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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教育理论论文 > 国内宪法稳定性的重思:宪法的... 正文 2019-09-23 14:43:08

    国内宪法稳定性的重思:宪法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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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宪法稳定性的重思

    国内宪法稳定性的重思 本文作者:苏蒲霞 刘安 工作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一、宪法稳定性释义 关于宪法的稳定性,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被称之为文本固 定说0。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宪法稳定性指宪法在一定时期内的不变动性。这 种认识源于对宪法形式上严格的制定和修改这一特征的逻辑推论。亦有学者主张 宪法比一般法律规范变动少即稳定性的特点。这些学者关于宪法稳定性的看法本 质上是一致的,即宪法文本不能朝令夕改。显然,文本固定说的本意是指宪法文本 在一定时期内固定不变。这是一种宪法的绝对稳定观,它强调宪法的稳定以文本 的稳定为条件,要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就必须保证宪法文本的稳定,只有文本稳定 的宪法,才具有真正的稳定性。第二种理解是相对稳定说。夏勇教授认为稳定性 乃是宪法内在的刚性0,它与通常所说的与柔性宪法0相对应的刚性宪法0里的刚 性0有些不同。后者可以说是一种外在的刚性0,它仅就宪法修改设计的程序而言,,, 对于宪法的稳定性来讲,最重要的,一是制定出一部好的宪法,它的原则和规则可 以镂之金石,恒久不变;二是宪法的修改或解释忠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从而 有别于宪法的重新制定。笔者基本同意夏勇教授的观点,我们在研究宪法的稳定 性这个问题时,我们要以一部宪法典或一些宪法性法律为对象,既包括宪法典或宪 法性法律的条文(形式),也包括其精神(内容)。因此,科学地对宪法稳定性进行解读, 首先要确定一个衡量宪法稳定性的标准。我们翻阅5辞海6,会发现稳定性0有三种 解释,其中与文本相关的解释为:平稳安定;没有大起大落。该解释并未明确表明稳 定0是事物形式相对保持不变还是内容相对保持不变,只是用一种抽象的含义来 概括:没有大的起落。英文中stability0源于古法语stablete0和拉丁语stailis0,5元照 英美法词典6中stability0的相关词条也与5辞海6的解释异曲同工。根据马克思主 义关于形式与内容,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相关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判断宪法稳定与 否的关键在于看宪法的本质是否变化,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否根本变化,宪政的精神 是否变化;而非根据现象(形式或文本)的变化来进行判断。

    二、传统法学界认为中国宪法缺乏稳定性的立论依据 一直以来,学界认为我国宪法缺乏稳定性,不符合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应稳定 性强于其他普通法律的要求,也不符合宪政国家的基本理念。学界同仁提出这样 的疑问理由不外乎以下两点:第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颁布以来,我 国进行了频繁的修宪。1975年、1978年、1982年分别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以决议的形式被修改了两次;1982年宪法以修正案的形式被修改了四次。

    从1954年到2004年,共修改了9次,平均每5年多一次;若以1978年到2004年计,共修 改了8次,平均每3年多一次。单从我国修宪频率的量化分析,我国宪法在形式上确 实缺乏稳定性。第二,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修宪的频率也显然太快。以美 国为例,自1787年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问世以来,虽经历了200余年的社会变迁, 但其文字和结构没有变动,其所设置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依然如故;不仅如此,其宪 政之运行亦始终不离宪法设置的轨道。由此,美国宪法以其极强的适应性而表现 出如此之强的稳定性,以至有学者称之为超稳定性0。从这一点上讲,我国宪法与美 国宪法确实存在差距。

