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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高等教育论文 > 学前教育投入【我国学前教育... 正文 2019-10-14 07:36:46

    学前教育投入【我国学前教育投入的政府责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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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学前教育投入的政府责任浅析

    我国学前教育投入的政府责任浅析 受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长期以来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 视,投入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政府责任不到位。学 前教育是准公共产品,政府在其投入上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强化学前教育 投入中的政府责任是解决学前教育投入不足的治本之策。但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 中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政府与其他投入主体的责任如何协调,各级政府之间的 责任如何划分,如何保障和规范政府责任的履行,这些都迫切需要做出准确回应。

    一、学前教育投入中的政府责任主要表现为主导作用 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必须与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教育投入也必 然制约于一定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我国正在着力构建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 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我国政府在较大的范围和较 深的程度,内生于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全过程。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学前教 育的投入,缺少不了政府的主导。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上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投入的主渠道作用 政府财政支出的规模和结构状况,反映了政府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地位和 作用。长期以来,受我国政府在经济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职能的错位缺位的影响, 财政支出存在供给范围过于宽泛、支出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竞 争领域开支比重过大。我国财政支出直接投资营利性行业的份额,在改革开放后 的最高年份曾超过58%;九五期间高居38%以上;甚至到2002年仍然维持在30. 3% 的高位。二是行政管理的开支比重较大。改革开放后,我国行政管理开支逐年攀 升,2004年行政管理开支比重高达19. 38%,与改革开放前的5. 4%相比,翻了三 倍还多。三是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科教文卫和社会保障性支出等公共服务没有完 全纳入政府财政供给的范围,投入明显不足。我国财政对公共事务的支出比例明 显低于发达国家。比如,美国的财政支出的74. 4%以上用于国防、公共秩序、公 共安全、教育和社会福利等方面;韩国财政的56.7%-64. 6%的支出用于公共产品的 支出;在新加坡,这个比例更是超过了71. 6%。这是我国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不到 位的主要原因。据统计,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占UDP的比例始终低于0.05%, 与发达国家相差数十倍,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财政投入 不足,直接导致学前教育经费不足,我国学前教育经费总量占教育总经费的比例 长期低于1.5%,与3. 8%的国际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更远远低于11%的发达国家的水平。投入不足,使得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严重滞后,难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 需求。为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务 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都明确了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上的责任, 提出要确保财政投入在学前教育投入上的主渠道作用。一是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 算中安排学前教育经费。只有将学前教育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才能使学前 教育的投入不受领导偏好、财政收入状况和经济发展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保证学 前教育投入的稳定渠道。要明确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缩小幼儿园生均公 用经费与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的差距。二是各级政府新增加的教育经费要体现对 学前教育的扶持,对学前教育予以倾斜。随着政府对公共服务产品投入的增加以 及财力的增强,各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也逐步增加。在新增加的教育经费中,要 合理确定各级各类教育的投入比例,当前是要体现对学前教育的倾斜,提高新增 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所占的比例。三是要合理确定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 政性教育经费中的比例。这是优化教育财政投入结构、保证学前教育投入的重要 措施。长期以来,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的比例偏低,财政对教育的投入 过多地集中到高等教育。今后,要根据学前教育适龄人口数和事业发展的总体需 要,合理确定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并逐步提高这一比 例,尽快改变学前教育经费在教育总经费中比例过低的现状。

    (二)多渠道投入的引导作用 学前教育投入仅靠政府财政投入是难以满足需要的。根据公共产品理论, 只有纯公共产品才需要政府承担全部的投入责任,面类似于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 品可以引进市场机制,实行多主体供给的模式。同时,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 财政实力看,政府无力单独支撑起庞大的学前教育需求。因此,建立政府主导下 的成本合理分担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具有理论基础,并且是符合我国实际的。一 方面,可以扩大投入总量,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减少政府失灵现象。但是,学前教育的投入具有效益的间接性、滞后性和 隐蔽性特点,社会主体难以充分认识到学前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高回报率,从面 不会轻易将资金投向学前教育。这就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一是通过制定规划、 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学前教育。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合理制定学前教 育发展规划,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合理规划幼儿园的布局,使社会力量对学 前教育的投入有清晰的预期。同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用地优惠、购买 服务、派驻教师等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学前教育。二是通过提供技术支持, 为社会力量举办幼儿教育提供保障。要加强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教育的队伍建设, 将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教育机构人员的培训纳入政府统一培训体系,提高他们的素质,使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具备基本的质量,保证基本安全。同时加强业务指导, 不断提高办园水平。建立各级示范幼儿园与薄弱幼儿园之间的结对帮扶制度,逐 步缩小园际差距。三是通过财政投入的引导,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建立财政 资金重点投向普惠性幼儿园的制度,充分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从面加大 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特别是改善薄弱普惠性幼儿园的办园条件、优化教师队 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质量。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 照在园幼儿数给予定额补贴,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保证学前教育公平。

