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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聘用或雇佣的人员。船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考试或考核程序依法取得船员资格证书,船舶要按规定配齐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所有船上人员需要配备“四小证”即《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且某些特殊任职人员还要有相应职务的适认证书, 如机工证, 水手证,驾驶员证书, 轮机员证书等。对于无证人员驾船或船舶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一律不予其进场作业。
(二)避免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形态。《民事案全域旅游作为我国旅游事业发展中提出的一个全新的概念,在适应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现实需要的同时正在不断促进适应地区的全方位现代化建设需要,尤其是符合国家对“美丽乡村建设”以及“地区经济增长”的大政策方针,在当前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宏观背景下,树立科学的全域旅游发展观的同时不断促进新时期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介绍全域旅游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给出一些在新时期下如何更好地促进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可行性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件案由规定(试行)》第25 条海商合同纠纷第99 项规定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认为,船员劳务合同是指船员和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达成的船员在船上工作或服务,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向船员支付工资报酬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2、确保船员利益得到保障。为确保船员利益得到保障,履约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船员的工资发放等相关福利进行监督。但由于填海工程的特殊性,往往分包单位与船员所隶属的工作单位不是同一家公司,船员公司与总包单位也无合同关系,管理起来存在一定困难。为防止船员发生的纠纷影响到工程顺利进展,结合船员流动性较劳务用工相对稳定的特点,应对船员的劳动关系逐个予以确认,确认应有船员公司的印章,并将形成的书面文件交于总包单位备案。避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诉请工程总包单位承担用工责任。填海工程在传统工程的基础上出现了很多新鲜的元素,其施工船舶与普通设备的管理存在差异,船上船员的利益保障也与普通的劳务管理有所区别。因此船舶与船员的法律风险防控应从《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范入手,结合各地海事局官方通知,从而有效掌握船舶与船上动态的合法性。在此特别提出的是,我们所要求的“有效掌握船舶与船上动态的合法性”,仅仅涉及项目建设履约中船舶与船上作业的行政合法性。之所以如此界定,旨在行使总包对船舶的“督察权”(为确保下游分包单位使用的船舶及船员处于合法运营之状态而责令其出示事先承诺的相应证件的权利)而绝非片面追求公司管理权限的扩张――这种扩张可能伴随公司法律风险的扩大,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作者单位: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