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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版权保护分析论文
报纸版权保护分析论文 一、作为知识产权重要核心的版权在传媒业中的体现 商品经济的发展催生了知识产权,如今已到了信息时代,作为精神财富的 智力成果的知识形态的商品价值更加突出。知识财产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前提是, 必须在法律上首先确认知识财产的所有人即权利主体,确认哪些智力成果可以取 得这种产权,确认智力成果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取得这种产权。除了明晰产权,市 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还要求公开、公平与公正,这也需要有关产权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就是调整人们在智力成果生产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并建立 一套产权设置程序,用法律形式把知识形态的智力成果定格为“知识产权”,使之 成为社会财产的构成部分,从而解决智力成果作为商品流通的问题。在今天全球 化的经济结构中,知识产权法律作为最基础的市场规则之一,其作用只有通过强 制惩罚侵权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威慑力量来实现。因此,如今的知识经济更需要 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保障。
版权的客体是由作者脑力劳动所创造,为版权法所确认,并受版权法保护 的一定形态的 知识产品。其属性是它符合独创性(原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性。侵害版 权属性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应视为侵权。不同的利益方对于版权法可以有不同的 理解,但是有的人或团体片面要求或曲解版权法,使它仅仅反映自身私利,则有 悖于版权法利益平衡的原则和宗旨。
版权保护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娱乐、教育科研以及网络服务、 PC软件信息业等众多领域,因此,版权产业就在相当意义上反映着以这些领域 为代表的科技含量高、经济发展迅速的先进生产力。做好版权工作,是保护民族 创新精神、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作为知识产权的版权制度,对激励创新、 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科技文化进步及其产权有序流转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同时也日益成为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传媒业中知识产权涉及到三大领域:
第一大领域就是高科技投入带来的专利,例如在广播电视传播中,高科技 投入开发出来的互动电视、高清晰电视、甚至于某些依靠高科技才能展示的节目 类型(如“发现频道”、央视的“再说长江”“故宫”等节目)。高科技投入以后得来的收益很大,这样的收益类似企业的专利收益,投入产出的效益越来越大,投入 和产出一旦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将会对媒体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西方发 达国家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拥有比较健全的制度保障专利所有人的收益,并且 在此领域获得可观收入,而此项收入在媒介经营获利中占的比例日趋扩大。
第二个领域是品牌相关领域,即使没靠高科技,也有可能有巨额收益,例 如新华社,在国际上它代表国家,是国家通讯社,它的品牌是长期养成的。人民 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它的权威性也是长期养成的,因此它们的信息都很权 威,很能吸引大众眼球,虽然品牌和知识产权是两个概念,但是作为品牌相关领 域来理解的知识产权可以的。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消息是从哪里来的,是新华网 还是其它什么网,公信力是不一样的。这种作为品牌相关领域的长期投入和营造, 所形成的产权也必然会带来的巨大的收益。
第三个领域就是本文讨论的版权领域, 知识产权涉及到的三大领域,传媒业全都有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研究 报纸的版权保护问题,必须了解清楚上述三个领域和传媒业的关系。
就不同的媒体而言,和上述三个领域联系的紧密性是不同的,广播、电视、 通讯社、出版、报纸、杂志、计算机网络当中,和报纸关系最重要的是版权和邻 接权,邻接权就是传播著作权的一种权利。当前涉及到传媒业中报业的知识产权 的案例很多,了解清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如著作权法)可以对这些法律纠纷有 一个清醒的认识。比如有关版权保护的限制形态主要分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 种。另外,有一些作品属于无版权作品,这种作品从广义上说也应属于版权的限 制形态。在我国版权法中,有关新闻传播中的版权保护限制主要体现在《著作权 法》第5、22、28、32、40、43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延伸性解释 中,并大致可作如下区分。第一,“时事新闻”不受版权法保护。这是《著作权法》 第5条的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6条第1项解释,“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 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及 解释与国际公约及惯例无甚出入。第二,合理使用。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 条规定,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在 这里,作品本身是有版权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尊重新闻传播的规律,这 种权利应受到某种限制。再比如国家《民法》规定关于时效的问题,在版权纠纷 中,两年时效是从知道和应当知道起算,如果不知道10年以后才知道应该从这一 点起算,但是再长不能超过20年,这一点法律规定很清楚,如果超过20年,25 年才发现就不能起诉。所以,包括媒体业界、公众都要知道主动起诉应该怎么做,或者是抗辩应该怎么做。再有就是商标品牌和其他标识性权利,看见标识就知道 是某一个知名媒体或知名栏目,这对一个媒体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受众的选择在 一个媒介爆炸的时代能够给他留下迅速寻找他偏爱的媒体就是靠的这个标识。二、 报业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 既然传媒业范围那么广,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又那么密切,法律适用会涉及 哪些问题? 1.内容和表达是版权保护的核心对象 所有的媒体都涉及到内容和表达的问题,内容的问题接近于出版商的法律 责任,出版商为什么有严格的责任,因为出版物是面对两头的,一头是作者,一 头是读者,前者关系到作者智力活动成果,后者关系到传媒的社会责任,在我国, 黄色、反动的内容国家是严格管理的,所以出版物的内容是严格管理的,报刊作 为一种媒体,它的内容管理和一般出版物是类似的。
