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热词搜索:
医疗事故鉴定典型案例的评点
医疗事故鉴定典型案例的评点 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当 今中国主要矛盾之一。虽然人们为缓解医患矛盾进行了各种努力,但医患关系并 未按照人们的努力和期望方向发展。不仅在我国,即使在科学技术非常发达的国 家,近些年来的医疗纠纷也是呈日益增长的势头。本期,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蒋士浩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点评,让医患双方从不同 的角度认识医疗事故,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医患矛盾,共建和谐医患关系。[案例1]不该切除的阑尾 案情:某女,21岁。因“停经38周”,下腹坠胀4小时余”入住某卫生院。
因胎位异常为臀位,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术,术中加行阑尾切除术。术 后第2日起,病人持续发热,术后第11天,病情无好转,转某市级医院,确诊为 结肠子宫阴道瘘。术后14天在全麻下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肠 切除术、子宫瘘修补术。术后18天好转出院。半年后因“腹痛6小时”入住某市级 医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
最终鉴定:医方在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同时行阑尾切除术,未得到家属 同意签字,违反了医疗常规;
且手术粗糙,阑尾残端未能处理好,术后造成盆腔 感染、肠粘连、结肠子宫阴道瘘而导致须二次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 部分回肠切除术及子宫瘘修补术,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上述后果和医方的医 疗操作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
点评:医生治疗病人,首先该病人得有疾病的存在。如果病人没有病, 去给病人施行手术,切除了某一个好像没用的器官,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这 种事情居然就发生了。详细阅读整份病历,均没有记载病人曾有过急性阑尾炎的 表现及诊断,这个手术做得一点理由也没有。手术审批单形同虚设,就是家属要 求切除阑尾,根据病人临床表现,医方也不应该同意,而且手术是由具有助产士 资格的人员作为术者,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方存在着明显的过失行为。术后 出现下腹感染,逐渐形成腹腔脓肿、结肠子宫瘘、肠粘连,是医方施行阑尾切除 术时操作不当造成的术后并发症,不仅给病人带来痛苦,还造成结肠部分切除的 后果。一次毫无道理的手术,带来的沉痛教训,值得深思。
[案例2]病情加重并非医方责任案情:某男,56岁。因“双下肢乏力伴行走不稳2月余”住入某医院神 经外科。诊断:颈椎病;
颈2-3、4-5、5-6椎间盘突出;
胸12-腰1椎间盘突出;
腰 1-2椎间盘突出。在全麻下行颈前路切开、减压、植骨+锁定钢板内固定术。病理 诊断:(颈3-4椎体)髓核组织变性。术后两周出院。出院后患者诉病情未见缓 解,且症状加重,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行高压氧等治疗,症状稍有改善但不明 显。
最终鉴定:医方诊断正确,有手术指征,手术方法正确,术后处理符 合医疗原则。患者术后症状加重,四肢部分功能障碍系原发疾病脊髓变性所致。
与医方手术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点评:分析本案,应该说医方的检查是比较全面的,诊断是准确的, 由于手术指征明确,医方所选择的颈前路减压、植骨及内固定的手术方案是符合 常规规范要求的,这一手术方案是国内外目前治疗颈椎病最常用的方法,手术过 程无违规及失误,并未对颈髓造成直接损伤。因此,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构成医 疗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该病人手术后效果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颈髓 长期遭受突出的颈椎间盘的压迫,已发生不可逆性损伤,这种损伤一旦进入快速 发展期,短短数月之后病人即可能出现瘫痪,对于这种损伤,手术治疗的目的是 希望对颈髓解除压迫后,病人的症状和体征能够得到改善,病情的发展能够得到 延缓或停止。由于受目前的医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术前还不能准确判断脊髓受损 的程度,因此手术效果如何在术前也是无法准确判断的,所以就出现有的病人术 后效果很满意,而有的病人术后不仅没有效果,反而会比术前更差。
本案中医患双方术前交流不够,特别是医方对病人术前的疾病状况及 手术目的、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向病人解释不够,致使病人对手术效果期望值过 高,而对手术风险的心理准备不足。
[案例3]没有金刚钻 别揽瓷器活 案情:某男,40岁,因“腰痛伴右下肢痛麻5年,加重9天”收住某乡镇 医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入院后次日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腰4-5、腰5- 骶1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两周后出院。两个月后因“腰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 后,右侧腰腿痛2月余”住入某市级医院。予脱水及神经营养治疗。三个月后行 MRI检查报告示:腰椎骨质轻度增生,腰4-5、腰5-骶1椎间盘信号减低,腰5-骶1 椎间盘术后,右侧椎板部分缺如,其间盘右后缘可见局限影,对硬膜囊有压迫, 脊髓及椎管内未见异常信号影。四个月后住入某市中心医院,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髓核摘除+椎管探查术,术后予抗炎治疗。
