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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语音乐文化教育中教师的双重角色
母语音乐文化教育中教师的双重角色 摘要:构建“中华母语音乐文化教育体系”是21世纪我国音乐教育发展的方向和 理念。学校音乐教育是保护和传承传统音乐文化的有效途径之一,教师是受社会 委托,以培养人为己任的职业,音乐教师在教学中通过扮演传播者、开发者、传 承者的角色,对学生实施母语音乐文化教育。然而,从学习的视角来看,教师又 是母语音乐文化教育的受传者、守护者和创新者。音乐教师的双重角色为母语音 乐文化教育的传承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关键词:母语音乐;
教育;
教师;
双重角色 构建“中华母语音乐文化教育体系”是21世纪我国音乐教育发展的方向和 理念。《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在“课程目标”关于“情感态度价 值观”的描述中首次出现了“母语音乐文化”一词,“通过系统地学习母语音乐文化 和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作品,感知音乐中的民族风格和情感,了解 不同民族的音乐传统,热爱中华民族音乐文化,学习世界其他民族的音乐,理解 音乐文化的多样性”。学校是母语音乐文化教育的基石,通过音乐教学活动,实 现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教师是受社会委托,以培养人为己任的职业。
音乐教师在教学中的双重角色身份是实施母语音乐文化教育的前提和保障。
一、既是“传播者”,也是“受传者” 音乐是听觉艺术。人类通过有组织的音响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情,并在传 递信息中进行相互交流、相互分享。“音乐传播是音乐现象得以存在、音乐作品 得以实现其功能的人的一种社会行为。这种社会行为最简单的表现就是一个人将 音乐作品以特定的形式传送给另外一个人或一群人。音乐接受者的生理感官在接 受了这些音乐信息并产生心理效应(理解)后,再将某种反馈信息(或产生心理 效应后的情绪表现)传递给传播者。”在这个传播过程中,“听”是最为重要的。
从远古时代开始,人类用智慧和灵感创造了音乐,在劳动、生活、交往中进行着 音乐传播行为。传播者、受传者和音乐(信息)是音乐传播的三要素,三者相互 作用、相互影响。没有音乐传播,就没有人的音乐。音乐的社会存在也正是凭借 音乐的传播才能得以实现。学校音乐教育是通过师生双边教学活动完成课程内容, 发展学生音乐能力,形成音乐基本素养,最终达到以乐育人的目的。传播在汉语 词解中有“传递、传送、传达、散布”之意。教学中,教师的“教”是将知识(信息) 传递、传送给学生,学生在接受、受传后达到“学”知识的目的,是一种动态行为。
音乐传播是音乐传播者(创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将传播内容(信息),通过媒介(乐谱、报纸、杂志、书籍、唱片、无线电广播、电视、网络等)的手段, 传递给音乐受传者(听众),这也是一种动态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音乐教 学活动实际上就是音乐传播活动。广义的“以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是指 “要以在中华民族历代生产斗争、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文化为深厚基础和广阔背 景而进行的音乐教育”。无论是先秦时期的“金石之乐”、汉魏时期的“相和歌”, 还是唐代的歌舞大曲;
无论是宋元时期的词调音乐和琴曲,还是明清时期的戏曲、 说唱和民歌;
无论是维吾尔族的“木卡姆”、蒙古的“长调”,还是藏族的“藏戏”、 回族的“花儿”,均属于母语音乐文化教育的范畴,且都是在口耳相传的音乐传播 活动中流传至今。音乐教师是母语音乐文化教育的传播者。教学中,传播者(音 乐教师)将“母语音乐”、“本土音乐”通过歌唱、演奏、舞蹈的表演方式传播给受 传者(学生),学生在接受后(审美情趣、欣赏习惯等)以相应的方式发出反馈 (审美认同、产生共鸣等)信息,以此反馈协调音乐传播者的行为。音乐教师在 传播过程中起主导作用。音乐教师也是母语音乐文化的受传者。从学习的角度来 看,音乐教师在担任音乐传播者角色的同时也是音乐传播的受传者。因为,音乐 教师在对学生进行音乐传播行为之前,自己首先要通过乐谱、唱片等媒介先接受 音乐的传播,在反复受传后,转为传播者。反复受传本身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
所以说,音乐教师在音乐教学活动和音乐传播活动中具有双重角色的身份。
