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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市场的相关论文
论证券市场的相关论文 论证券市场的相关论文篇一 《论证券市场的证券欺诈行为》 摘要:最近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些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证券欺诈行为频频曝光,证券欺诈的手段也多种多样,而当前法律(司法解释)仅 约束虚假陈述,又伴随着2004年5月17日我国为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板在深 交所的获准而可能带来的新问题,这使我们认识到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还需 要在司法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本文试图通过对几类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定性来 探讨建立一种民事赔偿机制,并通过一种集团诉讼的形式来实现对证券市场上广 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欺诈;内幕交易 作者简介:周美芹,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民商法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1)02-103-02 经过十多年的积极探索和实践,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初具规模。迄至目 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约有7000万户,A股上市公司总计约1300家,通过 向境内境外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有力的支持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企业的 发展。随着我国于2004年5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在深交所设立的旨在为高新技术 企业、民营企业服务的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以及加入WTO,我国证券市场还将 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证券市场上广大的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无疑 为证券市场本身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同时,由于证券市场具有较大的变 动性,经常存在着交易信息的不对称和交易地位的不平等,加上作为新兴市场所 固有的缺陷,使的证券欺诈问题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十分突出,如郑百文虚假重组 案,中科创业、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银广厦虚构利润案,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 等若干恶性证券欺诈案严重侵害了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利益。虽然最高人民 法院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给了股民一线希望,但相对于大量损害中小投资者的行为似乎杯水车 薪。广大中小投资者作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如何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司法保 护,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证券市场和保证投资者的信心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证券欺诈行为多如牛毛,手段层出不穷,但归 结起来也不外乎我国《证券法》中规定的几类证券禁止行为,这里我们有必要对 这几类禁止行为及其法律定性进行分析研究。
1.内幕交易(Insidertrading),始称内部人交易。所谓内部人交易,是指 关于股票发行公司的影响投资人投资判断的消息,亲自参与其发生,或处于易于 知悉该消息的特别地位的人,知悉该消息,而在消息公开前对该股票进行交易的 行为。
2.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对于应当由市场供求关系自然形成的价格, 利用信息、资金或持股优势,加以影响控制,从而诱使他人参与交易并从中牟取 非法利益的行为。事实上在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上操纵者操纵股票证券价格之所 以得逞,是因为得到了上市公司、媒体、股评人员等的配合。典型的案例即亿安 科技股价操纵案。
3.虚假陈述是指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中 有不真实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而对投资 者的投资决策形成误导,即而招致损失。典型的案例即东方电子一案。