内容表达是什么?就版权而言,它跟有形物的产权不一样,它的载体是有 形的,但是它的内容是无形的,所以它体现为一种无形的资产。可以讲,版权在 内容表现方式上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性成果的一种物化、法律化和权利化,这种法 律化体现在赋予智力活动成果的创造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在一定的地域内,享 有一种独占性的权利,未经许可别人不能来实施它。广播电视中以音像、音乐、 游戏方式出现、报刊中以报道、评论、特写、专栏、版面设计等方式出现这些都 是涉及到内容表达方面。
2.服务和商品的识别性、经销诀窍是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对象 包括商标、品牌、商誉、商业秘密。这是报刊经营者们更为关心的领域。
我国的传媒产业化是一个历史的必然。早期的党报党刊时期,媒体无须关心服务 和商品的识别性、经销诀窍。在激烈的传媒市场竞争中,以报纸为例,从版面布 局、印刷技术、发行渠道、与读者订户的沟通方式都各自形成了自己的经营模式, 这种识别性、诀窍如果被剽窃,从法律的角度说,都可以不正当竞争来界定。
3.传媒业的高技术运用、创新是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对象 创新的问题是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对象。新技术、新方案、新商业模式、 多媒体技术成为重要的因素。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其它高新技术的应用,报刊本身 也在这些技术应用中得到自身在版面设计、内容编排效率、出版发行、创新和发展、产品设计、产品标准的产业链中位置的提升。
三、我国报业版权保护的现状和挑战 报刊作为有400年历史这样一个传统的产业,一直是传媒业中最为重要的 力量。版权保护追溯历史也是从报刊的印刷开始的,到今天为止,报业仍然是传 媒业一个非常主导的力量。
报刊是很多著作权的权利来源,比如网络转载,转载最多的还是报刊,因 此它受到的挑战是最严峻的。另外,报刊之间的转载、报纸的版式设计、新闻作 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作者的一稿多投问题是当前我国报业版权保护从立法到司法 实践最常见的问题。
近十五年来,网络的兴起对报刊业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所以报刊业联合 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是一个历史必然。2005年的南京会议就发表了一个南方宣言, 认为报业应该联合起来才能够维护报纸的知识产权,报界自身也提出应该联合起 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络无偿或者 是廉价使用这种状况,为了改变这样的现状,2006年38家报业集团在广州发起了 一个倡议。从这点看,报刊之所以联合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本身说明报业版权 保护的现状是非常严峻的。
四、报业版权保护的若干难点问题及法律适用 1.关于“转载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目前,转载中的情况主要有报刊内容被网上转载、网上内容被报刊转载、 报刊之间互相转载的问题。比较多的是网下的内容,也就是报刊的内容被网上转 载。很多报社采取了一些措施,就是发表相关的声明,要求不得转载。
(1)网络转载的法律边界 从法律上来看,这种声明要具体分析一下,这种声明有可能起到两方面的 作用。一个方面的作用就是指这种转载指其他的报刊不得转载,根据著作权法第 32条规定,报刊有法定许可,除非著作权人明确声明,特别声明其他报刊是可以 不经许可进行转载,法律上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应该支付报酬。另外一个作 用就是指网络不得对报刊进行转载。对于网络来说,这种声明可能争议就比较大, 并且也在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有过一个转折,最早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过解释,也就是关于设立审理计算机网络传播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经在 报刊上面刊登过,或者是在网络上传播过的作品,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 或者是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做了这样的声明,其他人都 可以转载,可以再编,只是需要注明出处支付报酬就可以,这并不构成侵权。法 律界有关人士认为,最高法院这个司法解释公布,对网络是一个好事情,但是对 于权利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灾难,所以引起很大的震动,大家一时议论纷纷,并 且进行声讨。随后在学界展开了长达数年的讨论。
到2006年7月1日实行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二条就做了改变,有 学着认为这可能和国外的权利人的要求和施加压力有很大的关系,也就是说有可 能我们规定和国外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到《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里 面就明确了,应该取得权利人许可,并且支付报酬。到了2006年11月20日,最高 人民法院就删除了原来规定的第三条,也就是说现在网络要转载报刊上面的东西 应该取得许可,并且支付报酬,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对于网络经营者来说也应 该引起高度的重视。