最终鉴定:1、医方在诊治过程中,诊断正确,有手术适应症,行腰5 骶1髓核摘除方法正确,但同时行腰4-5椎间盘膨隆髓核摘除指征掌握不严。2、 医方属一级医疗机构,行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属超范围行医。3、医方对患者 手术中取出的标本未作病理检查。4、目前患者右足功能障碍与医方医疗行为有 一定因果关系。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点评:在本案例中,医方诊断是明确的,腰5-骶1椎间盘突出明显, 有手术指征,术中行腰5-骶1椎间盘髓核摘除无可非议,但腰4-5椎间盘仅为轻度 膨隆,无手术必要,医方亦行髓核摘除属指征掌握不严。医方为乡镇医院,属一 级医疗机构,根据《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定(暂行)》规定,一级医院是不 应该开展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手术治疗的,该院的行为属超范围行医,存在违规行 为。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是在脊髓和神经根周围开展手术,具有一定的难度和需 要一定的手术技巧,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虽然目前能够开展 此类手术的医院已相当普及,但作为乡镇一级医院,其技术水平及设备条件尚不 具备开展此类手术的能力。由于目前医疗体制方面的原因,乡镇医院生存困难是 个不争的事实,但不能为此而忽视病人的医疗安全,盲目冒险的做法是绝对不可 取的。目前乡镇医院因超范围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应引 起乡镇医院领导及医务人员必要的重视。
[案例4]患者不满意≠医疗事故 案情:某女,因“左腕部绞伤后疼痛,流血,活动受限2小时余”住入 某市级医院。初步诊断:1、左腕、左手严重碾挫伤;
2、左腕大部分离断伤;
3、 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舟状骨骨折;
4、左正中神经、尺神经、尺动脉断裂;
5、 左手中、环、小指屈肌腱断裂,小指伸肌腱断裂。入院后急诊手术“清创、探查、 修复+内固定术”。术后患肢石膏托固定,抗感染、支持治疗。术后病程录多次记 载左手中、环、小指血运差,有可能坏死,向家属交待病情。术后8天查体发现:
左手中、环、小指及尺侧半掌已呈干性坏死。经科室内术前讨论,认为已无保留 价值,故于入院后第10天在臂丛麻醉下行“左手尺侧半掌及中、环、小指切除术”, 术后行抗感染治疗,术后第4天患者家属要求出院。
最终鉴定:本病例左腕部 碾挫伤(左腕大部分离断,仅有1/4范围软组织相连),诊断明确。医院先后二 次手术,采用清创、固定、缝合等手术方法正确。术后采用抗感染、抗凝、解痉 等治疗,符合医疗常规。目前病人左手残疾和功能障碍,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点评:诊疗过程符合常规规范要求,虽经医方努力,病人术后仍然出 现左手掌尺侧半和中、环、小指干性坏疽。病人不能接受此现实,认为此伤完全 可以治愈,而且有成功的病例,造成左手部分坏死的主要原因是医方诊疗不当, 属于医疗事故。本案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有些病人常常因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 而认为或怀疑医方存在医疗事故,而当鉴定结论不利于自己时,常常又认为或怀 疑鉴定专家有意袒护医院。其实治疗结果是否满意并不是衡量医疗事故的主要依 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中对什么情况下属于医疗事故有明确的界定。
医疗事故鉴定时,专家通过调阅原始病历资料和医患双方的申诉材料、现场医学 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后重点看两个方面:一是看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有无违法 违规行为。二是看有没有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并据此作 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医患之间尽量能够互相理解,共同构建和谐的医疗 环境,这样不仅有利于广大患者,同时也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5]输错血 制度停在纸上 案情:某女,56岁。因“头痛半年,视物不清三个月”入住某市医院神 经外科。诊断:右蝶骨嵴内侧脑膜瘤。因“护理失误”,病人被误输入B型血20~ 30ml(病人血型为O型),被家属发现后立即停止,即行对症治疗,急请血液科 等相关科室抢救治疗。病人全身出现皮疹,10天后病人“神志转清”,主诉“双目 失明,全身皮肤瘙痒”,多次请院内有关科室会诊,3个月后出院。
最终鉴定:医方对病人患有“右蝶骨嵴内侧脑膜瘤”诊断明确,有手术 适应症,手术方法正确,符合诊疗常规。但在术后的治疗过程中,医方输入错误 血型的血液,引起病人溶血反应,属过失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负完全责任。
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点评:输血过程中进行严格的血型检查是防止发生事故的一项最重要 及最基本的制度。护士在工作中必须严格进行“三查七对”,以保证病人的安全。
而更为严重的是,输错血型的血液是由家属首先发现,再与医方交涉,才停止继 续输血,反映了该院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混乱。卫生部规定的医院核心制度中,对 输血的查对作了极其严格的规定,其中需要医护人员核查输血单与血袋标签上的 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号及血量是否相符;
严格核查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 血型,输血前须经二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输血过程中如发生过敏,应立即停 止输血。所幸的是,该病人仅输入异型血20~30ml,并被家属发现后立即叫停,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案例6]让产妇爬楼梯 医方负主责 案情:某女,37岁,因“停经39+2周,下腹疼痛伴阴道流水5小时”, 于午夜2时40分入院。入院诊断:G5P2孕39+2周,临产,LOA;
胎盘早剥。入 院后,于3时10分因电梯停运,步行上下楼做B超检查。3时40分胎心80~90次/ 分,考虑为脐带脱垂,行脐带还纳术。4时50分在局麻下行剖宫产术,5时娩出一 女婴,1分钟Apgar评分为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鉴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已知孕妇胎膜已破的情况下进行B超 检查,由于电梯停电而让孕妇自己上下楼梯,违反了胎膜早破的处理常规,对脐 带脱垂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脐带脱垂后,又延误了剖宫产的时机,对新生儿 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点评:本例产妇为经产妇,已足月临产,胎膜已破,阴道流血性羊水, 肛查胎头“-2”,根据以上情况,该产妇为高危产妇。阴道流血性羊水考虑有胎 盘早剥可能,做B超检查有指征,但不能由孕妇自己上下楼,应用担架。医方的 处置方式是造成脐带脱垂的重要因素之一,违反了胎膜早破的处理常规。3时10 分做B超检查,3时40分发现胎心为80~90次/分,4时为65~70次/分,发现脐带 脱垂后,本应即时行剖宫产术,抢救胎儿,况且还并发有胎盘早剥,行脐带还纳 术是个错误的选择,延误了剖宫产的时间,加剧了胎儿宫内缺氧,导致新生儿重 度窒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