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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原告悼念权论文
依法保护原告悼念权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原告起诉的依据;被告行为的违法性两个方面进行论 述。其中,主要包括:原告起诉的法律理论依据是人身权理论、人身权是不可与 权利人人身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法律依据、像悼念权、贞操权等作 为人格权益的具体表现,都属于人身权范畴、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辈亲属之间 应当互为通知、共同进行祭祀、悼念、国内相似判例、传统民法上所说的公序良 俗在现代法律条文中是没有这个术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2003年11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德晓明女士诉其兄长 德永善妨害原告行使对母亲悼念权的案件。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最终的结 果还有待法院的判决。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原告德晓明与被告德永善本是同胞兄妹,他们的母亲 李玉珍于2003年6月15日去世。虽然原、被告并不信奉天主教,但其母李玉珍生 前是信奉天主教的教徒,老人去世后,儿女将其安葬在某天主教陵园内。因其兄 长未将安葬母亲的地址告诉原告;
并且在安葬老人骨灰的塔灵内张贴了一张表达 儿女思念父母的字条,落款上没有原告的名字;
同时拒绝将保管骨灰的塔灵的钥 匙给原告。为此原告找被告协商,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遂将被告诉之法院。
请求依法排除妨害,使原告能顺利实现悼念权;
向原告赔礼道歉;
赔偿精神损失 费及相关费用共计22820元。
对于这起纠纷,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使当事人的权利配置 更显效力、更公正,通过灵活地运用法律,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 得探讨的一个话题:原告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悼念权是否应该予以保护?本文认为:悼念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原告起诉的依据 1、原告起诉的法律理论依据是人身权理论。
人身权是不可与权利人人身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它又包括人 格权和身份权两种权利,其中人格权是指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 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
身份权则是基于权利人一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 利包括亲属权、监护权等,是自然人对自己身份的支配,它以法律上的人格平等为前提和基础的。此种身份是不可转让或放弃的,身份丧失也就意味着不再享有 身份权。
现代法律规定自然人人格平等,家庭各成员间因亲属关系而互有权利义务, 从而产生了亲属权。它表明了一种身份,是身份权的一部分,也是权利人相对于 亲属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也不包含义务。原告是基于女儿的亲属身份 提起的诉讼。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除规定保护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外,还规定 对“其他人格权”进行保护。像悼念权、贞操权等作为人格权益的具体表现,都属 于人身权范畴,可以归结概括在“其他人格权”内容里面,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依据《解释》原告主张悼念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没有超过最高法 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3、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 按照民俗习惯:亲属之间在共同尊亲属逝世的时候,应该进行祭祀、悼念。
同辈亲属之间应当互为通知、共同进行祭祀、悼念。尤其是直接奉养尊亲属的一 方或同辈亲属中的长者,有责任通知其他人,使其能够及时、顺利参加对尊亲属 的祭祀、悼念。本案被告作为长子应该依照民俗习惯的伦理道德规范使原告顺利 行使悼念权。
4、国内相似判例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官在裁判时所依据的法律是不同的。但一般 说来审判是有法律依据法律,没有法律可以依据民事习惯。对于主张悼念权、贞 操权等人身权利的案件,我国司法界也已经开了先河。
2001年12月16日国内首例因悼念权引发的赔偿案虽然判决原告败诉,但却 以判决形式认可了悼念权的存在和合理性。本案与该案的区别在于原告平日对母 亲尽了赡养义务,与兄妹之间关系也很和睦。只是当作为兄长又是长子的被告实 施了侵害原告的行为,在协商无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原告才向被告主张悼念权。二、被告行为的违法性 被告行为的违法性是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利益(即精神权利),违反了公序 良俗。传统民法上所说的公序良俗在现代法律条文中是没有这个术语的,但它的 内容已经体现在相关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 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就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的含义。
任何以非法和违背公序良俗方式处分或利用其权利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原告与被告具有平等的悼念权 利。被告在行使自己的悼念权的时候不得妨碍原告行使悼念权。否则,就侵害了 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这种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乎社会公德的要求。因此, 法律应该保护原告的悼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