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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若干税收原则
浅谈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若干税收原则 众所周知,随着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电子商务对传统的 税收原则、税收概念与规范形成了冲击,给目前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使国 家税收流失的风险加大。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交易额的急剧上升,理应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 实际上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其结果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 使现行税收受到了损失;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迅猛突来的新生事物,税务 部门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来应该 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大量流失。例如:美国函 购公司一个公司搬迁到Internet上之后,政府就损失了约30亿美元的税收。美国国 内税务署署长玛格丽特·米尔纳,在1996年12月举行的国际税收第九届年会上,对 无约束的电子商务可能导致的全球性政府收入的流失表示出了担心。
随着网络贸易规模的快速扩大,网上税收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人们对网上纳 税问题也逐渐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形成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提出了完全相反的 方案。一是网上贸易就要交比特税,二是网络暂不征税。
前一种观点认为,网上的消费行为、服务贸易、电子商务使许多企业和个 人逃避了应尽的纳税义务。一个高税率国家的消费者只要付出很少的上网费便可 从另一个低税率国家购买到比本国便宜得多的商品。Internet的电子贸易的特殊之 处仅仅在于它是一种数字化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交易的本质。
对政府来说,本质上的交易行为都是应该纳税的。另外,Internet上聚集了大量蕴涵 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它们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法规的保护,而网上贸易对来自世 界各地的信息资源的享用几乎是无偿的,因此,政府对其征税无可非议。加拿大税 收专家Arthur Cordell和荷兰马斯特里克特大学教授Lue·Soete于1994年就此提出 了改革税制的建议——征收比特税(Bit tax),即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个数字信息 单位课征比特税。
后一种观点认为,面对网络贸易的发展,当务之急是如何加强网络基础设施 建设,为网络贸易和电子商务拓展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所以现在对网络贸易征税 显然为时尚早。此外,目前不能对网络贸易征税也有技术上的原因。网络贸易由 于缺乏明确、清晰的地理路线(而这种地理路线正是传统有形贸易的重要特征), 网上交易很难确定买方、卖方和交易地点,尽管可以对通过Internet订货而最终由 水路、陆路或空运完成交易的货物征税,但却很难对通过网络实现交易全过程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收税。
笔者认为,如果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放任自流,就会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 急剧增大、传统贸易方式交易额的相对变小而使国家的税收利益大大受损,政府 会因此而减少对网络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和对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支持,这些因 素势必构成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如果政府开始对电子商务征税,其征税依据、征税规则、征税的技术手段 还有待改进和完善,如果对实施电子商务的企业征税过重,也会影响企业发展电子 商务的能力和积极性。
由此看来,政府如何制订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一个进退两难的困 境。这一问题解决好了,当然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解决不好,就有可能成 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制约。怪不得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思曾讲:“国家既 是人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也是人为导致经济衰退的原因。” 笔者认为,由于全球网上贸易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网络征税应在按照鼓 励、扶持的政策思想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征税原则,包括: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 (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 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 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 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 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 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 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
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 中性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 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1997 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接受了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的税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 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的税种。
2.财政收入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 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 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 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 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 入同步增长。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 么不同,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 则。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 步指出,运用既有的税收原则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 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撤除全球电子 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为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原则这 两项原则。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 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 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外 的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 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 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规定。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就没有 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 栏,要求公司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4.坚持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 段时间。在电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我 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步步亦趋,而是应 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 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