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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关键字:行政调解,纠纷,法律
一、行政调解制度概述
1.1行政调解制度的内涵和性质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准确地界定行政调解的概念,必须把握好行政调解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对于行政调解的概念、内涵、性质,目前学术界并无统一的界定[1-5]。同时,不同学者对行政调解的本质特征上的认识存在一致性,只是对其所包含的范围有所不同[1]。主要观点如下:
1.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主持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2]。
2.行政调解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基础,以平等自愿为原则,由国家行政机关(机构)主持,促使当事双方互让互谅、消除纠纷的活动,是介于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一种行政化机制[3,4]。
3.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充分整合平等、自愿、协商等因素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在职能范围之内,对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进行诉讼外调解的活动[4]。
综上,从概念包含的内涵和外延这一角度来看,以上有关行政调解的概念在内涵上是一样的,在外延上则有所不同。归纳总结如下:
1.对于行政调解的内涵,学者们的观点是统一的。即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解决当事人双方所产生的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活动。该内涵从三个方面反映了行政调解的本质和特征: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以解决纠纷为目的,非诉讼性。
2.对于行政调解的外延,存在一定差异。从以上学者们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有的学者认为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的纠纷都是行政调解,有的则认为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的特定范围内的民事争议和行政纠纷才是行政调解。
1.2我国加强行政调解的意义
在行政诉讼上,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运用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其原因主要在于行政职权的不可处分性。但事实上,行政职权是可以进行有限处分的。尽管我国上禁止行政案件适用调解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上,在行政案件撤诉率长期居高不下,非正常撤诉的现状为行政诉讼立法所始料不及的情况下,行政调解却大量被运行着,虽有悖于立法规定,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体现了调解特有的优势。
当前,我国在人民思想观念、社会体制、经济格局、利益分配等方面都在经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行政调解应主动融入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行政主体有效解决纠纷、争议、矛盾的有效性[8,9]。
1.3行政调解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两者的在性质上,其一,行政调解属于官方调解,人民调解则属于民间调解。其二,调解的依据和制度设置情况不同。行政调解的法律依据是分散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政章等一系列中。人民调解则是比较集中的出现在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中。其三调解的主题不一样分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不同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