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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宪法稳定性的依据
小议宪法稳定性的依据 本文作者:刘一纯 工作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宪法应该具有稳定性,不论是中外法律学者还是非法学人士都认为这是理 所当然的。那么,宪法为什么应该具有稳定性本文试对此作一些粗浅分析。一、哲学依据 从哲学角度来分析,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告诉我们,任何事物内部 都充满了矛盾,事物永远处于矛盾的运动当中,事物就是在矛盾的运动中得以存在 和获得发展的。当前的矛盾解决了,事物内部各方面的力量取得了平衡或和谐,事 物就稳定;而此时事物中又孕育着新的矛盾,开始又一轮矛盾斗一争,事物原有的 平衡或和谐被打破,原有的稳定局面丧失;当这一轮新的矛盾得到解决后,事物再 次取得平衡或和谐,再次获得稳定,这时,事物巾又将产生更新的矛盾及其斗争。事 物就是这样在水远的矛盾运动中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矛盾一牛争一砰衡或和谐一 稳定一新的矛盾一新的斗争一新的平衡或和谐一新的稳定。如此循环往复,以至 无穷,这就是事物在矛盾中存在的状态和螺旋式发展的轨迹。在事物不断发展的 进程中,虽然不叮能有永恒的平衡或和谐、绝对的稳定,但平衡、和谐、稳定却是 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永恒动机、水远的目标。追求稳定是一切事物的共性,稳定性 包含在一切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之中。各种力量取得平衡或达成和谐了,稳定的局 面也就形成了。无论是自然界的万事万物,还是人类社会的各种关系,都遵循着这 一普遍和永恒的规律。作为人类阶级社会存在的一种更具体的客观现象,法律的 存在状态及发展也不例外地遵循着永不停息的矛盾运动和螺旋式前进的必然规 律。而法律和宪法的稳定性及其必然性就客观地存在于矛盾运动和螺旋式前进之 中,对这一规律的遵循正是其稳定性的客观基础和内在依据。正是因为有了这一 根本依据,所以,法和宪法的稳定性便不仅仅是我们对于法和宪法的一种主观需要, 更是它们自身存在和发展规律所需要的一种客观的、内在的规定。
二、社会利益阶层依据 一个国家,有自然条件和人文传统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民族;一个社会,存 在不同的职业,又可依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群体(如男与女群体、老幼年与青壮年 群体、在职者与失业者和离退职群体、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群体等等)。不 同职业和群体的利益需要通过不同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去创造与获取。由此, 社会必然形成不同的利益阶层,不同的利益阶层需要不同的自然和社会资源。这些需求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互相冲突的情形,法律就得通过设定一定的规则,尽 可能合理地根据不同利益需求进行资源分配,兼顾各阶层利益,避免或缓和冲突。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当然也要通过合理地进行资源分配来兼顾和平衡各阶层的利 益及利益追求。实际上,从利益的角度看,宪法“事实上反映了不同利益阶层的政治 妥协,这种妥协是在认可彼此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达成的对利益分歧的互相让步,即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不同利益阶层在重大利益上的政治平衡。’坛宪法关于 公民与国家之间基本关系的规定、关于国家基本国策的规定、关于公民权利与义 务的规定,以及有关基本制度的设置等等,都是这种平衡的反映,是不同阶层的利 益得到兼顾的表现。因此,除非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导致利益阶层发生重 大变化,一般而言,各阶层是不愿意对这种由不同阶层或来自不同阶层的代表所制 定的、已经对既有利益和预见利益公平合理地分配了的宪法再加以大的变动的;
换言之,既有的社会利益阶层希望宪法稳定。
三、法理依据 首先,法律和宪法的稳定性是法律的属性所要求的。作为一项“使人类行为 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价,法律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普遍 的行为规范,规范既是其内容(提供行为模式),也是其直接目的(通过规范人的行为 来调整社会关系)。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以提供一种先定的行为模式的方式、通 过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对所有人行为的教育作用、 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和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等,来实现其作为规范的 规范作用。要起到这样的规范作用,显然必须要求它是稳定的。而由于宪法在诸 法中具有最高性地位和在法治国家中的权威性角色,因此,对于其法律属性所要求 的稳定性的需求显然是更为必要的。其次,法律和宪法的稳定性是法律和宪法的 基本价值所要求的。法律的基本价值,在于通过前述5种基本的规范作用的发挥来 维护和促进社会秩序。“由于法律力图促进社会的秩序价值,因此它就必定注重连 续性与稳定性的观念。’,因为每一种规范作用的正常有效发挥,都有赖于法律规范 内容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只有本身明确而肯定的法律规范在一定时空里保持不变, 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行为模式可供依循,人们对自身行为、 他人行为以及人们相互间行为的有效性或合法性等问题的认识才会有一个确定 性的把握,法律对人们的教育作用才会行之有效,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才会始 终如一,法律也才能取信于民。而法律如果丧失了必要的稳定性,法律也就没有什 么规范作用可言,国家也将陷入无政府似的混乱之中,甚至会陷入人治和专制的深 渊。同时,宪法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和促进民主与人权,这也要求宪法具有稳定性。四、相关性质依据 除了稳定性之外,宪法还有其他一些特性,对此,学术界有不同概括。在提及 的所有特性中,宪法的根本性、最高性、纲领性、原则性或概括性、适应性等,都 与宪法的稳定性有着直接或密切的联系。同时,作为法律的一种,宪法也有着但凡 法律都应具有的连续性、变动性和权威性等一般性质,它们与宪法的稳定性之间 也都存在一定的联系。而这些联系也构成了宪法必然具有稳定性的依据。
