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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高等教育论文 > 法律类职校教师队伍建设初探|... 正文 2019-10-10 07:31:27

    法律类职校教师队伍建设初探|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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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类职校教师队伍建设初探

    法律类职校教师队伍建设初探 一、当前“双师型”教师发展的主要障碍 (一)“双师型”师资队伍数量不足 全国教育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数量大约为 100万人(其中专任教师有85.04万人,兼职教师14万左右),师生比为1:21.10, 远远达不到发达国家1:10左右,距《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职业学校教师 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到2010年底教师达130万的规模,生师比达1:16的要求相距 甚远。

    (二)结构不合理 教育部职成司提供的有关数据表明,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专任教师中“双 师型”教师仅占有31.64%,同时学历普遍偏低,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严重 缺乏。据江西省2008教育事业统计年报,2008年全省职业高中专任教师共计13747 人,其中获博士学位只有4人,硕士学位共210人,本科以下有4802人,学历达标 率只有65%。即使现有的“双师型”教师中,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也不合理。一方 面,由于当前许多从事职业学校教师是从普教系统转行而来的(约占有36%), 这些“双师型”教师大部分从事专业理论课教学,从事实习课教学的偏少,他们的 知识结构受普通教育的束缚,一时难以适应职业教育教学的特殊性要求。另一方 面,从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较强实践经验和能力的兼职教师,由于长期不从事 教学,导致知识的系统性与逻辑性不强。

    (三)“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培养标准不统一,来源较为混乱 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的途径可分三类:第一类通过参加评聘或社会考证 获得相关专业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
    第二类通 过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
    第三类通过参加企业第 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或参加应用技术研究,或参加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 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其中,第三种获得“双师型”教师资格的途径,有利 于教师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工作理论联系实际,但实际上,目前“双师型”教师资格 获得比例前两种方式远高于第三种方式。上述这几种“双师型”认定方式直接导致 职业学校师资的总体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新时期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二、努力拓展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培养的新路径 (一)应当鼓励教师不断拓展自己参加社会实践的领域 过去,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学校较多的做法都是委派专业老师以脱产或兼 职实习的方式,支持其前往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锻炼学习。现实变化 要求学校必须开拓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新领域,一方面要深化和细化教师进律师 事务所从事一线工作的安排,另一方面要以服务中小企业法律相关事务为主要目 的委派教师到企业一线参加实务工作,且要逐步把这种社会实践和训练变成双师 型教师培养的主要方式。只有这样,专业教师才能够获得中小企业法律事务技能, 从而为培养多元选择就业的复合型高职法律人才打下坚实的师资基础。

    (二)适时建立有高职院校特色的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世纪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方 法其类似于实践训练。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到真实案件中,代理真实的客户为委 托人提供咨询诊断,并为他们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 高等教育中也已存在多时,但是在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教学中并不多见。如果一 旦能够实施,其本身对实践教学就是一个突破,同时也为教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提供了平台,且这个平台又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一部分,可以说真正实现了理 论实践和教学的自然组合,是双师型教师培养和队伍建设最为理想的方式之一。

    (三)适当加大法律专业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毫无疑问,高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一直都是应当采取走出去、请进来 的方式从内外两方面入手,高职法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也不例外。因此,学校不 仅要主动经常把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请进来,或担任客座教授、兼职 教师等,而且要更加注重聘请企业中资深法务人员担当此类职务,或是参与日常 教学,或进行专题讲座,以此充实高职法学教育的内容。同时,学校还应当从经 费和制度上强化此项工作的开展,且不断理顺兼职教师队伍的日常管理,使得兼 职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不再是校园一日游,让其成为学校专业教育教学的编外职工。

    并且还应当搭建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共同开展工作的平台,打破传统的兼职教师 会影响专职教师工作量和收入的小农思想传统,从而逐步建立起一支适应高职法 学教育要求,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综合性师资队伍。

    本文作者:陈鹏悦 工作单位: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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