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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会计审计 > 会计理论论文 > 【完善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的法... 正文 2019-08-28 14:38:16

    【完善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的法律思考】 完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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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和社会各行业交往的不断加强,快递行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快递行业提供取货、运输、派送,将包装符合要求、具有明确地址的包裹、产品,在时限范围内运送给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信息可跟踪的门到门服务,为促进我国经济繁荣、社会交流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我国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存在漏洞,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许多快递企业经营者盲目追求经济利润,在自身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快件迟延、丢失,客户信息泄漏等损害快递行业信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为规范快递行业的正常运营、促进快递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发展,我国亟需完善对快递行业的监管。目前,我国快递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监管主体不到位、监管方式单一、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缺失等。通过对域外快递行业的监管进行比较分析,其中主要包括对美国、英国、德国的快递行业发展历程、监管现状及经验进行借鉴。我们在分析国内相关监管问题,借鉴域外监管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可以提出对完善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的几点法律建议。其中规范快递行业的准入门槛、健全快递行业监管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是重点,能够从源头上规范我国的快递行业。在此基础上,不能忽视独立的监管机构、快递行业协会的作用。并且要与丰富快递行业的监管方式和扩充快递行业的监管内容齐头并进,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在良好的制度框架下健康运营。

    关键词:快递行业;法律监管;法律制度

    引 言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近期有媒体调查发现,申通、圆通、韵达等多家快递公司的大量快递单信息被一些网站以每个0.4-1元不等的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出售,其购买者遍布全国,部分网站还能满足指定收货、发货地点等特殊需求。不少网站正在全国各地招募代理商、加盟商,现已形成一个庞大的“灰色产业”。 而且一些网站的运作机制还越来越“严密”, 如果购买者发现是假单号,还可以进行申诉举报;对于发布假单号的,则有处罚机制,如“单号不存在要扣账户4元”等等。这种乱象被指长期存在,快递单上有个人的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有业内人士呼吁,应出台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纵观我国快递行业,兴起于改革开放以后,对外贸易和文化交流往来日益频繁,促使外商来华合资成立了国际快递,又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国内快递应运而起。遗憾的是,我国对于快递行业的监管具有一定的被动性。目前,规范快递行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对监管的立法位阶不高、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备等原因,致使我国快递行业的监管还存在很大的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鉴于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快递行业监管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做法,提出一些可行的对策、建议,逐步完善对我国快递行业的监管,从而促进我国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现在对快递行业监管的研究还不是很多,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我国快递行业的监管存在很多问题。在阿里同齐米克《完善我国快递业市场监管的对策思考》中提出有监管滞后、监管手段单一、快递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存在缺陷等问题。但对于是否放宽快递行业的准入标准有不同的意见,在刘倩的《我国快递行业的监管法律规制研究》中认为应该学习西方国家降低快递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促进竞争;而在杜超的《快递业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中则认为应该严格快递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提高快递行业的整体水平。

    国外对于快递行业的监管比较完善,各国都是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规制,并在实际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快递行业起源于美国,现在美国的私营快递不受邮政监管委员会监管,主要是由联邦公路管理局、联邦航空局、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和环境保护署各司其职进行协同管理。英国也是最早进行邮政体制改革的国家之一,成立了独立于政府的邮政监管机构——邮政管理委员会和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邮政用户理事会。德国的快递行业也成立了独立的监管部门,将邮政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成立股份制公司,并且严格限制了邮政专营权范围。主要代表文献有Carolyn Duffy的《本季度的邮政投递服务网络》(This the Season for the Postal Service Network to Deliver);Annegret Groebel的《德国邮政市场的监管挑战》(Regulatory challenges in the German postal market)等等。

    以上研究表明,国外对于快递行业的监管不是一步到位的,也是从快递行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其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通过不断的改革来实现整个快递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其中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但也有些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学者也对我国快递行业监管中的准入标准、自律等问题进行了相应探索,这些都为进一步研究对快递行业的监管提供了坚实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从中提取对我国有益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快递行业的监管进行完善。

    三、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一,文献分析法。通过检索工具和引文追踪等方法查阅国内外有关快递行业监管的专著、论文等,综合其中的观点,借鉴其中有价值的内容,并对其展开论述。第二,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快递行业监管的比较分析,探寻完善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的建议。第三,归纳分析法、演绎推理法。通过分析,归纳出自己的结论,提出自己对于完善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的几点构想。

    本文的主要内容:文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的现状,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快递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监管主体不到位、监管方式单一、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缺失等。第二部分对域外快递行业的监管进行了比较分析,主要是介绍美国、英国、德国的快递行业发展历程、监管现状及经验,提炼出有益于完善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的几点启示。第三部分,在分析国内相关监管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监管的有益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的几点建议:完善快递行业的监管主体、丰富快递行业的监管方式、规范快递行业的准入门槛、扩充快递行业的监管内容和健全快递行业监管的相关配套制度(其中包括建立统一的快递行业市场退出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定期应急管理报告制度)等。

    第一章 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现状

    一、快递行业监管相关法律规定概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邮政法》是首部对快递行业进行规范的法律。经过数次修改后,修正案于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新《邮政法》的第六章对快递业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快递业务的经营许可制度、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分立、合并备案制度以及禁止经营的范围等内容。

    (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十次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1日予以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交通运输部2008年7月12日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第4号)同时废止。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经营主体资格、快递服务要求、禁止寄递的物品、监管主体、监管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9月1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并于2013年4月3日经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4月12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对《邮政法》的补充与细化,其中明确规定了许可条件、审批程序、许可证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内容。

    (四)《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1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3年4月3日经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于同年4月12日公布实施。该《办法》主要对快递行业寄递物品的安全、生产过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以及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例如:《江苏省邮政条例》、《吉林省邮政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

    (六)其他规范性文件

    例如:《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邮政行业管理办法》、《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办法(试行)》、《寄递服务业务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等。

    (七)监管方面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

    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八)标准

    邮政业标委会审查通过了《智能快件箱》、《快递代收货款服务规范》两项标准。

    二、快递行业主要监管法律制度梳理

    通过分析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现有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梳理出如下几种主要监管制度:

    (一)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各国进行监管普遍采用的监管手段,能够消除市场缺陷、抑制过度竞争,确保市场安全与秩序。根据《邮政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快递行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也就是说进入快递行业必须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工商登记,进行快递业务的经营。其中许可条件包括:符合企业法人条件;达到法定注册资本,其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主要包括网络和运递能力、电话查询服务、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通过资格认定快递业务员所占的比例等方面;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和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结 语

    近些年来,我国快递行业一直呈高速发展的态势,其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同时,快递行业的兴起与发展也给我们经济文化交往日益频繁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正是由于其发展过快,监管还不完善,致使快递企业不能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并且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因此,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的几点法律建议,希望能够丰富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的理论研究,并为有关部门的监管实务提供有益参考。

    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必须先从分析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的现状入手,我国快递行业的监管现在虽然有了相关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监管主体不到位、监管方式单一、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为此,笔者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美国、英国、德国等一些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如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管等方面。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的几点建议:完善快递行业的监管主体、丰富快递行业的监管方式、规范快递行业的准入门槛、扩充快递行业的监管内容和健全我国快递行业监管的相关配套制度(其中包括建立统一的快递行业市场退出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定期应急管理报告制度)等。这些措施都是切实可行的,也是对现行监管漏洞的补充。笔者希望,通过对现行快递行业监管的完善,能够形成一个公平、有序的快递竞争市场,带动快递行业持续地繁荣与发展。当然,完善我国快递行业的监管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必须结合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循循善诱、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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