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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 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不仅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 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突破口,由此必然导致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 培养层次、培养模式乃至整个法学教育体制的重大变革。因此,它理所当然地引 起了我国法学教育界及司法实务界的普遍关注。能否科学、合理地建立起统一司 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关系,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成败, 关系到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面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笔者认为,司法考试将不可避免 地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并要求法学教育与时俱进,进行必要的变革与 改革。
第一,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要强化对法学教育的宏观调控 与整合。
据悉,我国目前已有240多所法学院(校)系,各院系历史长短不一, 办学规模不同,师资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的甚至不具备最起码的办学条件。尽管 如此,由于社会对法科学生的就业期望值较高,报考的生源较多,法学院系几乎 没有生源不足的现实忧患。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院系是否情愿,其 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 估要素之一,将逐步为社会所接受,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有效地 制约法学教育的宏观发展规模。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充分 利用办学评估机制,对现有的法学院系进行以市场为基础的良性整合,在优化资 源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办学质量较高的院校办学规模,并进而形成规模效 应。
第二,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应重新构筑法学教育的科学阶 次。
鉴于法官法与检察官法都明确地规定了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的基本学 历条件为大学本科毕业,且律师法对律师学历条件也要作必要的修改。因此,法 学教育的起点将与国际接轨,层次结构的重心将向上移。顺应这一时代潮流,我 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取消或缩小法学专科层次的教育(包括高等法律职业教育), 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大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形成本科、硕士、博士教 育之间合理的层次结构,重新构筑法学教育的科学阶次。第三,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必须重视对应用性人才的培养。
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毫无疑问,应为应用学科。司法考试制度的 实行,必然向法学教育界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教育是应用教育,必须以培养 应用型人才为主。法学教育应当以人为本,按照知识、能力与素质协调发展的要 求,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新世纪中的法学教育,在重视知识、能力教育的同 时,尤应重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使法科学生牢固地树立起忠实于人民、忠 实于法律、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刚正不阿、不循私情等法律执业人员应有的优 良品德。
第四,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应不断完善法学教育的主干课 程。
与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相适应,司法考试的内容必定对法学教育的内 容产生导向作用,法学教育的内容亦应作相应的调整。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 格和培养质量,在教育部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研讨、论证和动议 下,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14门主干课,即法 理学、法律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是我国法 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校设课的随意性,既可保证法学 教育培养规格的统一,又为院校评估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司法考试必须尊重我国 法学教育的改革成果,应当与法学教育形成良好的衔接。然而,衔接并不意味着 高校教什么,司法考试就考什么,也不意味着这14门课的内容都要涉及。相反, 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有其内在规律,不能因此而泯灭其应有的特点。我们 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衔接与互动主要应表现在:其一,司法考试内容应以 14门主干课为限,不宜再扩大范围,否则考生将不堪重负;
其二,考虑到司法考 试的性质和特点,我们主张考试内容应以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
其三,为使司法 考试与法学教育紧密衔接,防止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脱节,我们建议不再另行编 写统一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14门主干课教材,司法考试 大纲应予参照。
第五,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方式方法,应采用各种教学手段强化素质 教育。
法学教育应当重视素质教育,法学素质教育包括思想素质、法律素质和人文素质。法学素质的综合提升既离不开法学院校的教育,更离不开学生的自 我修养。院校法学素质教育的实现途径有二:一是教学途径,二是实践途径。前 者应在重视课堂讲授的基础上,加大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及诊所式教学法等, 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同时要注意尽可能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使 教学过程更加生动、直观。后者则要求法学教育必须密切联系中国的司法实践, 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可能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就其负效应 而言,可能导致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脱离,并进而形成学生忽略高校的法学教 育而重视考前辅导的倾向。此种现象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并 不同程度地损害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发展中的法学教育。就其正效应而言,如能使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既可促进法学教育改革,又可完善司 法考试制度。在新世纪之初,司法考试伊始,我国就必须处理好司法考试与法学 教育的关系,趋利避害,最大化地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正效应。总之,要 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要求司法考试不能忽略中国法学教育的实际,必须衔接好 与现实法学教育的关系;
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学教育应尊重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 律,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加快法学教育的改革步伐,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 良性互动。
石少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