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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阻却之分析研究论文
法律信仰阻却之分析研究论文 2001年12月3日,李鹏在全国法制宜传日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做到 依法治国,很重要的一个任务是必须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 识,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当然,在理论界,特别是法学界所期望的更 高:要树立法律的”权威“,让法律成为国人的”圣经“,让国人信仰法律。诚然, 经过20年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普法运动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国民的整体 法治意识已经大为提高。但至今一现象还是存在,那就国民对法律仍缺少神圣的 信仰。这是偶然吗?不,我认为它有中国社会历史的必然性。第一:中国人从来没有宗教。
自古以来,中国的智识阶级就一直是无神论者。在中国,宗教在虔诚和玩 笑之间并无甚鲜明的界线。中国人的宗教经得起亵渎,不神圣:可以把泼妇比作 玉皇大帝;
麻姑、八仙之一则是寿宴上的常客。中国人的宗教不执着:如持斋的 人常常留恋着肉。正所谓“酒肉穿肠过,佛主心中留”。更好的发明是吃“花素”制 度:吃素只限于初一、十五或菩萨的生辰之类。中国人的宗教很功利:一个从不 信教的人会在婚后去求“送子观音”;
开店后会供上“财神爷”。这也就不奇怪在中 国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大大小小的各路神仙了。
然而,法律是有宗教性的。脱胎于宗教的法律的血液里必然活跃着宗教的 因子。宗教给与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重所必需的神圣性,法律的宗 教性是法律被信仰的基础。信仰共产主义的国家从来都是否认宗教的,自然也不 会承认法律的宗教性,他们只看到法律的阶级性和工具性,“对于前苏联人民来 说,上帝是不存在的,如果一定要说有的话,那就是列宁”。在中国,仅仅是出 于“统一战线”政策的需要,为了团结尽可能对多的教民,对宗教抱着“不提倡也 不反对”的观望态度。信仰在中国是稀缺物。
对宗教的态度尚且如此,那又何敢期待国人对法律会有什么样的坚定信仰。
中国是一个务实、功利的国度。即使我们移植了西方的法律,也只是复制 了法律的形式,而未能将法的精神内部化,没有赋予它宗教内涵,法律还没有成 为内在信仰,仅仅是一部外部规则。在中国,法有“有用”和“无用”之分,如经济 法、民商法就叫热门,而法理、法史则为冷门。这是法的信仰缺失的直接恶果。
正如黑格尔所说:‘它们不是法律,而是压制法律的工具“。梁治平先生对中国表示出深刻的忧虑:“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 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 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 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 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 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
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标的和神 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 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 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 第二:中国人向来对腐败不是深恶痛绝。
自古就有“三年清知府,十万白花银”的说法,也算是老百姓在心中对腐败 一定程度上的默认了。就算某位官员在任期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一定的财 富(不是非常的过分),但只要他还比较的关心百姓的疾苦,为百姓做了些实事, 那他离任之时百姓也都还把他算个清官、好官。至少是不会背着贪官的骂名。而 平常百姓的教子更是“学而优则仕”。为什么要入仕呢?当然,这其中也不乏为国 家干出一翻事业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入仕即意味着富贵与发达。这当然不是所谓 的民族的劣根性了,而是中国民众所特有宽容心。一种朴素的奉献与补偿的心态。
当然,这是一种义务本位的思想了。
其实这种义务本位的思想,现在仍然大量存在并占据着主导方面。从中学 课本或者报刊大肆报道某位官员的份内之事就可见一斑。其实,他只是做了他应 该做的。报道他,或者是因为现实中这种情况太少,需要借此来宣扬“在其位要 某其政”;
或者报道者本人就是义务本位思想,觉得民众享受了“礼遇”。如果是 这样,那他作为新闻工作者的觉悟就太可悲了;
或者是他虽明白却故意这样的宣 扬?那么他的政治动机就值得怀疑。其实,大家都知道,出现以上情形的根本原 因还是上至官员,下至百姓的官本位或义务本位思想。
第三:中国的人情社会。
人们不信仰法,而是信关系、信人情。人情社会是中国社会和文化的一大 传统,也是东西方文化异趣之所在。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调整人们行为的主要不是国家法律,而是一种称之为“礼”的规定。即所谓三纲五常。法只是礼的附庸及补充,法本身没有自身的 独立价值。“礼制”带来的是社会的安定、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精神上的皈依。而经 过长期的历史沉积,这种所谓的“礼”的东西仍然不断影响着现在的人们――包容 与妥协。遇到纠纷,人们首先是选择忍让;
其次是通过各种私下途径来解决;
最 后才迫不得已的选择诉讼的途径。同时人们对权力的追求、崇拜与服从,远远超 过对法律的追求、崇拜与服从。因为,权力的渗透面太广泛、太普遍,并直接决 定着人们的前途、命运及利害。
我国的官员层面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现时的中国,由于直接的民主选举 不普遍、不深人,官员的任命往往决定于上级领导,形成了官员只对上司负责不 对民众负责的体制。因此,上下级官员之间,人身依附关系相当突出,形成了大 家为其生存与发展相互规避法律的不良局面。在他们之间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对法 律的信仰。
同时,体制上的一些问题也严重阻碍着对法律的信仰:如,我国司法机关 受制于地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权都源于地方党委与政府。法官、 检察官由于政治命运与前途据在地方行政官员手中,因此,在受理案件,审案时 往往注重甚至服从地方官员的意志,如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要逮捕某个官员时不 是考虑法律的规定,而是首先想到征求地方第一把手的意见;
法院在审理许多大 案时也注意听从地方领导的批示等等。
在国家的政策层面,法律服从于政治、政策的现象依然很突出。如《破产 法》颁布实施以来,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企业甚多,但政府考虑到社会的稳定, 却在政策上规定企业不宜向法院宣告破产。虽然这种规定显得适宜、合时,但对 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却带来难于估量的负面的影响,最直接的就是法律权威性、 神圣性的丧失。
可见,在我们大力普法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对建立起国民的法律信仰 意识不可期望过高,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看不到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