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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近些年里,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被告上法庭。这一方面是由 于公民和法人的维权意识在加强。另一方面,也映射出新闻监督的影响力已经深 入到更多的社会领域。现实是,很多新闻从业者和新闻机构官司缠身,可他们却 并不明白什么样的新闻报道会构成侵权。实践中,涉及到新闻侵权的纠纷,基本 由两种类型构成:侵犯了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侵犯了被报道对象的名誉权。那 么该如何预防和应对侵权行为甚至侵权案件的发生呢,以下几方面可能对您有些 许帮助:
1.公开的消息来源也可能产生侵权 如果新闻报道中的消息内容是从公开领域获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抗 辩效力。但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内容,需要加以保护。公开的消息来源包括:(1) 公开记录。公开记录是指党和国家机关通过正式途径公开发布的正式文件、通知、 判决书以及其他允许公开发布、引用的材料。如果上面所述的材料中涉及他人侵 犯隐私权或事实不真实的情况,并且,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未添加其他不实事实或 者诽谤、侮辱性文字,或者没有删减事实加以披露,这不构成侵权。但是,对于 涉及到未成年人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即使在公开的判决书中有相关信息的表述, 该信息也应该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2)资料来自于公共场所。由于公共场 所不具有私密性,因此这一点可以作为抗辩理由而产生对抗效力。一般认为,一 个人如果置身于公共场所,就表示愿放弃自己的部分隐私权,并且允许他人对他 的这部分隐私进行观察记录甚至是录音录像。这样的公共场所可以表现为交通事 故现场、犯罪现场、各种暴露于公共视线中的事件现场。记者对这其中的采访、 报道影响到当事人的部分隐私权不应视为侵权行为。但自然人的姓名、年龄、社 会背景等隐私信息仍应该对其加以保护。因此,公共场所的抗辩效力是有限的, 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由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加以判断。
2.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一旦有新闻报道导致了纠纷的产生,如果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曾经 同意,纠纷解决并不困难。但是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的表示同意,又该如何认定当 事人的主观意图呢。作者认为,当事人当时的意思表示,如果按照目前社会普遍 标准来衡量就是已经默许同意,那么应当推定已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新闻采访 中,采访者应将报道范畴涵盖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内,而不可以对当事人的陈 述或提供的材料随意发挥,进行主观推断,否则极易造成新闻纠纷。3.保护被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 新闻报道就是将新近发生的事件通过新闻媒介向新闻受众进行传播。而新 闻事件的组成要素中不可能缺少人物。尤其在批评性报道中,往往出现对某一组 织或者个人信息的披露,已达到体现新闻真实的目的。但即使是真实的新闻,也 可能涉及到法律侵权的问题。公布个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会对个人人格权造 成侵害,这其中包括被报道人的隐私权或是肖像权。如果被报道人因为这些报道, 对自身生活造成了影响,使个人的社会评价贬损,那么就有可能向法院提起侵权 诉讼,新闻媒体败诉的可能性十分大。所以,对报道对象进行保护是新闻媒体和 其从业者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实际报道中,可以将被报道者的人名采取化名的 方式予以报道,将声音进行失真处理。如果在电视报道中,脸部特征应该用马赛 克等技术手段进行遮挡。对报道对象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是对新闻媒体和从业 者避免新闻纠纷的一种自我保护。
4.加强防范意识保留采访证据 虽然《民法》中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新闻报道引起纠纷案件中, 媒体或记者经常被指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力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记者应加强 法律防范意识,力争从多方面搜集新闻资料,力争将事实材料搜集得更准确、更 充分、更客观。当发生新闻失实诉讼时,新闻从业人员往往提供自己的采访笔记 或是通讯员来稿来证明自己的消息来源是真实的。但消息来源的真实并不意味着 法律真实。实际的审判工作,注重证据锁链对事实求证部分的合理性、完整性和 客观性。新闻从业人员提供的这类证据在法律上往往得不到认可。于是,在新闻 采访中,将当事人提供的书证、物证、影像资料予以保存在面对新闻诉讼时才会 更加有理有据,增添胜诉的可能性。
5.呼唤《新闻法》的出台 新闻媒体被诉侵权案由于没有成文的新闻法,也没有明确详细的司法解释, 所以媒体因报道吃官司的败诉率一直居高不下。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新闻法》, 因此,尽快建立详细的新闻报道规范,让新闻纠纷案件的解决有法可依,有标准 可以界定和遵循这才是目前法律界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有关新闻侵权的 法律制度主要由三个规范性文件组成,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新闻出版总署的 关于《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民法通则》、《刑法》中规定了对名誉权、肖像权等的保护,也规定了诽谤罪、侮辱罪等涉及到新闻侵权的法律 条文。我国宪法中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和出版等自由。这些规定如 果能够认真执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新闻媒体的基本权利,并限制新闻界的一 些不当行为。但不能因此就否定专门的《新闻法》的价值。《新闻法》对于我国 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以通过这样一部法律管理新闻媒体以及相关的社会领域,赋 予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评论等权利,同时也对新闻媒体的权利加以限制,并要 求其承担一定的义务,防止它对社会和公民造成损害。
在目前《新闻法》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需要有较高 的素质和职业水准,对新闻报道把握好取舍分寸,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新闻侵权 现象的发生。最根本的是,新闻界尽快建立行业规范和监督机制,法学界尽快完 成新闻立法,使新闻监督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