4.客户欺诈是指欺诈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致使 客户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上客户主要有 两类:一类是投资者,另一类是发行人。在这里我们所称的客户是指投资者。在 我国当前,欺诈客户的行为方式主要有:(1)混合操作,即证券综合商将自营业 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也就是在有价证券交易中,证券综合商一方面接受投资 者的买卖委托(经纪业务),另一方面有是投资者交易的相对人(自营业务),充当 交易的一方而为自己买卖。(2)违背指令,即证券商违背客户的交易指令为其买 卖证券。(3)不当诱惑,证券商利用欺诈的手段诱导客户进行证券交易。(4)过量 交易,指证券商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 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的行为。
那么出于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如何对以上四种侵害投资者 利益的行为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去定性呢在学术上我们一直对以上几种行为应当 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存在着分歧,即契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侵权赔偿和违约赔偿是不同的法律制度。赔偿制度在漫长的人类历史 中得以确立和完善,一方面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督促了义 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广义的损害赔偿是指对他人损害的补偿,包括了违约损害赔 偿、侵权损害赔偿、保险损害责任赔偿等待。侵权赔偿与违约赔偿虽均为违反民 事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两者的区别如下:(1)赔偿 产生的基础不同。侵权赔偿,是根据损害的事实,依法律规定而产生;而违约赔 偿,是以违反合同的事实为依据,当事人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前者为新生之债, 后者为既存之债。(2)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赔偿广泛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赔偿普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 涉及损害的内容不同。侵权赔偿既涉及财产损害也涉及非财产损害;违约赔偿只 涉及财产损害。(4)承担责任人的范围不同。侵权责任承担者,不限于本人,也 不限于有行为能力人;违约责任主要由违约人自己承担。
从上述所列的侵权赔偿与违约赔偿的不同中我们可以得知,赔偿条件 的不同是二者之间最为实质的区别。违约赔偿的赔偿条件包括:(1)有效合同存 在;(2)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如 下:(1)客观上要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2)主观上违约方存在过错,即有故意 或过失,也就是违约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行为应具有侵权性,不是所 有的行为都具有侵权性,如时效已满,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或者合同一方因行使 留置权而拒绝给付等情况。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 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这表明侵权责任不需要加害人和受 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对于内幕交易,相比起其他证券市场的不当行为,内幕交易具有发现 难、确认难、取证难等特点,从各国证券市场发展来看,初期被查处的内幕交易 行为都很少。美国1981年上诉法院的判例法认为,依据证券交易的性质,内幕人 员为内部交易时之卖出或买入行为,即是对在其交易同时为相反竞价买卖行为的 善意投资者的有效要约或承诺行为。因而,在当时为相反买卖的善意投资者均可 被认为是其内幕交易的当事人,也为其恶意获利企图的牺牲者。由此,从民事责 任的角度来讲内幕交易在美国实际上是被认定为对与内幕交易人做相对交易的 投资者的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行为在 民事责任认定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理论因为这在更大范围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 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行为的法律定性我们可以从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来做分析:首先,四家公司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存在,并存在主观故意,还获 得了利益;其次,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将四家公司所获得的利益定为非法 所得,并处以没收和罚款,因此可以认定四家公司所获得的利益为股民即投资者 的损失;第三,操纵股票价格行为和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可 以将操纵股票交易价格行为认定为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中国证券法对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缺乏明确的界定,但通过规定 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限于契约的相对人,即发行人还涉及到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等, 这在实际上已经将该民事责任视为侵权责任。