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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的规章制度
学校安全的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学校师生生 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西宁市教育局特制定《西宁市学校安 全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本着对师生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 学生健康成长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防范教育,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属地化管理”、“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接受上 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 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主任承担对学生进行日 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 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从领导班子成员到每位干部职工,既要既抓业务, 又是抓安全,人人一岗双责,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机制,层层落 实责任,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 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网络,配 备安全工作信息员。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对所管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制定本地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学校安全管理工 作。
(三)与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签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其落 实情况 (四)督促学校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整改项目及 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接受上级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和一般安全事故处理的领 导与指导工作。
(七)其它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一)建立与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和 保卫人员,落实责任、经费,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 应急预案。
(三)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工作。
(四)负责与本校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 和各个教职工,并考核其执行情况。(五)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 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
第三章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 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目标。小学阶段安全教育目标是:初步树立安 全第一的思想,了解在学校和日常生活中基本的安全常识,掌握在紧急状态下避险 和自救的简便方法,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 力。
中学阶段安全教育目标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安全 法规和学校的有关制度、纪律;熟悉在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具有 一定事故防范和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掌握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 备一定的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也要对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家长进 行教育。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普法教育, 安全意识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 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常 识教育以及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自救、自护的方法和受到不法侵害时 的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 内容,通过校会、班会、团队会、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师生传达上级有 关学校安全教育及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广大教师要关心并积极参与 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媒介向学生传授安全知识。
学校应开设安全教育课,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 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不 同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对师生进行经常性教育、阶段性教育、警示性教育和预防性教育,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使师生员工了解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 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
对小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在开学后、期中、放假前进行三次;
对中学以上阶段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在开学后、放假前进行两次;紧 急疏散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 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围 第十五条 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时,要特别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 理障碍的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压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 性心理品质,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 国家颁布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 知识、审批程序及处置突发事故的方法,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防范 事故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方法;掌握识别学生心理疾病和 正确处置方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管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 护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校长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 思想和法制观念,将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工作日程;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等变化, 定期对干部和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 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
第四章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会议制度。将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安全领 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相关工作会议(重大、敏感时期适时进行),传达学习上 级安全工作通知、指示精神,总结、分析、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维护稳定、 综合治理及处置突发事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集体 活动安全、交通安全、校园治安、门卫管理、出入人员登记、重点部位管控、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等规章制度,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处(室)和个 人。第二十条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学期中、放假前、雨(雪) 季前、冬季取暖前及重大敏感时间段、时间点,各学校要组织人员对学校安全保 卫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落实安全 制度和防范措施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要 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大型活动申报、备案制度, 学校组织大型校外集体活动,要制定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于4日前报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请示要附活动方案、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人名单。
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须报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每学期期末,学校将安全工作情况以 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考核制度。把学校安全工作列入考核学校校 长工作情况及学校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 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学校要特别加强对校舍的监控,定期检查, 发现险情(危房、危墙、危厕等)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妥善处理。凡经上级行政主 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学校必须立即封闭停用,并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筹集资金尽 快修缮或加固、翻新。学校无力解决的,要根据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负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 校应书面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工程建设初,实行严格 的招投标制,签订甲乙双方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施工 企业资质等级规定,严把工程质量关,同时做到安全生产、质量、消防设施建设“三 同时”。建立校园基建项目安全生产法人责任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拆除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及安全备案手续,禁止基建无施工许可、无委托 工程质量监督、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三无工程”。外来施工人员到校施工,由 其施工单位统一到学校安全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 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严禁将学校校园场地、出租房屋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燃、易第二十五条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处理好防火与防盗的关系。要根据《消 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 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合消防部门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排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等应设置消防栓和灭火器,各类教室、实 验室、仪器室、图书馆(室)、阅览室、食堂、餐厅、学生宿舍等必须配备灭火器, 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门厅、走廊、楼梯等安全通道,要保持畅通无 阻,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学校根据学 生不同年龄层次和特点,每年至少安排4个课时,及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 传教育活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义务消防员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岗位培训,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档案。
学校要及时更换老化电线和各类管道,并做到各类线路、管道敷设符合有 关安全规定。
学校内严禁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学生参加此类劳动和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学校应加强住校教师、学生宿舍 特别是女生宿舍的管理。学生宿舍的安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格学生请假 制度、出入校园审批、登记制度;不准学生上课时间随便进入宿舍,不准学生在宿 舍接待校外人员,非本宿舍人员不准留宿。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私自接线安装、使用各类电器和充电器;严禁将应急灯、 煤油灯、蜡烛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严禁明火取暖。