    (三)其他投入主体的规制作用 资本的逐利性使得社会主体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存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倾 向,与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这就需要发挥政府的制约、监督 作用,更好地协调社会资本与财政资金的关系。政府对其他投入主体的规制主要 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制定学前教育准入制度并严格执行。规定幼儿园设置的 基本条件、幼儿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明确举办者的资质;严格实行登记 注册制度,未经主管部门登记不得招生。二是因地制宜制定幼儿园的办园标准。

    包括幼儿园的编制标准和班额、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活动面积、园 舍设施要求、办园经费、招生规模等,使各类投入主体投资兴办幼儿园有明确的 标准,以确保各类幼儿园的基本要求,保证学前教育的总体质量和水平。三是加 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幼儿教育的日常管理规范,加强 对幼儿园的安全保健、保教活动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将社会力量办幼儿教 育机构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范畴,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 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四是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价格规制。在坚持 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建立幼儿园分类定价制度,根据不同 类别分别确定定价原则和收费标准。普惠性幼儿园根据一般家庭主要是中低收入 家庭的承受能力确定收费标准,不足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民办幼儿园在合理核 算成本的基础上,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对执行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幼儿园 给予财政补贴。同时允许优质民办幼儿园通过市场机制调节收费,根据供需关系 确定收费标准。同时,建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审查制度、收费 公示制度等,完善价格监督体系,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二、学前教育投入中的政府责任需要在各级政府之间合理配置 学前教育投入中的政府责任涉及到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划分。我国现行的 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是1993年分税制改革确定下来的,同当前我国基础教 育实行的分级办学、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是财力集中在中央政府,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政府,造成事权财权不匹配。因此,必须 进一步理顺政府间的事权、财权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不同层级政府在学前投入 上的责任。要在明确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县级政 府的财力,强化省级政府的统筹。

    (一)增强县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财力 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在地方政府,其中县级政府 承担主要责任。这种分级办学的体制也是符合学前教育实际的。因为不同地区对 学前教育的需求存在较大差异,县级政府贴近当地公民,更加了解公民的偏好, 因面能够提供更加适宜的学前教育产品。从理论上来说,县级政府也能以更低的 成本提供学前教育产品。从我国的历史看,自设置县郡以来的二千多年中,县级 政府一直是我国政府设置中最为稳定的一级政府,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 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县级政府能否切实承担起投入责任,决定了学前教 育投入上的政府责任能否真正到位。

    财政权是政府权力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权是一级政权在经济 意义上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之一,如果没有独立、稳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就 难以获得稳定、可靠的激励。从这种意义上说,财政分权是地方分权的核心。因 此,要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必须按照事权和财权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增 强县级政府的财力,使县级政府能够更好地承担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应制定 《税收基本法》,确定地方税权,使其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征收权和管理权。重 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种和税收分成比例,将关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划为 中央税;将营业税、社会保障税(费)划为省税;在县级政府开通物业税,使县级政 府拥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形成固定的收入来源;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划为中央 和地方共享税;扩大增值税的范围,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给予地方 政府一定的举债权。当然,由于我国县域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并且短期内难以消 除,因此在增强县级财力的同时,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比例, 以调节县级政府之间财政能力的差异;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各级政府应该承 担的学前教育的投入比例:经济发达地区,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中等经济发达地 区,由中央、省、县共同承担;经济落后地区,主要由中央和省级承担,以省为 主。

    (二)强化省级政府的统筹 省级政府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与中央政府相比,省级政府更加接近基层,更加熟悉本地的实际情况;与市县政府相比,省级 政府具有更强的财政能力和行政能力,更能发挥调控作用。因此,在处理各级政 府的事权和财权过程中,应进一步发挥省级政府的统筹权。在这方面,我国正在 进行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的财政体制改革,以减少行政层级,强化省级政府职责。

    比如,安徽省从2004年开始,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减少了财政层级和管 理环节,降低了行政成本,大大提高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在新一轮教育 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加强省级政府的统筹也是一项重要内容。同样,在发展学前 教育方面,省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也不可忽视。当前,在学前教育发展方面, 省级政府的作用发挥不够,今后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省级政府的职能: 一是作为连接中央政府和县级政府的纽带,要发挥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 保证政令畅通;二是要发挥区域宏观决策、调控和监管职能,促进省内学前教育 的均衡发展;三是承担对学前教育的支出责任,弥补经济落后地区县、乡的财力 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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