制定,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4.政治道德化论。中国传统的思想是将政治 道德化,在两者之间画等号。这种思想可追溯至周朝统治者的以德辅天思想。孔 子推崇德政,认为统治者的德政能使其处于国家至高无上的地位,并受到臣民的拥 护。孟子也非常强调对臣民进行道德教化。董仲舒主张为政当以德化,以德为政, 固守其德,这才能统治好国家。实际上孔孟的德政是把国家命运维系于明君身上, 并要求臣民守德尊上,这又与人治思想联系在一起。在中国历史上提倡德治,将政 治道德化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很多,诸如唐朝的李世民、宋朝的朱熹、明朝的王夫 之和清朝的顾炎武等。从今天看,上述中国许多古代政治家和思想家的论述和主 张实际上涉及到人性与国家和法律的关系、民主与集权的关系、法治与人治的关 系、政治与道德的关系等问题。他们的论述和主张,事实上已经成为长期在中国 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文化,极大地影响了中国人民的心理和行为。正是在这个意义 上,这些论述和主张构成了中国古代的宪法思想并对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极 其重要的影响。
三、中国近代宪法思想 从19世纪中叶到2世纪上半叶,伴随着中国封建制度走向灭亡和西方列强 的侵入,中国社会的各种矛盾十分尖锐,民族危机日益严重。在拯救和振兴中国的 历史关头,资产阶级改良运动和革命运动风起云涌。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特别在对 传统封建思想文化的批驳中,中国近代的宪法思想形成了。其主要体现在中国近 代资产阶级学者、思想家和政治家的思想论述中,比较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提 倡人民主权论思想。以康有为、梁启超和谭嗣同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推崇流行 于西方的以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为基础的民主,并提议在中国建立议会制度和君 主立宪制度。如谭嗣同认为:有所谓民主者,能为大公至正。所以他主张废君主, 倡民主,变不平等为平等。康有为认为,中国最理想的政体是仿照西方的君主立宪。
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思想主张更西方化,建议用自由民主思想代替 儒家学说,用资产阶级共和国代替封建专制政府,把人民的权力还给人民,完全公 平合理。二是提倡分权论思想。康有为认为的君主立宪是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
最有代表性的是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这也是他三民主义中民权主义的主要内 容,其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人民的政权包括 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 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由于中国近代宪法思想 不是在中国历史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过程中自我形成的,而是学习和引荐 的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因此从本质上讲它体现的是西方宪法思想。同时,它也不像 中国古代宪法思想那样有自己比较完整的体系,且缺乏历史的和阶级的基础,因此 就难以得到自近代以来中国主流社会的广泛认同,并最终难有作为。不过,中国近 代宪法思想是与封建思想文化斗争中形成和发展的,它促使人们不断反省中国的 传统思想文化,这对中国现代宪法思想的形成是有利的。
四、中国现代宪法思想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中,中国现代宪法思想开始出现。随着新中国的成 立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现代宪法思想体系逐渐形成。它既是全新的 和革命的,也是历史的和继承的,并且随着时代发展它又是开放的和进步的。概况 而言,具有革命性和发展性的中国现代宪法思想主要是:1.阶级论。这是中国当代 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等人提出的新的人性观论,这一思想的形成既受孔孟 人性社会论的影响,也是毛泽东等人对马克思人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理解 和解释。毛泽东认为,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人在阶级社会中的社会存 在主要指人的社会生产关系,而这种人的社会生产关系实质上是阶级关系,且正是 这种阶级关系决定了人性。同时他又认为,在当今的世界上,没有所谓人类的爱与 恨,只有阶级的爱与恨,而每一个人的爱恨是由其阶级性所决定。从这点看,毛泽东 又否定了孔孟的人性善的理论,并将该理论批判成不切实际的、抽象的理论。但 他自己又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比孔孟人性善理论更加社会化、更加狭窄的人性观念。
这种新的人性论既是中国当代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等人在孔孟人性社会 论基础上形成的,也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人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解释。他认 为,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人在阶级社会中的社会存在主要指人的社会 生产关系,而这种人的社会生产关系实质上是阶级关系,且正是这种阶级关系决定 了人性。在这个观念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建立了他的阶 级斗争理论。新中国的宪法无论在政党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意识形态还 是公民权利上都体现出阶级论思想。使用阶级概念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个特色。