(一)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其他特性的联系1.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根本性 宪法的恨本性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基本国策以及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等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 有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 全体公民活动的根本准则。显然,作为规定根本问题和起到根本准则作用的法律, 在有关政治经济条件无重大变动的局势下,是不宜作大的或频繁的变更的。如果 连这种根本性的规范本身都不能保持不变,那还有什么规范是能够确定、能够起 到规范作用的呢可见,宪法内容上的根本性决定了宪法必须保持稳定,宪法的稳定 性直接源于宪法的根本性。2.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最高性。宪法的最高性指宪 法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如果说,根本性是由宪法内容所反映的特性,那么, 最高性就是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所反映的特性,而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决定了 它必须是法律体系中最高的法律,因此宪法的最高性又是由其根本性所决定的。
宪法最高性的表现之一是,它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一切法律都必须与它保 持一致;若与其相抵触则无效,必须加以修改或予以废除。从宪法是其他诸法之根 源这个角度来讲,宪法必须是稳定的,否则,其他诸法难以保持不变,进而将导致整 个法律体系变化无定,则诸如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权威等等法治的标志都将荡然 无存,更不必奢谈实行法治了。可见,宪法的最高性或渊源性也要求宪法必须是稳 定的。3.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纲领性。一般而言,宪法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同时也 会指明国家今后的发展方向,确立各项基本国策,以之作为国家和公民的行动纲领, 由此体现出宪法的纲领性。宪法的稳定性也是这一特性所要求的。因为以宪法的 形式来规定行动纲领正可以利用宪法的稳定性来保证纲领的确定不易;反之,如果 宪法不能坚守稳定,宪法规范随意变动,纲领性内容游移不定,于发展方面则可能 一事无成。可见,宪法的纲领性同样要求宪法必须是稳定的。4.宪法的稳定性与宪 法的原则性、概括性和适应性。作为根本法和最高法,宪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 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而只能运用简明扼要的概括 性语言提供指导原则,由此,宪法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性而原则性fll概括性又 使得宪法在适用过程中能够包容许多具体问题,能够比一般法律在更大程度上承受因客观形势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从容应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从而表现出适应性 或适时性;与此同时,从宪法可以处变而不变这个角度来看,宪法又表现出一种稳 定性。这里不难看出,适应性是稳定性的内在基础,稳定性是适应性的外在表现。
由此可见,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存在,赋子了宪法规范内涵以较充裕的延展性和较宽 泛的包容性,从而使其既能在较长时间内适应社会现实生活的变化,又不必频繁变 动。于是,在赋予宪法适应性的同时,宪法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也为宪法的稳定性提 供了必要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对宪法的适应性可以从两种角度理解。一种是从 宪法规范具有较大伸缩性的角度看,宪法的适应性指已经制定出来的或已经形成 的现存宪法规范不需要进行大的变动就能够适应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 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仍然适用,前述适应性就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其与宪法稳 定性之关系的;另一种是从发展的角度看,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应该适时地 规范社会生活,宪法的适应性就是指宪法应随着社会现实生活的发展变化而适当 地变化,以起到规范所应有的行为模式作用。由此,对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 系还有另一种理解,认为.‘宪法在调整社会生活中应保持其内容的合理性与运行 程序的科学性……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 盾与冲突时,也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赋予其新的内容,以保持规范与现实 之间的协调……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是并重的。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 适应比,同理,不能以适应性价值损害稳定性价值。’心出发点不同,所理解的含义就 有差异,但都能成立。而从宪法规范不仅仅是一般的法律规范、更是根本法规范 来看,从前一个角度来理解宪法的适应J性似乎更有意义些。综上,宪法的根本性、 最高性和纲领性需要宪法保持稳定,使宪法的稳定性成为必要;宪法的原则性、概 括性和适应性使宪法的稳定性成为可能。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其他相关特性之间 就是这样相互交织地联系着的。
