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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无法以国家制定法替换的婚俗习惯,照顾、认可及变通立法
中国有五十六的民族,其中就有五十五个少数民族,在长期历史的进程中,各个民族基于其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原因,形成了具有各自特点的婚俗习惯。这些婚俗习惯进一步促进了当地婚姻家庭制度的形成,并作为当地人处理类似问题的准则保留下来。为了促进婚姻法在这些地区的施行,《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例如在法定结婚年龄方面,由于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早婚习俗由来已久,突然改变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又不能违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很多民族自治地区便作出了变通规定,《西藏自治区实行<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将法定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比我国婚姻法的法定年龄提早了两岁,这是出自于对西藏地区的生产方式、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增长等方面的考虑才做出的。另外在婚姻形式的认可方面,由于藏族地区早期存在有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现象并一直延续的现在,所以变通条例第二条规定“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这样一来既坚持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又结合了西藏地区的实际情况。 一般而言,传统婚俗习惯主要可以在法定结婚年龄、计划生育政策、婚姻家庭习俗等方面进行变通,但凡是与法律有严重抵触且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习俗,都不属于变通的范围。2、加强农村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和《婚姻法》宣传力度 在很多农村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十分落后,这使得那里的人们很难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正是因为缺乏教育,人们接受不到正确的思想观念,以至于早婚早孕、多子多福这样的婚姻家庭观念始终在人们的思想中占据着主流地位,青年男女接受不到教育,早早的便承担起了传宗接代的任务。可见,要想改变落后的面貌,必须大力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提高人们的文化水平,接受正确思想的熏陶,让这些地区的人们特别是年轻人意识到原本思想的错误。 另外,一直顽固存在于农村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不正确的婚俗观念同《婚姻法》的规定是一个矛盾体,二者是此消彼长的。也正是由于在这些地区《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不够,才使得早婚早孕、多子多福这样类似的观念一直深深的存在于人们的心中,如果宣传工作做到位了,那么法律的规定就会在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落后的传统观念就会渐渐淡出人们的生活。因此,提高《婚姻法》的宣传力度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可以使人们更充分的了解《婚姻法》的规定,意识到传统落后思想的危害。 3、构建民间协调平台,由当地有声望的人参与协调,推动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 传统婚俗习惯与法律法规,一个旧一个新、一个约定俗成一个强制规定,二者之间是完全不同的,而构建一个民间的协调平台就是要在这两者之间建一座桥梁,实现国家立法与传统习惯的沟通。 村民自治组织是每一个村子都会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就是这样一个组织,在对农村基层的管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传统婚俗习惯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守旧的人们或许会坚持遵守传统习惯,或许会对法律的规定极度的不理解,这样一来就需要一个协调平台了。在农村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声望对于人们来说是一个非常有说服力的东西,往往有声望的人说出来的话都会被认为是正确的。所以吸收这些人参与民间协调平台,也就可以提高协调平台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对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自然也是事半功倍了。 法制社会对于法律的实施是必须始终如一的进行的,同时传统婚俗对于人们的影响依旧是长期的,冲突始终存在,正确的化解才是最正确的选择。明智的立法不应将法律与传统完全割断,不应割断与自己民族历史的联系。[3] 中国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当今法律的发展只会前进,不会后退,而且法律文明对于社会有的也只是推动作用。我们作为公民,首先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这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责任,其次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对传统婚俗的尊重。只有每个人都认真遵守法律,社会才会稳定,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国家才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