2.人民民主论。中国共产党人对主权和民主的看法不同于西方的人民主权论,认为 权力应该属于广大的劳动人民群众,国家应该是人民的国家,民主应该是真正属于 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这种理论最初出现在陈独秀、毛泽东等人的有关论述中。毛 泽东等马克思主义者提倡建立以绝大多数人为基础,为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所 领导的国家制度,认为这才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民主和国家。1954年1月7日在杭州 的中国宪法起草工作会议上,毛泽东首先提出了起草的指导思想:我们社会主义宪法,一要坚持人民民主原则,二要坚持社会主义原则。新中国成立后的主流思想理 论进一步发扬了毛泽东等人的人民民主思想。3.民主集中制论。与人民民主论相 联系,新中国宪法在对国家权力的划分上及运作上采用了与西方分权论思想不同 的民主集中制思想。这种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将民主和 集中相结合的理论来自于巴黎公社的实践。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权力具有 不可分割性,所以我国在实践中建立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 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具 体体现在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以 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几个方面。4.法治论。与人治论相对立的法治论,是现代民主 国家普遍适用的宪法思想。中国现代宪法同样强调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是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指引下所产生的新型的法治理论,它认为法律代表了人 民的意志,不仅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且还为公民行使各种合法权利提供切实有效的 保障。不过,中国历史上本来就缺乏法治传统,人们重视权威与人治,所以在中国法 治建设必然要历经艰难。真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从1978年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开始的,是邓小平总结了国内与国际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思想和方针。在邓小平思想的影响下,1999年宪法修正 案第1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 法治思想第一次这样明确地直接写进了中国宪法。中国现行宪法,即82宪法是中 国在刚刚结束十年动乱和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之初制定的。尽管82宪法被广泛认为 是新中国最稳定和最好的一部宪法,但也不能否认其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而且许多 宪法条款在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得到全面的细化和落实。究其原因,难脱当今中国 社会实际有影响力的宪法思想之制约。我们认为,在当今中国社会实际有较大影 响力的宪法思想并不是中国现代宪法思想,而是中国传统的古代宪法思想。一方 面,是因为中国古代宪法思想本来就根基很厚,底蕴很深。邓小平曾说过:旧中国留 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传统法制传统很少,也正因此他说政治体制 改革太困难、太复杂。当然,强盛的中国古代宪法思想并不是说没有积极的一面, 比如在大一统的中国传统小农社会中,孔孟的德治思想一直就被奉为是治国安邦 之良策。今天中国领导人也提倡德治思想,虽然在新的历史环境下把德治归于思 想建设和精神文明范畴,但在强调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意义上与中国传统的思想 不能说不存在联系。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经历的数次政治运动,变相地实施、 宣扬了封建集权思想和人治思想。1954宪法制定之后不几年,从1957年反右开始, 人治思想就抬头了并愈演愈烈。结果是人治的传统和习惯在集权体制配合下迅速 就把宪法的约束抛在脑后。现在我们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但上世纪8年代之前 在中国很难说有法治的概念,而且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崇尚权威和人治而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即使现在人治论思想依然繁衍,像国家权力党内化和部门化、 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神秘化现象仍十分严重。我们的行文和思维模式乃至 事业的发展、问题的解决和成绩的取得离不开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人们对领导的 寄托胜似对法律和制度的信任。而与此同时,中国现代宪法思想从整体上看尚处 在初级和不平衡发展状态中。首先,有些宪法思想还未完全形成(如法治论),有些 还暂时体现在宪法条文或理论层面中,尚未完全作用于中国社会实践。企望它们 完全取代和消除中国传统的宪法思想来支配人们的行为选择还不现实。