二、既是“开发者”,也是“守护者” 中国传统音乐文化源远流长。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许多传统音 乐作品也在发生着变异,有些甚至消亡。传承传统音乐文化是音乐教育的重要任 务之一。《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指出:“地方和学校应结合当 地人文地理环境和民族文化传统,开发具有地区、民族和学校特色的音乐课程资 源。要善于将本地区民族民间音乐(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音乐项目)运用 到音乐课程中来,使学生从小受到民族音乐文化熏陶,树立传承民族音乐文化的 意识。”音乐教师是课程资源的开发者。王耀华教授曾说过:“凡是扎根于九百六 十万平方公里之内的优秀音乐文化都是继承和教学的资产。”音乐教师应将本地 区优秀的、典型的乡土音乐如:西安鼓乐、湖南花鼓戏、江南民歌、福建南曲、 苏州评弹、河南豫剧等,合理的开发并引用到学校音乐教育中,编写成本校或地 方教材。通过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在听,看、唱、奏、舞中,让学生了解、感 受和掌握当地的乡土音乐,使他们从心底里喜爱本土音乐,并对本土音乐的学习 产生兴趣,为自我传承奠定基础。音乐教师更是母语音乐文化的守护者。音乐教 师在课程资源开发中,首先要对本地区音乐文化进行挖掘,对其起源、流变、现 状做详细梳理;
其次,将已挖掘好的资源进行整理、编撰成文本;
最后,再在教学实践中传播给学生。音乐教师开发课程资源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守护母语音乐 文化的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中华母语音乐教育中的一份子,“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是学校音乐教师共同的职责和使命。
三、既是“传承者”,也是“创新者” 学校音乐教育课程性质的人文性体现在民族性、时代性和传承性三个方面。
狭义的“母语音乐文化教育”是指“从母语的音乐入手、以母语的音乐为基础的音 乐教育”。“母语”是人生下来第一个习得的语言。母语音乐对每个人来说是“建立 在其‘母语’基础上的音乐,是和他的第一语言相联系的音乐,而不是和第二语言 或其他各种语言相联系的音乐。”学习音乐首先要像学习语言那样学习本民族的 母语歌曲,以此培养儿童对本民族音乐文化的深厚感情。匈牙利著名作曲家、民 族音乐理论家、音乐教育家柯达伊指出:“灵魂的基础不能由两种基质的东西构 成,一个人只能有一个母语,音乐上也是这样。用两种语言培养的人,永远不会 精通其中的某一种。”音乐教师是母语音乐文化教育的传承者。我国地大物博, 民族众多,每个地区和民族的优秀音乐文化都应成为学校音乐教育的重要内容。
方言是因地域差别而形成的语言的变体,受其影响,各地的方言音乐便成为其“母 语音乐”。如:陕西地区的“信天游”、“眉户调”,安徽地区的“黄梅戏”,四川地区 的“川剧”、“川江船夫号子”,广东地区的“粤剧”、“咸水歌”等。各少数民族传统 音乐如:蒙古族的“长、短调”,藏族的“囊玛”,羌族的“萨朗”,锡伯族的“塔拉依 乌春”等,就是其“母语音乐”。教师在传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音乐教育的 文化传承功能,通过教学活动,学习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歌、儿歌和方言,以“母 语”、“母语音乐语言”、“舞蹈语言”去说、唱、奏、跳。教与学的过程其实就是 母语音乐文化传承的过程。音乐教师又是母语音乐文化教育的创新者。创新是一 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整个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 创新、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历史。音乐是最具有创造性的艺术形式之一,音乐 创造始终贯穿于人类音乐行为的全部过程,每个民族的音乐在传承发展的过程中 都有创新。如:陕北民歌《咱们的领袖毛泽东》就是由农民诗人孙万福在陕北安 塞民歌《光棍哭妻》的曲调上填词传唱至今的一首民歌。再如:国粹“京剧”就是 融合了徽剧和汉剧,并吸收了秦腔、昆曲、梆子、弋阳腔等艺术的优点在北京形 成的,腔调以西皮和二黄为主。音乐教师作为母语音乐文化教育的创新者,首先 要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其中包括文学、戏剧、舞蹈、绘画、历史、社会生活、 地理、民间风俗、美学、哲学等与音乐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的学科,尤其是对本 土、本族音乐文化相关知识尽可能地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 知识,如掌握民族音乐理论、音乐语法,积累民歌、会奏1~2种民族乐器等,为母语音乐创新积累资本;
最后,要有创新的教学能力,教师在对母语音乐文化进 行传递中用即兴创作、创编等手段发展民族民间音乐的同时要给学生提供质疑的 空间和创作的自由。让学生学会学习要从否定开始,不要盲目接受原有的知识技 能、指导学生着眼于未被发现的世界,在创新的教育实践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并逐步形成创新能力。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历史悠久、资源丰富。学校音乐教育是 保护和传承传统音乐文化的有效途径之一,以母语音乐文化为核心的教育是培养 学生民族审美观,增强民族自豪感,自觉践行传承中华民族音乐文化。音乐教师 在母语音乐文化教育中双重角色的身份为其在学校顺利开展教学活动起到了积 极的推动作用,也正是有了音乐教师的参与,构建“中华母语音乐文化教育体系” 的目标必将早日实现。
作者:邵冬梅 单位:昌吉学院音乐系