    三、中国的数次修宪并未破坏宪法稳定性的理性分析 我们知道,宪法稳定有形式意义的宪法稳定0和实质意义宪法稳定0之分。

    宪法在一定时期的不变动性是形式意义的宪法稳定0,实质意义宪法稳定0是宪法 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适用性0,在转型中国形式意义的宪法稳定只有作为实 质意义宪法稳定的表现时才有意义。0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建国以来虽数次修宪, 但从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宪法的稳定性并没有遭到破坏。首先,从判断宪法稳定 与否的标准来看,宪法是否稳定,关键是看宪法的本质是否变化,宪法的指导思想 是否根本变化,以及宪政的精神是否变化。因此,宪法修改的时间间隔不足以作为 稳定性的判断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存在的基础)))四项基本原则,在我国1982年宪 法的序言部分做了规定;我国宪法的本质、我国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在 宪法的总纲部分也做了规定。这些内容都体现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历次修 宪都未曾修改。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我国宪法并未因修宪的频繁而破坏其稳定 性。其次,宪法的权威固然离不开宪法的稳定,无稳定即无权威;但由于我国目前处 于社会转型时期,如不及时对宪法加以修改,势必会影响到宪法的适应性,从而导 致宪法仅仅成为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0。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言:法律必须是稳 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0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是辩证统一的。德国法社会学的 代表人物、社会系统论的创造者卢曼曾经指出,法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已经不再依 赖于一种更高和更稳定的秩序,恰恰相反,它依赖于一种变化原则:法的稳定性和 有效性的基础正在于法律的可变性。任何宪法,无论是所谓柔性宪法0还是刚性宪 法0,都必须随着时间和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宪法不在变化中自变,就会因 其不变而为社会革命所推翻。宪法不在立法程序之内修改,就现宪法权威性的必 要条件,也是宪法修改工作必须把握的指导思想。即宪法的修改既要体现时代的 进步精神,又要保持宪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不变。我国的1982年宪法所经历的四次 修正,都可以说是必要而正确的,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也是合理的。最后,学界常常用美国宪法的稳定性超强来对比我国宪法的稳定性差,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忽视了 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美国不仅有联邦宪法,各州还有州宪法,其实州宪法变动也很 频繁。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州宪法与联邦宪法合起来才发挥相 当于我国宪法的作用。二是社会现实背景的不同。美国的社会制度框架自宪法问 世后几乎没有改变,所以规定国家基本政治经济结构的宪法可以保持二百年相对 的稳定就有了一定现实原因。而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 经济制度的巨大变化必然要求宪法予以制度上的回应。三是尽管形式上的美国宪 法确实是极其稳定,但从实体内容上看,美国宪法其实不但不是没有改变,而且其 变化还十分迅速和灵活。从马歇尔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凭空创设了司法审查权, 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总是动态地赋予同一宪法规范以不同的含义,从美国 总统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等等宪政事实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实际生活中的宪 政制度与文本中的宪法规范在很多方面是不一致的。对此,早在一个世纪前,美国 第28位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就坦率地说过:当我们注意到在没有按照宪法手续对 宪法进行修改前,我们已经被迫在实际上修改了宪法这一事实时,我们会立即感到 既奇怪又受启发。按照合法程序修改宪法非常缓慢而且繁琐,使我们不得不创造 出一套能解决问题的托辞,从而使我们可以很容易地保留宪法的形式,又不必苦心 孤诣地服从宪法的精神。宪法的精神将随国家的发展而发展。0美国宪法的稳定 实质上更多的只是形式上的稳定,其实体内容事实上却并非如其形式那样稳定。

    综上,我们不能对宪法的稳定性做片面的理解,尤其不能把宪法的稳定性理 解为宪法的固定性,认为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就是宪法要一成不变。这是一种机械、 片面的理解,如果是这样,就会使宪法与现实的社会发展相脱离,造成宪法规定与 社会发展现实的抵触,这样反而会使宪法不能充分发挥对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成 果的保护和调节功能,从而根本丧失权威性。四、结束语1982年宪法在我国已经 施行了二十余年,这是近百年来稳定性最强的宪法,其间进行的四次修正当属于宪 法演进的正常方式。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不可能完全遵循立法者所设计的轨迹, 因而宪法修改还会进行下去。当然了,这并不是说对1982年宪法所进行的四次修 正没有一点疏漏,这几次修宪在一些操作细节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对宪法修 正案的独立规范性价值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如宪法第15条修正案并没有直接引 用宪法修正案第6条,而是引用宪法第8条第1款;政府领导人主张将宪法典的条文 根据修改的内容更正过来,但是,修宪机关却又没有将新的宪法文本公布,似乎介 于宪法修正案模式与修宪法令模式之间徘徊。这种对修宪模式理论的认识不清必 然带来实践中的摇摆,这些应该是以后修宪过程中在修宪理论指导下必须逐渐完 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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