(2)报社“不得转载”声明的效力分析 这种不得转载的声明,应该说它在法律上起到了一定的效力,但是这个效 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这个限制是什么?也就是报刊如果拥有这些作品的著作权, 作出不得转载的声明肯定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刊载的是其他作者给你投的稿子, 这个声明就无效。所以对一个报社来说,应该跟作者,跟真正的权利人那一方面 要取得相关的授权。比如外部的投稿,比如记者的非职务作品,不能想当然都把 他视为报社的作品,这样去维权是得不到保护的。
2.关于“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 对于新闻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产生了疑问是没有意义的。根据著作权法第 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时事新闻没有著作权,也就是本法不适用时事新闻,但是并 不等于新闻作品没有著作权,新闻作品包括了时事新闻,它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
除了时事新闻以外其他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当然享有著作权,并且应该受到法律 的保护。对于新闻作品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获得发表的权利都应该得到维 护,作为报社、杂志社,应该充分意识到对你的那些时事新闻以外的新闻作品应 该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维护这些作品的权利,如果别人在使用的时候已经超出 时事新闻的部分,而把你的新闻作品其他内容都非法使用了,就应该主张相应的 权利。不受保护的事实消息的单纯性决定了并非任何新闻作品都不受保护。按照 上述分析,这样的新闻作品应受版权保护:1有关时事的分析性报道,如新闻报 道中具有独创性的通讯、评论,综述、深度报道等;
2报道中特有的文字处理、 版面风格、编辑方式等。3新闻图片也划归单纯事实之外,对此立法没有专门规 定。很明显,这些作品都不再是“单纯”事实报道。
3.关于“一稿多投”的问题 一稿多投实际上是指作者权利以及他权利怎么使用的问题,也就是他把稿 子投给谁,由谁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这是作者的权利,他有选择的权利。他在 选择的时候,实际上就是选择多次使用自己作品的一种行为,在法律上并不禁止, 著作权法也没有对它进行限制。但是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从稿件发出 之后15日内,比如说没有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他可以向其他报社投稿,这样一 个规定本身不能解决一稿多投的问题。怎么能够真正解决一稿多投产生之后导致 发表这个文章的报社专有出版权的问题,只能靠合同解决。也就是说报社应该跟 作者签署相关的权益,对作者的权利进行限制,限制以后他如果一稿多投就违约 了,其他报社如果采用了同样的稿件,你可以行使专有出版的专有权利,对他们 进行限制和制止。因此,这个问题只能从合同规制的角度来加以完善。
4.关于“报纸版式设计”保护的问题 这样的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电视节目已经有判例,这种判例 对于我们未来发展趋势是一种好的导向。如果说对于有创造性的人类智力劳动成 果不给予保护,他投入了大量的人才物力和智慧,别人可以抄的话,肯定不可能 使社会文艺繁荣,所以应该给予法律保护。但是因为版式设计在多样性、独特性 和复杂性的特征,因此法律保护应该是通过个案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也就是通过 司法判定,事后进行处理,而不是靠事先庞大的立法笼统地加以规定。
这样对于权利人和律师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是什么样的版式,到什么 程度你能够给它做一个很好的描述。而且你要登记,也要把保护的形式,你的独 创性在什么地方应该加以描述出来,作为证据固定下来,你的律师也要去判断, 我如果去主张这个保护的时候,法院会不会支持,会不会由于独创性太低,涉及 到采用了通用的东西,最终得不到法律保护,这就显然对律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另外,报纸的版式保护还可以通过现行的法律来解决,现行法律对于一般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实行法律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报纸没有规定, 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里面对于这进行扩大的解释。应该和期刊、图书同等对待, 而不应该把报纸撇出来。在目前的框架下应该还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报纸 有版式设计的,通过这样的形式来行使权利,把同样的竞争对手,把那些报纸模 仿其它报纸版式设计的进行处罚,在法律上是可以解决的。
五、结语 报纸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实当前整个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缩影,上 述各方面在当前其它形式的传媒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比如版式问题,在电视 中就是节目形态的问题,事实上我国当前电视节目形态从原创性上讲或多或少都 有国外一些知名节目的影子。在我国对外开放领域不断扩大的情形下,知识产权 的纠纷将不仅仅反映在国内的传媒业内部,也会出现国际之间的纠纷。传媒业是 以内容生产和传播来作为自己最重要的利润增长点,因此知识产权从什么意义来 描述它对传媒业的价值都不为过。我国传媒业从业人员中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的 人较少,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观念的培养,法律界和新闻界的学者、第一 线的从业人员共同关注知识产权问题,是传媒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摘要报纸版权的保护有利于报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了解报纸版权保护的 现状可以透视出在法律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分析这些难点可以在现有的 法律框架内找到适用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报纸知识产权版权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