非寄宿制学校,严禁招收住校生。严禁学校租用或变相租用当地民房作为 学生宿舍。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和社会实践的安全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的 社会公益活动及上级要求学生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必须首先排查不安全因素,提 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组织学生外出社会实践或校个集体活动时,要坚持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 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同时 做好师生的安全保护工作。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 能力范围的各类活动(如高层建筑物上擦玻璃,擦洗交通隔离物,医院等有传染病 源的地方劳动等)。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和防汛、防洪活动。经批准举行的各种校外活动需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具有法定营运资质,必须 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大型集会活动要事先对行车路线、 交通工具、场地、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详细勘察,认真排查各种 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单 位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 控,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学校校长有权拒绝社会 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加强校车管理。凡是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 合格。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严禁无牌、无证、报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 准的车辆接送学生,严禁货车、拖拉机等车搭载学生;校车应按额定数量乘坐,严禁 超载;幼儿园接送幼儿用车应指派随车护送管理人员维护车厢内的学生安全;学生 外出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得租用证件不全和车况不良的车辆,要选用技术过硬、 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持有效证件的驾驶员。建立每辆校巴车安全台帐, 对9座以上的车辆进行统一制作门徽;学校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不 得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作为校车,杜绝病车上路;校车未经校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 外借;校级领导一律不得驾驶校车;学校司机要证件齐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 酒后驾车,防止交通事故发生;节假日期间,各单位车辆原则上一律封存。
第二十九条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认真执行有关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震、电源防护等工 作,学校在工作中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任”,加强网络运行稳定与 第三十条加强对体育设施、体育活动工作的管理。学校的体育场地和活动 器械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适合学生的生 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要加强对早操、课间操和体育课教学的组织工作, 体育课教师要加强运动技术要领和准备、整理活动的指导,注意做好学生活动中 的安全保护,防止和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禁止学校组织学生在街道和交通要道上 进行跑步等体育活动。体育教师要与学校医务人员配合,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在 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军训和体育课中的剧烈活动时,禁止有病、体弱及身体不适 者参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的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服用各 种保健药品。
第三十一条加强教学环节的安全管理。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栏杆、 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 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 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学校应按时上课和放学,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生出现旷课的,寄宿 学生擅自外出或者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并派人查找;学 生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安排人员值班、巡查,合理引导学生有序上 下楼梯,不在走廊做游戏、嬉戏打闹,及时疏散拥挤人群。教室内不准乱拉私接电 源、乱设插座、乱充电。不准学生在无保护措施情况下擅自登高擦洗窗户外玻璃。
学校教职员工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对造成学生致伤、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师德 建设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根据自身的 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中小学生应按时上、 放学,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通知家长,并采取安全措施。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 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各功能室(馆)安全管理。实验室要健全安全操作和管理 规程,禁止学生参加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实验。各功能室及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用 电、用火、防盗管理,各功能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具备消防知识,否则 不得上岗。实验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以 及其它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实行双人负责制(实行两人两把钥匙管理), 应建立严格的保管、检查、检测、领取、使用、库存、销毁登记制度,防止流失 和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加强锅炉安全管理。锅炉的使用必须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测, 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有明确的操作规范,不准随意请他人代班操作。锅炉应实行 定期检测和定时检修制度,检验不合格的锅炉禁止使用。锅炉房内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锅炉工要落实责任制,任何情况下不准擅自离岗,要时刻注意气压情况、 进水情况,建立值班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十四条加强饮食卫生的安全管理。食堂卫生: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卫生 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 食品留验和记录制度。食堂要按规定配备必须的消毒、冷藏等设备,认真做好食 品的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的卫生工作,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 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学校,防止食物中毒和药物中毒。要高度警惕并防止市场 经济条件下由于非正常竞争等引发的伤害事件。要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堂管理规章 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食品卫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 条例》,严防食物中毒及各种疾病的发生,未经学校同意、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 许可证等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学校内从事经营和服务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安全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 害部位,学校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技术先进、质量 可靠的监控设备,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被盗等事故。
第三十六条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坚持“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 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完善“学校领导-各处室-班级”三级信访渠道,切实 转变各级领导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一线,深入师生员工和退休教师、职工中,了解他 们的工作生活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广大教职工做实事,解难事,办好事, 确保化解矛盾不留死角和盲点,确保无个人或集体赴市、省、北京越级上访事件 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加强节假日期间带班、值班和日常门卫管理。节假日或重大敏 感时期,学校除安排保安人员值班外,还应安排教师值班、校级领导带班。值班和 带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做好校内安全巡查、情况记录、交接班和信息 报送工作,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坚持防汛昼夜值班制度,坚持做到汛前整改,汛期 重点监控,汛后救灾及时。
学校要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查制度,聘请专业保安担任门卫,加强业务指 导和管理,落实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严格无关人员、车辆进入校园,加 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可疑物品的盘查,严禁将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品、剧毒物品、 动物和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六章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认真做好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要时刻关 注学校周边环境,积极同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加大校园周边环境信息员队伍建设, 实施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隐患举报制度,鼓励在校师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举报 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和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因素,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 门汇报,加强同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大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力 度,共同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七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 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重大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 死亡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校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人数、姓名、原因、主要症状、 学校所采取的措施等。
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的种类、开始流行时间、地点、 感染人数、姓名、主要症状、学校所采取的措施、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
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种类、时间、 地点、伤亡人数、姓名、民族、事故原因、责任鉴定、善后初步打算及其直系亲 属姓名、单位等基本情况。
第四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立即启 动突出事件应急预案,及时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 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 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日内以书 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市教育局。第四十四条 学 第八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实行学校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在学校目标考核、评优表 先活动中,对当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 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一切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四十六条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 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 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完善相关防控措施,学校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造成安全 事故发生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 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校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 重的;
(五)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 的;
(七)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车辆等公共财物管理,造成人员伤亡或公共财产 重大损失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三条要求,对事故隐瞒不报、谎 报或拖延报告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 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