其次,一 些现代宪法思想还不成熟,在一定程度上还包含着一些扎根于中国社会土壤的传 统宪法思想因素,尚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比如,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仍带有 一定的集权论思想,在实践中如果民主尚缺乏完善的或被真正落实的选举制度和 监督制度等法律措施作保障,如果集中依靠少数领导人手中的政治权力,则民主集 中制往往演变成为集权制。个人高度集权就会产生家长制作风,就使个人凌驾于 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再次,不同现代宪法思想的发展及其在实践中的 指导作用也不平衡。比如在突出强调阶级论的同时,人民民主论和法治论则相对 薄弱。突出表现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与宪法权威的关系、党同人大和政府三者 之间的关系没有很好的理顺,在事实上的强权政府下,人民代表大会难以体现出作 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权力。总之,在当今中国社会中,实际发挥着直接或 间接影响力的宪法思想是复杂和多元的。国家、组织和个人所做出的某一选择往 往是多种宪法思想共同影响的结果,有时难免还会在多种宪法思想中做出游离不 定甚至是矛盾的选择。
五、未来中国宪法思想的发展 可以肯定的是,未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不会停 止,加入WTO之后中国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互动效应也会趋于明显。我们认为, 未来中国古代宪法思想的影响会相对减弱,西方某些宪法思想的影响力可能会增 大,而未来中国宪法思想最大的发展应该是形成于2世纪下半叶的中国现代宪法 思想保持与时俱进,并在吸收和融合一切有合理价值的宪法思想同时不断成熟、 完善和发扬光大。现代宪法思想的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1.阶级论的影响会弱化。
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主旋律的历史背景下,继续以阶级和阶级斗争作为指导思想来 构建宪法制度将与中国社会的现实发展及其要求发生背离。党的十六大并没有否 定党的阶级性和阶级基础,然而,它在继承改革开放以来逐渐注重先进性的基础上, 更加鲜明地强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党和政府的奋斗目标走进或贴近人民群众 的现实需求,即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目标,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 和自由。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反映未来中国社会更趋人性化,而阶级论则会不断弱化。法学家张友渔23年曾在一次宪法学术研讨会上说,有人提出将来修宪一定会 使三个代表思想入宪,平心而论,如果能用三个代表取代当前宪法中阶级斗争的提 法,确实是一种进步。总之,阶级论的弱化势必会对未来中国政治架构的改革与完 善产生积极的至关重要的影响。2.民主集中制论会进一步深化,特别是权力间的制 衡与监督将会突出。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和制衡关系是世界各国宪政发展的普遍 规律,我们在批判西方分权论宪法思想和体制的同时,往往忽略了这点,实际上中 国宪法所规定的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心所建立的一府两院制度就包含着国家机 关之间的分权和制衡关系。与西方政治制度不同的是,我们的分权是在保证人民 当家作主前提下治理权的分工,不是主权的分裂;我们的制衡和监督来源于人民对 国家机关的监督而这种监督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得以实现,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的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民主集中制下的上级对下级的单向监督,而不是西方 的分权监督。可见,中国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比西方更需要和更有利于立法机关 实施监督职能或采取用于监督目的的各种措施,问题是目前这些宪法规定在相当 程度上还更多地停留在宪法和理论层面上,如何在成文法中予以细化和实践上全 面落实将是未来思考的重点,而在这一过程中西方宪政中的一些合理的成熟的做 法或许值得我们借鉴。3.法治论将明显地朝两极化方向发展:充分反映和保障人民 权利与限制政府行为。这体现出现代法治的真正内涵:法治是服务于人民利益的 机制,是要保障人民通过法律的途径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各种行为,尤其是行使国家 权力的合宪性和合法性。以法治国已写进了宪法,但整个宪法体系和法治制度的 构建离现代法治的要求相差甚远。所以中国未来法治思想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重 点将围绕在如何建立一部真正处在最高法律地位的良好宪法和建立一套运转有 序的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的宪政体制上。4.人民民主论思想将进一步深入。人民 当家作主的要求和思想进一步会从宪法和理论中走向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各个方 面。特别是人民对属于自己的权利的要求会更加主动和具体,这反映在广大人民 群众的主权意识、权益意识、纳税人意识和参政意识的不断成熟和增强。同样这 种变化会对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产生积极影响,过去那种将党与人民等同起来和党 直接管理国家、代替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和做法会逐渐得到修正。