另外,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 在修改前曾把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界定为契约责任,民事责任主体只限于契约的 相对人即证券的发行人,但是由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太小,投资者获得民 事赔偿的渠道过窄,从而不利于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鉴于此,修改后的《证 券交易法》将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认定为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范围也扩及 到第三人。可见将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界定为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法学界的一 个普遍的共识。
欺诈客户一般来说是契约责任,应当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在例外情况 下可能会涉及到侵权责任。例如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 易,尽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也违反了基于委托合同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但 是它毕竟诱使客户与他人交易而不是与自己从事证券交易,受害的客户基于合同 很难向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提出请求,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又使他人遭受财产 损失,实际上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所以受害人可以基于侵权行为诉请赔偿,可 见,对欺诈客户也可以在例外的情况下规定侵权责任。如果将欺诈客户的行为认 定为侵权,必须要解决民法学理论上的一个难题,即欺诈本身是否构成侵权问题。
一般认为,欺诈主要是对同效力产生影响,并不等于侵权。事实上我国合同法54 条是将欺诈行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以外)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来对待,也没有将其 视为侵权。然而就证券侵权而言,可以将欺诈行为作为侵权来对待。因为证券侵 权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行为人所违反的是一种由证券法所规定的法定义 务。将欺诈客户作为侵权处理,属于民事侵权的一种例外。
综上,对于证券欺诈行为,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角度来看,将其 定性为侵权责任是具备法学理论基础的。在我国对民事责任的定性以及证券欺诈 在法院的诉由和诉因方面都还处于探索阶段。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 券交易法》以及美国国会授权证监会作出的一些规定,明确确定了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一般受害者有一个法定的诉由和诉讼权利,包括美国1995 年颁布的《美国私人证券诉讼》确定了在什么情况下诉讼的权利。出了对于虚假 陈述以外,我国由于没有这种法定的诉由和诉讼权利,因此我们只能用传统的民 法理论如合同法、侵权法等去推导、演绎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论证券市场的相关论文篇二 《我国证券市场浅析》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基本情况,指出目前投资者的基本分析、 主流技术、估值技术及时间四大误区,从而对因果、波动、秩序及轮回等方面树 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关键词:证券市场;投资者 一、我国当前证券市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证券市场也在不断扩张和完善,越来越多 的人加入到证券投资的行列中。证券投资即有价证券的买卖,作为个人而言,投 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降低风险,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流动性。为了实现 这一目标,投资者对风险、收益及投资时机的选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我国的 股票市场经过的二十几年的发展,市场更加规范和完整,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
投机氛围较重,市场波动较大,大部分投资者很难真正实现投资盈利的目的。相 比欧美股市等成熟市场,我国的股市形成时间还较短,处于成长阶段,必然会存 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投资者在投资股市的时候应该认识到这一现状,谨慎投资。