(二)宪法的稳定性与法律的一些一般性质的联系除了与宪法的上述一些 特性之问存在必然联系之外,宪法的稳定性还与一般法律都应该具备的连续性、 变动性和权威性等一般性质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这些方面的联系也是宪法稳定性 的一种依据。1.连续性与宪法稳定性的关系。宪法的连续性指宪法在经过修改等 形式的变动后,仍然能保持其体系、结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方面前后一致的 一种性质。宪法的连续性对于宪法的稳定性有着保障和促进作用,宪法越是能保 持前后的连续性,其稳定性就越强。保证宪法的连续性是在宪法的修改环节上保 持宪法稳定性的必要条件。如果以保持宪法的连续性作为宪法修改中必须坚持的 原则,使修改前后的宪法能在体系、结构和基本内容上保持一致,宪法一般就是稳 定的;如果在社会制度和基本国情不变的情况下宪法不能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宪法 就难以给人以稳定的印象。因此,从保持和维护稳定性的角度讲,在修改宪法时,要尽量注意保待宪法在体系、结构和基本内容等方面的连续一贯性。2.变动性与 宪法稳定性的关系。宪法的变动性指宪法具有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作出相应 的变更和改动的性质。显然,宪法越少变动,就越显得稳定,而变动的次数和内容越 多,就越难以稳定。因此,与连续性之于稳定性的情形恰恰相反,变动性与稳定性之 间是一种互相冲突、互相削减的关系。一方面,社会生活是动态的,法律包括宪法 只有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才具有生命力,具有存在的价值,而另一方面,作为最高 规范的宪法只有保持基本不变才具有威信和法律效力。可见,宪法变动性与稳定 性之间是一种矛盾关系,并且这一对矛盾永恒地存在着。3.权威性与宪法稳定性的 关系。这个问题在我国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在事物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两者孰先 孰后的问题上,从逻辑上来分析,一般有两种可能的情形。一种情形是,由于某事物 本身是人们所信仰所需求的,所以人们就尊重它、推崇它、维护它,不轻易改变它, 这是先有权威性后有稳定性;另一种情形是,事物在某种力量或某些因素的作用下 得以稳定存在和发展,其长久不变而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事实便可逐渐树立其权 威性,这是先有稳定性后有权威性无论哪一种情形下,事物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之间 都存在着一种互生互促互利的良性关系:具有权威性的事物是不会轻易地被怀疑 被否定被改变的,因此,事物的权威性能巩固和维护其稳定性;同时,事物因其稳定 性、因其能长期保持不变的事实而获得尊重,获得推崇,即稳定性又促成了权威性。
从实证来考察,前一种情形下稳定性与权威性的关系可以由宪法在英美各国产生 和运作的实践得到说明:一方面,由于资产阶级在其经济生活中产生了对以确认和 维护人权为宗旨的宪法的需求,因而在宪法长期存在之前人们对宪法就抱有信仰。
另一方面,所制定的宪法无论是在指导思想还是在理论依据还是在主要内容上,都 反映出其确实是作为人权保障书而存在的独特的一种法律,在对宪法的主观需求 和以规制政府权力为主要内容的客观的宪法规定这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宪 法获得了被尊重受景仰的权威,因而得以实际遵守和适用;在实际遵守和适用中, 即使有一些不太适用的规范,人们也不轻易进行否定性的变引,从而保障了其长期 篆本不变由此,英美国家的宪法就因其权威性而获得了稳定性,同时,英美宪法更 因其长期基本不变的稳定性表现而使其权威性得到进一步强化。如果说,在英美 国家,由十有着诸如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主权在民、法律至上等之类观念作为 普遍的宪法信仰的思想源泉,由于这种宪法信仰构成宪法存在和发展以及宪法实 施的深厚的社会基础,因而,宪法以其“先天”的权威性获得了“后天”的稳定性,反过 来又以其长期稳定性进一步加强了权威性,其宪法权威性是先天有利的资源使然、 而无须借助稳定性来树立宪法权威的话,那么,在缺乏这种相似的有利资源的我国, 要树立宪法权威,就要善于利用稳定性与权威性之间互生互促互利的良性关系,通 过保持和创造各种必要条件来确保宪法行之有效和长久适用,使得人们可以透过宪法长期不变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事实产生对宪法的信任和尊重,进而信仰之, 依赖之,维护之,由此树立宪法的权威性。因此,我国宪法权威性的树立需要借助宪 法长期稳定的事辛,在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具体国情下,讲求宪法的稳定队这个问题, 意义十分重大。五、心理依据法律和宪法的稳定性也为人们的一般心理所需求。
“从心理学上看,一般人倾向于过一种合乎理性的、比较稳定的、个人有相对独立 性的生活.而反对生活在一个变幻莫测的、完全受他人支配的环境中。’公这种比 较稳定的、个人有相对支配力的生活是一种有序的、可大致预见其发展趋势的生 活;它必须以一种相对稳定的规范体系和规范内容为前提,以之作为预见的依据。
如果作为重要规范的法律处于经常性的频繁创、改、废的动态变化之中,人们就 无所适从:无从合理地预计和期待行为的结局,无从妥善地计划和安排生活和生产, 无从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同时,人们对法律也失去了信任,法律权威 亦无法确立。指望稳定性不足的法律能够有效地规范人类行为、规制社会秩序, 显然是不可想象的。综上所述,宪法的稳定性并非仅仅是我们的良好愿望和理想 希望,而是有各种客观依据支持的一种必然,是宪法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