六,未来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未来中国宪法思想的发展变化,必然会对未来中国宪法的发展产生积极的 影响。未来宪法的发展趋势(包括宪法的制定、修正及其宪法实践等)可能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将加大对政府行政权力限制方面的安排。宪法关于政府行政 权力的限制是法治论所提倡的加强对公共权力制约的直接结果。限制主要来自于 三个方面:第一,来自立法权的限制。加入WTO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机关不仅通过有关立法来限制政府行政权对经济、企业和公民权利过多的干预,而且立法机 关自身权力的落实和到位,也使政府行政权受到限制。比如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 的编制和执行加强监督,就意味着政府在国家财政管理权上受到了限制。第二,来 自司法权的限制。未来政府行政权的制定与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这反 映出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和交易中处于平等地位, 过去政府较多的超经济、超法律的做法将会受到制约,而且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和 个人还会对政府不当和不合法的干预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借助司法权监督来解 决。第三,来自政府自身的自律性限制。随着政府职能的改革和调整,政府行政权 本身也会做适当的调整,增大有关限制性规定。2.宪法将充实和细化人大制度。人 大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力的主渠道,所以无论从何种宪法思想看,人大制 度作为中国基本政治制度都必须得到实质性加强。可以说充实和细化人大制度是 未来宪法思想发展和综合影响的必然结果。唯有如此,人民的要求和意志才能得 到更好的反映和集中,人民决定和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权力才能更好地实现。
为此,未来宪法建设应该关注的是:第一,民主选举制度,特别是中国公民直接选举 的层次;第二,人大监督职能,这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关键;第三,党对人大领 导方式,即党如何通过人大内部的党组织和党员代表来发挥作用,并通过人大来保 持政治领导地位。3.宪法监督制度将会得到重视。宪法监督制度也被称为宪法审 查制度,中心就是落实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使一切违背宪法原则的组织和个人及其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和追究。如果说法治制 度、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根本维护必须以宪法全面有效实施为根本出发点,那 么对保障和促使宪法实施有重要意义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就是关键。没 有违宪审查,就没有法治权力秩序,就没有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宪政,未来修宪的一 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使这种制度在宪法条文中找到确凿根据。4.宪法对于共产党的 执政制度将会进一步明确和具体。未来宪法在确立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这一点上 是毫无疑问的,这是中国宪法和政治制度的必然和特色,必须加强。但执政党与宪 法的关系及其执政方式却需进一步在宪法中加以明确和具体。因为中国是成文法 国家,宪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本身的明确与具体程度,特别是在中国 这种共产党执政、多党参政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更应该由成文法予以明确而具体规 定。否则大量的来自成文法之外的宪法惯例(包括个人意志)则可能会成为宪法之 外的权威并左右国家政治生活规则,这样就难免会出现组织和个人及其行为超越 宪法的现象。所以宪法要结合充实和细化人大制度,考虑如何来明确共产党执政 制度,并使之具体化。核心是,党的执政意志和决定如何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并以 国家政权的形式来完成,换言之,就是党的主张如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程序 转换为人民的意志,而这个程序一定要在民主与法治化基础上做到明确与具体,使党的一切执政活动都有法可依、有宪可查、有律可约。5.宪法将会加强人权保障 制度。现代民主社会,人民当家作主不仅要体现在对国家政权的掌握上,而且还要 体现在公民个人权利的申诉与保护上。人们对良好宪法的期盼和尊重并不仅仅因 为它具有根本大法的法律地位,更在于它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也只有将社会所 有公民共同追求并应拥有的权利通过立法途径上升为法定人权,才能使人权建设 制度化,并切实得到法律保障。宪法要反映和保护的公民权利应该是公民最自然、 最直接及内在的生存与发展要求,包括对财产保护、自由、平等等人类文明普遍 存在和肯定的价值取向,而在这些方面不应该受到阶级或意识形态上的过多限制。
6.宪法条文与内容将趋于明细化和和谐化。宪法一方面要界定政府行政权力和行 为的规则,是确立操作性规则的规则,另一方面又要体现出公民的宪法权利和人们 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而这些都是比较微观细致的,因而宪法规范就比较明细化。
另外,宪法要反映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阶层公民的普遍要求,成为全社会公平的游戏 规则,因而对不同社会阶层或利益集团的不同利益要求,只能是顾全大局和求同存 异。用于调节各方面、各阶层之间利害矛盾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协商与妥协,达到 一种和谐,而不是过去那种矛盾不可调和下的激烈斗争或专政。在当今和平与发 展的主旋律中,宪法也应该体现出和谐性的一面,从而才能更具稳定性和活力,而 这对于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