二、投资者应建立怎样的市场认识 (一)误区 投资者要明确当前市场的运行特点,走出观念上的误区,建立正确的 市场认识和理念。随着中国股市规模的发展,齐涨同跌的局面很难再现。市场愈 发表现出个股特性。特别是随着市场不断分化,近两年的市场板块特征并不明显, 因此要充分认识到过去的一些误区,具体如下:
1. 基本面分析的误区。真正的基本面是由社会的在需求结构的变化决定的,是一种社会洪流性的因素。正因为是历史洪流的因素,所以才不会频繁 变动。这就要求投资者不要被市场随时发生的某个政策变化、某个专家意见、某 个股评人士的观点或某只个股的随机波动所左右。盲目轻信专家意见或股评人士 的结论是相当有害的。这就要求投资者要保持独立的方法来观察问题和思考问题, 走出基本分析的误区。
2. 市场上主流技术分析的误区。目前市场上流行的技术分析方法, 从本质上讲,忽略了事物变化发展的内部成因。多数是以从结论来推导结论。并 且这种方法早已为大多数市场投资者所擅长。当一个方法为市场上大多数人掌握 的时候,这种方法的有效性基于股票投资而言就已经失去作用了。
3. 估值分析的误区。估值技术在最近几年的市场中较为抢眼。其基 本逻辑是在估计偏低时买入,在估值偏高时卖出。但在实际市场操作中,市场环 境是不断动态变化的,而估值技术却是依赖静态的数据,呈现出与市场实际行情 的滞后性。
4. 时间上的误区。股票投资本质上讲是一个长期的投资。在近些年 的运行中,任何一只股票从低位走到高位,升幅如果在5~10倍左右,其所经历 的运行时间往往长达两年以上。所以要想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就必须要建立较 长周期的投资观念。大多数投资者会被一夜暴富的心理所阻碍,但多数最终得不 偿失。形象的说,股票应该“炖”,而不是“炒”。
(二)理念 正确的市场认识是股市投资成功的关键,投资者需要走出以上几个误 区,克服一些常犯的错误,树立正确的市场理念。
1. 因果观念。强调分析市场运行的原因与结果。技术分析派认为决 定一只股票上涨与否的主要因素是该股股价运行所形成的K线趋势,认为自己掌 握了股市运行规律的法则。技术分析派通过股价的运行K线寻找股价的运行规律, 这是可取的,但也有着致命的错误。因为股价的运动的K线图只是买卖力量作用 后的结果,而不是原因,用结果再去推导另一个结果,本身就是错误的。股票为 什么要上涨,从根本上讲,仅仅从运行图上、技术上是找不到原因的,只能从股 票的内在规律上发现。
2. 波动。这里的波动指的是个股的波动。区分开不同历史阶段的波动对于分析个股有重要的意义。个股的波动可以分为上涨途中的波动和下跌途中 的波动。而上涨和下跌的波动又各自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缓慢上涨阶段、快速上 涨阶段、快速下跌阶段、缓慢下跌阶段,连接起来形成一般意义上的个股上涨下 跌周期,其中,中间两个阶段的波动速度和幅度比前后两个阶段都要大。波动是 股市中永恒的法则,它告诉我们所有的股票都有盈利的冲动。对于投资者来说, 把握不同阶段的波动,实际的操作策略也会不同。
3. 秩序。股票市场在很多方面与自然原理都是相通的,大自然有它 的自然规律和秩序,股票市场也同样如此,因此投资者要树立起秩序的理念。在 股票市场里,每一只股票都会在某一个时刻到达股价的峰值,而整个市场里的峰 值接替出现就造成了股市的秩序,正是由于秩序才使股票市场产生了牛熊,也就 产生了股票价格涨跌的周期性规律,称为轮回。
4. 轮回。股市的轮回分为个股本身的轮回和整个市场的轮回。这里, 我们主要来看一看个股本身的轮回:
(1)下跌阶段 股票上市以后,如果整个市场还处于牛市或走熊的过程中,发行的股 价可能比较高,这时主力资金是不愿意介入的,因此,就会出现股价持久大幅下 跌的阶段。只有当换手率缩到很小,才有筑底的迹象。当然,下跌阶段并不意味 着只是下跌,在下跌的过程中也会存在着反弹,需要对反弹的性质进行鉴定。除 此之外,如果一只股票上市是在熊市的末端,此时股价已经很低了,那就可以不 必经历下跌阶段,直接进入底部。
(2)底部阶段 当一个股票的下跌阶段走完以后,并开始放量时,便进入了底部阶段。
底部不是股价的最低点,而是一个区域,是由于主力资金大量的在低位买入筹码 而形成的。底部有两个最重要的要素:时间和成交量。底部也不是一个平整的区 间,底部区域也有高点低点。底部高低点的差别形成了底部的各种形态:平底、 斜上底、振荡向下V型底、头肩底、圆弧底等等。
(3)拉升阶段 当一只股票经历了几年的底部区域后,就会进入拉升阶段。拉升阶段 的产生,究其本质是由于主力资金进入了一只股票或,为了获得利益,而不得不对股价进行拉抬。拉升周期有长也有短,至少都在半年以上。拉升也分为几个阶 段,在拉升阶段的初期,股价每天的涨幅并不很大,但由于上涨的天数多,所以 总涨幅也就大。在拉升的后期,很有可能出现股价连续涨停的现象。在暴涨的同 时,也要注意回避风险,很有可能顶部已经来临。
(4)顶部阶段 当股价经历的大幅抬升的拉升阶段后,就进入了顶部阶段。判断一只 股票是否进入顶部区域,要综合上涨的时间周期和涨幅等来看。一只股票的底部 区域时间越长,也就意味着它的顶部位置越高。主力资金在股价运行的高位要把 筹码全部卖完,有两种手法:第一,在高位用很短的时间使得股价大幅震荡,并 出现巨大的成交量;第二,成交量没有明显放大,但横盘的时间长。
5.时间。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需要带有时间的概念,投资股票也不 例外。在股票市场里,投资者要战胜机构投资者的唯一法宝就是时间。通常来讲, 一只股票走完一个完整的周期所需的时间是十年。在分析股票走势的时候要随时 带着时间的观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精确的掌握每一只股票的上涨和下跌的 时间点。
三.结语 证券市场是一个博弈的市场,多空双方在其中进行对抗,特别是随着 股指期货的推出后,虽然在一定程度在缓冲了市场对消息的反映速度,但也给市 场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投资者要想在这样一个市场中获利,要以一颗平和的 心态,用闲钱投资,先从心理上战胜自己,才能在股市中战胜别人。(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