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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好友多次强奸生下女儿 丈夫被蒙蔽16年
妻子被好友多次强奸生下女儿 丈夫被蒙蔽16年 渝中区的汪明通过DNA亲子鉴定,证明养育了16年的孩子非亲生。但“第 三者”拒绝亲子鉴定,法院二审时也认为该案的亲子关系不适用推定原则,16岁 的少女找不到亲爹。“亲生女”突变私生女 2003年7月,妻子玉兰偷偷摸摸地在卧室里打电话。妻子这种反常举动在 丈夫汪明的记忆中已不是第一次了。汪感到好奇,就到另一房间提起分机偷听。
电话中,他听出对方是他们的一个朋友,双方谈的是借款之事。当汪明打算放下 电话时,却听到妻子说出了这样一段话:“不要忘了,你这里还有个女儿,这么 多年一直是汪明这个傻儿在帮你养……”猛然听到这段话,汪明感到五雷轰顶。
在汪明的一再追问之下,玉兰哭诉称,现在14岁的女儿不是丈夫所生,是 他们多年的朋友成冲的骨肉。他们是在1983年认识的,不久她就被成强奸,后来 成还要玉兰为他生一个儿子。1989年,女儿汪琴出生。成看到是个女儿,就威胁 要她把女儿处理掉,并不允许告知丈夫,如果走漏风声就杀害她全家、抛尸荒野。
为此,这么多年她一直含辛茹苦、怀着内心的痛苦和愧疚把女儿拉扯大。期间, 随着女儿渐渐长大,家庭经济逐渐加重,她曾找到过成冲,希望他担负起做父亲 的责任,但成威胁她,不能给他打电话、不能找他,否则就做了她。所以她才一 直不敢向丈夫讲事情真相。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汪带着女儿,于2003年底到医院做了DNA亲子鉴定。
取鉴定结果那天,汪明还抱着幻想。但鉴定结果很残酷:两人亲子关系不成立。
汪明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含辛茹苦将女儿带大,在他心中,女儿就是公主,不 管家庭再穷,只要女儿合理的要求,他都尽可能满足。父女俩的感情也很深。
在同妻子协议离婚后,他将前妻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前妻和成冲、 汪琴是生身父母子女关系,并赔偿精神损失8万元,以及7万多元的抚养费、教育 费等费用。
借钱引出亲子官司 但被告上法庭的成冲却是另一种说法。
成称,他的确和玉兰发生过性关系,但那是玉兰为了不还钱,故意往他被窝里钻的。他们两家原本是很好的朋友。前几年,玉兰找到他借了2万元钱。到 2003年自己需要花钱时,找到玉兰还钱,但玉兰把他骗到她家。先用好酒好菜招 待他,把他灌麻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被汪明逮了现行。这才有了后来的 亲子官司。在亲子官司之前,2万元借款已经由法院作出了判决,要求汪明、玉 兰二人还款。
他说,他与玉兰曾经有过性关系,但不能说明汪琴就是他的女儿。
接到二审判决后,成冲很高兴。“不白之冤终于洗清了。”他打电话给玉兰, 要求还钱,但玉兰称无钱。现在,他打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推定孩子生父 此案一审时,南岸区法院认为,进行亲子鉴定必须成冲的基因样本,而采 集样本必须经成本人同意,由此,这个举证责任在成冲。
南岸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 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 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同时,成如果为了证 实自己清白,最好的证明方式是亲子鉴定,但成不愿意。为此,法院推定成冲和 汪琴的父女关系成立。
成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一中院。该院审理后认为,确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要有推断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上的证据;
确定血缘关系只有通 过科学的鉴定,不能用推定原则来进行确认。该院为此判决,成不是汪琴的父亲。
而承担这个责任的应当是玉兰。
接到判决后,玉兰困惑了。她认为事情发生在十六年前,她根本无法找到 被强奸的证据,现在只能凭着良心说话。
汪明则更加困惑。他被戴了十几年的“绿帽子”还一直被蒙在鼓里,这是任 何一个男人都无法接受的伤害。通过科学鉴定,证明了自己就是最大的受害者。
自己原本打算利用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但终审判决推翻了原来的推定原则。那么 作为一个受害者,又该寻找什么途径来获得救济呢? 二审认为“推定”不妥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应受法律保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是由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人的身份关系,不能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随便推定, 确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要有推断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上的证 据,才可适用“推定”原则,否则不适用推定原则。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二审判决更加符合我国民事法律原则。因为在我国的 民事诉讼中,有一条很重要的法律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此案 中,虽然当事人声称她与男被告有过性关系,但这并不能证明她生的孩子就是男 被告的,他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强制要求当事人接受亲子鉴定很不合适。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性 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能还要受社会道德的谴责。如果强制做亲子鉴定,就有可 能将其私生活公布于众,这就会使当事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极大地侵害了他们的 隐私权。(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观点一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朱代恒: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助理、国家一级律师、原野律师事务所主任 从本案看,法院强调了当事人一方的举证责任。而这种严格的举证责任分 配与当事人的实际诉讼能力及诉讼条件并不相称。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 照职权调查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两种情况下应当履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一 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是人民法院认为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结合本案,为保护未成年人以及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依职权 收集证据以作补充,原告也应及时提出有关申请。
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做亲子鉴定的话,它应当依职权进行司法鉴定,在 这种情形下,被告是不能拒绝提供血样的。
观点二法官可以裁定鉴定 谭向北: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民法专家 如果目前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能让法官有依据要求对方去做亲子鉴定,法 官可以考虑作出裁定。这种裁定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亲子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最权威、最有说服力的就是亲子鉴定。它不 能通过任何的间接证据来推定,亲子鉴定也是该案下判的依据。
如果被告对强制做亲子鉴定的裁定不服,可向法庭提供他不是孩子生父的 证据,包括主动去做亲子鉴定。否则,他就要承担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利法律后 果。
观点三 并不是非鉴定不可 周永强: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并不是非要做亲子鉴定不可。原告可以通过完善间接证据,形成证据 锁链,而法官则可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下判。
因为民事诉讼法讲究“优势证据”,假如原告证据较被告有优势,法庭就应 采纳,不必一定要依据亲子鉴定结论才能判决。
法律保护原告也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单从法律角度讲,很难找到男方必 须去做亲子鉴定的依据。
如果女方一告,法院就可以行使裁定权,强制男方去做亲子鉴定。但这样, 很可能出现乱指认现象。因此,法院滥用“强制鉴定权”,有可能引发闹剧。
重庆晚报·罗彬 易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